【新唐人2016年06月09日訊】(新唐人記者唐迪綜合報導)外界高調關注的聶樹斌疑案在沉寂一段時間後,日前有了新的進展。近日,中共最高法院正式決定重審這個疑點重重的殺人強姦案,讓外界再次聚焦這起21年前的舊案。
最高法院宣布決定重審聶樹斌案
6月8日,中共官方媒體新華社報導稱,最高法院已經在兩天前決定「提審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一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據稱,8日當天,最高法院已通過山東省高級法院向聶樹斌的母親送達再審決定書。
與此同時,承擔聶樹斌案複查工作的山東高院在回答記者提問時公開承認,原審判決缺少能夠鎖定聶樹斌作案的客觀證據,在被告人作案時間、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問,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審認定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強姦婦女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聶樹斌案要點回顧:疑點重重
1994年10月9日,年僅20歲的石家莊市鹿泉區綜合職業技術學校校辦工廠工人聶樹斌,因涉嫌強姦並殺害一名婦女被逮捕。5個月後,石家莊市檢察院於1995年3月3日以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向石家莊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石家莊市中級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於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號死刑判決。聶樹斌不服,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級法院作出(1995)冀刑一終字第129號死刑判決,兩天後,未滿21歲的聶樹斌即被執行槍決。
聶樹斌的家人聲稱,聶樹斌從被判處死刑直至被槍決,家人從未收到過一審和二審判決書。其父是在1995年4月28日到看守所爲聶樹斌送生活用品時,才被告知他兒子已在前一天被執行了死刑。
10年後,2005年1月被河南省滎陽警方抓獲的逃犯王書金供認自己曾在河北廣平、石家莊等地強姦多名婦女並殺害4人,其中一起案件,與聶樹斌案的案情高度吻合,引發外界輿論熱潮,對聶樹斌案件是否冤案出現強烈爭議。
邯鄲市中級法院2007年3月12日一審裁定王書金犯故意殺人罪與強姦罪,合併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但認定他石家莊案非其所爲,王書金隨即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法院當年即進行二審,並作出裁決維持原審認定石家莊案非王書金所爲,不採納他所稱應被視爲自首而獲輕判之辯護。一時間,這起案件出現了辯護人試圖證明被告人有罪,而公訴人試圖證明被告人無罪的顛倒局面。
2014年12月底,由於網絡流傳聶樹斌被處決後他的腎被移植給了一名著名退休外交官的說法,使得該案再次成為輿論討論的焦點話題而受到海內外媒體的高度關注。在輿論的強大壓力下,中共最高法院指令將聶案由事發地河北調往山東異地複查。山東高院的複查意見是「原審判決缺少能夠鎖定聶樹斌作案的客觀證據」,在多個方面存在重大疑問,「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認定聶樹斌姦殺罪證據「不確實、不充分」,建議最高法院重新審判。
2016年4月28日,距離聶樹斌被處死刑近20年後,山東高院召開聽證會,聽取申訴人及其代理律師、原辦案單位代表意見,並通過官方微博全程直播。聽證會上,案中多個疑點曝光,律師質疑行刑時間遭篡改等問題,河北高院承認案件存在瑕疵,但仍堅持認為證據體系成立。
聽證會召開後不久,訴訟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分析聶樹斌案案卷材料後,公開指出此案存在五大疑點。他認爲應該通過再審查清聶樹斌案中的這些重大疑點,對案件作出公正處理。
訴訟法學家指聶案前四天的訊問筆錄消失「極不正常」
今年6月8日,最高法院決定重申聶樹斌案的消息被媒體報導後,當天陳光中教授接受大陸財新傳媒的採訪表示,最高法院同意山東高院的結論而決定再審,這種情況意味着除非發生意外情況,一般來說最高法院再審後會改判無罪。
陳光中同時指出,雖然山東高院宣布調查的結果沒有發現證據證明刑訊逼供,但也並不能完全排除刑訊逼供的可能。他解釋說,聶樹斌被拘禁後的前四天的訊問筆錄缺失,這表明聶樹斌很可能受到刑訊逼供。而山東高院的調查結論沒有正面回答相關疑點,在一定程度上迴避了原辦案人員的責任。
此前,陳光中曾提出,按照當時的刑訴法規定,拘留後24小時內必須訊問被拘留人。而且事關命案,公安人員急於破案,在正常情況下,必然會連續突擊訊問。「據辦案人員說聶樹斌爲口吃,需多次訊問,才能完成案件全過程的訊問任務。因此前面四天訊問筆錄失蹤極不正常。」
聶樹斌案申訴代理律師曾在聽證會上對聶樹斌行刑時間、上訴狀落款日期等提出了疑問。對此,山東高院稱,石家莊中院審判卷宗中聶樹斌執行死刑驗明正身筆錄載明,聶樹斌系1995年4月27日被執行死刑。對於聶樹斌上訴狀落款日期爲1995年5月13日的問題,聶樹斌案原審卷宗中所附聶樹斌親筆書寫的上訴狀落款日期確實是「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三日」。山東高院委託鑑定機構對該上訴狀的筆跡、指印進行鑑定的結論是,該上訴狀的筆跡與聶樹斌親筆供述及相關訊問筆錄中聶樹斌簽名等筆跡系同一人所留,指印系聶樹斌所留。
據聶樹斌案二審提訊筆錄記載,聶樹斌曾經向二審法官確認上訴狀是其本人書寫。在確認聶樹斌1995年4月27日被執行死刑的前提下,山東高院認定聶樹斌上訴狀的落款日期應屬「筆誤」。
對此,陳光中指出:「聶樹斌筆誤,那麼書記員疏忽大意。但我認爲,這個答記者問沒有說書記員疏忽大意,迴避了辦案方的問題,實際上,案件得出結論性內容,從根本上否定了辦案方的結論。」
陳光中表示,疑罪從無的原則不僅使用與聶樹斌案,同時也適用於王金書的案件。至於聶樹斌案一旦最終被宣告無罪,是否意味着要追究當年辦案人員的司法責任的問題,陳光中認為,從目前調查機構宣布未發現刑訊逼供的證據來看,強調追究辦案人員的責任「不符合實際」。如果有證據證實該案確實存在刑訊逼供,那麼就應該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凱欣
最高法院宣布決定重審聶樹斌案
6月8日,中共官方媒體新華社報導稱,最高法院已經在兩天前決定「提審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一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據稱,8日當天,最高法院已通過山東省高級法院向聶樹斌的母親送達再審決定書。
與此同時,承擔聶樹斌案複查工作的山東高院在回答記者提問時公開承認,原審判決缺少能夠鎖定聶樹斌作案的客觀證據,在被告人作案時間、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問,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審認定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強姦婦女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聶樹斌案要點回顧:疑點重重
1994年10月9日,年僅20歲的石家莊市鹿泉區綜合職業技術學校校辦工廠工人聶樹斌,因涉嫌強姦並殺害一名婦女被逮捕。5個月後,石家莊市檢察院於1995年3月3日以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強姦罪,向石家莊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石家莊市中級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於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號死刑判決。聶樹斌不服,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級法院作出(1995)冀刑一終字第129號死刑判決,兩天後,未滿21歲的聶樹斌即被執行槍決。
聶樹斌的家人聲稱,聶樹斌從被判處死刑直至被槍決,家人從未收到過一審和二審判決書。其父是在1995年4月28日到看守所爲聶樹斌送生活用品時,才被告知他兒子已在前一天被執行了死刑。
10年後,2005年1月被河南省滎陽警方抓獲的逃犯王書金供認自己曾在河北廣平、石家莊等地強姦多名婦女並殺害4人,其中一起案件,與聶樹斌案的案情高度吻合,引發外界輿論熱潮,對聶樹斌案件是否冤案出現強烈爭議。
邯鄲市中級法院2007年3月12日一審裁定王書金犯故意殺人罪與強姦罪,合併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但認定他石家莊案非其所爲,王書金隨即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法院當年即進行二審,並作出裁決維持原審認定石家莊案非王書金所爲,不採納他所稱應被視爲自首而獲輕判之辯護。一時間,這起案件出現了辯護人試圖證明被告人有罪,而公訴人試圖證明被告人無罪的顛倒局面。
2014年12月底,由於網絡流傳聶樹斌被處決後他的腎被移植給了一名著名退休外交官的說法,使得該案再次成為輿論討論的焦點話題而受到海內外媒體的高度關注。在輿論的強大壓力下,中共最高法院指令將聶案由事發地河北調往山東異地複查。山東高院的複查意見是「原審判決缺少能夠鎖定聶樹斌作案的客觀證據」,在多個方面存在重大疑問,「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認定聶樹斌姦殺罪證據「不確實、不充分」,建議最高法院重新審判。
2016年4月28日,距離聶樹斌被處死刑近20年後,山東高院召開聽證會,聽取申訴人及其代理律師、原辦案單位代表意見,並通過官方微博全程直播。聽證會上,案中多個疑點曝光,律師質疑行刑時間遭篡改等問題,河北高院承認案件存在瑕疵,但仍堅持認為證據體系成立。
聽證會召開後不久,訴訟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分析聶樹斌案案卷材料後,公開指出此案存在五大疑點。他認爲應該通過再審查清聶樹斌案中的這些重大疑點,對案件作出公正處理。
訴訟法學家指聶案前四天的訊問筆錄消失「極不正常」
今年6月8日,最高法院決定重申聶樹斌案的消息被媒體報導後,當天陳光中教授接受大陸財新傳媒的採訪表示,最高法院同意山東高院的結論而決定再審,這種情況意味着除非發生意外情況,一般來說最高法院再審後會改判無罪。
陳光中同時指出,雖然山東高院宣布調查的結果沒有發現證據證明刑訊逼供,但也並不能完全排除刑訊逼供的可能。他解釋說,聶樹斌被拘禁後的前四天的訊問筆錄缺失,這表明聶樹斌很可能受到刑訊逼供。而山東高院的調查結論沒有正面回答相關疑點,在一定程度上迴避了原辦案人員的責任。
此前,陳光中曾提出,按照當時的刑訴法規定,拘留後24小時內必須訊問被拘留人。而且事關命案,公安人員急於破案,在正常情況下,必然會連續突擊訊問。「據辦案人員說聶樹斌爲口吃,需多次訊問,才能完成案件全過程的訊問任務。因此前面四天訊問筆錄失蹤極不正常。」
聶樹斌案申訴代理律師曾在聽證會上對聶樹斌行刑時間、上訴狀落款日期等提出了疑問。對此,山東高院稱,石家莊中院審判卷宗中聶樹斌執行死刑驗明正身筆錄載明,聶樹斌系1995年4月27日被執行死刑。對於聶樹斌上訴狀落款日期爲1995年5月13日的問題,聶樹斌案原審卷宗中所附聶樹斌親筆書寫的上訴狀落款日期確實是「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三日」。山東高院委託鑑定機構對該上訴狀的筆跡、指印進行鑑定的結論是,該上訴狀的筆跡與聶樹斌親筆供述及相關訊問筆錄中聶樹斌簽名等筆跡系同一人所留,指印系聶樹斌所留。
據聶樹斌案二審提訊筆錄記載,聶樹斌曾經向二審法官確認上訴狀是其本人書寫。在確認聶樹斌1995年4月27日被執行死刑的前提下,山東高院認定聶樹斌上訴狀的落款日期應屬「筆誤」。
對此,陳光中指出:「聶樹斌筆誤,那麼書記員疏忽大意。但我認爲,這個答記者問沒有說書記員疏忽大意,迴避了辦案方的問題,實際上,案件得出結論性內容,從根本上否定了辦案方的結論。」
陳光中表示,疑罪從無的原則不僅使用與聶樹斌案,同時也適用於王金書的案件。至於聶樹斌案一旦最終被宣告無罪,是否意味着要追究當年辦案人員的司法責任的問題,陳光中認為,從目前調查機構宣布未發現刑訊逼供的證據來看,強調追究辦案人員的責任「不符合實際」。如果有證據證實該案確實存在刑訊逼供,那麼就應該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凱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