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騰了半年之久的中國大陸雷洋案,最後以北京市豐臺區檢察院發佈不起訴的裁決告終。而檢察院的不起訴裁決又引發了全國性的反裁決運動,特別是由中國人民大學校友帶頭,吸引北大、清華等眾多大學生參與這一反裁決運動,最後又因雷洋家屬宣佈放棄再訴訟和當局的強力施壓而使抵制和簽名活動也因此告終。
筆者對雷洋案一直在靜觀其變,未曾表達意見。現在是我對這一案件表達結論性觀點的時候了。
這不是我的主觀猜想和分析,而是完全依據官方通報來論事作結論。
官方通報說:「刑某某等人對雷某採取揪頭髮,用手臂圍圈頸項部,手摁後頸部,膝蓋壓制頸面部、腳踩膝蓋、腿部及摁腰四肢等方式對雷某進行徒手控制,並將雷某帶上執法車輛。後在駕車押送雷某返回龍錦苑東五區南門途中,刑某某掌摑雷某面部數下。」
「刑某某等人再次向雷某出示警官證,表明警察身份,並採取腳踩頸面部、腿壓左臂、膝蓋壓制肩部、摁壓四肢、拖拽手銬鏈、拖拽上車等方式再次對雷某進行徒手控制,並使用手銬對其進行約束。」
我應首先肯定這個官方通報相當誠實,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它明確地承認五個警察非常野蠻殘忍地暴打和蹂躪了一個手無寸鐵的文弱書生雷某,而過程長達兩小時之久。在如此的虐待和折磨下雷某哪有不死之理?所以雷某是被警察活活打死的結論,應該可以成立。
其二,官方通報又說:「雷某體位呈現站立、跪立、側臥、俯臥、仰臥等變化。」「刑某某等涉案警務人員的不當行為與雷某死亡這一嚴重後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此處除了「不當行為」一詞與事實不符外,官方幾乎直白地承認雷某是被這些警察直接打死的。捨此,別無其他釋意之可能。
其三,雷某被警察活活打死的第三個根據是,在經過近兩個小時的警察對雷某的上述毆打折磨之後,再將雷某送醫院搶救時,雷某入院後已無生命體征。它表明,雷某之死與醫院搶救無力無方完全無關,他在被警察毆打過程中早已死亡。
其四,這一點,官方通報也未否認。通報說:「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依法認定:刑某某等五人在執行公務活動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職責,存在不當執法行為,執法行為超出合理限度,致執法對像發生吸入性窒息;不履行職責,在發現雷某身體出現異常後,未及時進行現場急救、緊急呼救和送醫搶救,致執法對像未得到及時救治,以致發生死亡結果。」
這一段話除了「不正確履行職責,存在不當執法行為,執法行為超出合理限度」「致執法對像發生吸入性窒息」還值得辨析外,整體上也是明確承認五個警察的暴行直接導致雷某的死亡。
由此可見,憑這四點,雷某是被這五個警察活活打死的結論是明晰的無可辯駁的。
既然雷洋是被五個執法警察活活打死的,五個警察的暴行自然構成了殺人罪,按照社會公平正義和依法治國的原則,理所當然地應受到司法起訴和法律懲罰。但令所有世人感到驚愕的是,北京市檢方竟然對他們作出了不予起訴的裁決。理由是:「刑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務人員系根據上級統一部署開展執法活動,」「從整個案發過程來看,刑某某等人對雷某實施的控制行為,目的是為了執法任務,」「綜合全案證據和事實考慮,刑某等五人的行為雖已觸犯刑法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不起訴。」
天啦!由五個訓練有素的警官和警察有計畫有準備地將一個文弱書生的公務員活活暴打折磨至死,竟然隻定性為玩忽職守罪,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而不予起訴,天下哪有這樣的公平正義和司法公正,哪有這樣的法治和依法治國?這不是對人類文明的最大侮辱又是什麼?
難道只要警務人員系根據上級統一部署展開執法活動,只要目的是為了完成執法任務,他們就可任意打死人嗎?難道五個警察的行為導致了一個活生生的年輕人的死亡,只是「構成玩忽職守罪」「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不需要起訴嗎?這符合公平正義、符合邏輯、符合法律本義嗎?世上又哪有這樣的法律啊!我相信,即使完全不知法律為何物的人恐怕也不會贊同這樣的法律定性!
如上所述,中國紅色極權當局把雷洋之死定性為警察在根據上級統一部署的執法活動中存在不當執法行為,執法行為超出合理範圍所致。案件的本質真是這樣的嗎?絕對不是!除了前面已作某種辯駁外,不妨再讓案件的某些具體過程來駁斥之。
1.根據獨立記者張小川2016年12月31日在博訊發表的「雷洋案大博奕:習近平選的王小洪是冤假錯案的製造狂」一文提供的訊息,2016年5月7日晚上9點後,雷洋去機場接自己的岳父岳母等人,走到離家不遠的一個洗頭房附近時,事先蹲守在這週圍的幾個警察就開始跟蹤他,但並未立即盤查他,只是跟蹤雷洋至少兩分鐘向西行走離開足浴店67米開外,才去盤查他。但後來北京市公安局案後的警方通告卻說,民警發現雷某「從該足療店離開,立即跟進亮明身份對某盤查。」但前者是依據錄像所言,後者則是公安局自編的。公安局這樣做的目的是要編造一個雷洋已進入足療店嫖娼的證據。而事實上雷洋從未進入足療店,警察也沒有進入足療店查看,隻說看到雷洋從足療店走出來,以此作為他嫖娼的第一個證據。中國有句古話「捉姦要捉雙」,就是說你必須親自看到男女兩人在床上進行性行為才能斷定他們在通姦,否則,案件就不能成立。古人尚且如此重視實證,現代文明治國反而不如此呢?
2.肯定雷洋嫖娼的關鍵證據是他與足療店賣淫女發生性行為後的精液提取。由於警方可以收買或威逼賣淫女口頭證明雷洋與她發生了性行為,因此,沒有男性精液作證,嫖娼案仍然不可能成立。於是就出現了致雷洋於死命的警察電擊雷洋生殖器以提取精液的暴行。
2016年5月7日21點45分,警察把雷洋架入一輛伊特蘭轎車,就在這輛轎車內對他的生殖器進行電擊,為了不讓雷洋因慘痛而呼叫,又封堵了雷洋的呼吸道,以致造成窒息死亡。這一過程大約經歷了五分鐘。
電擊生殖器是某些國家經常採用的酷刑。受害人因痛苦而慘叫。陰莖勃起,精液狂奔。警察正是以此方式取得了雷某的精液作為嫖娼證據,但也由此導致了雷洋的生命瀕危。於是警察把雷洋從伊特蘭轎車轉移到金盃麵包車上,以便在一個比較大的空間對雷洋實施緊急復甦,但沒有成功。此時雷洋已經死亡。而隨後又將其送往醫院搶救,則只是為了製造掩蓋他們直接殺害雷洋以開脫自己罪責的護身符而已。
3.根據警察刑某供述,雷洋自己承認「作大保健」,交嫖資200元,已經等於承認嫖娼。而且當場作了筆錄並得到雷洋「按手印」。但雷洋並沒有在筆錄上簽字畫押。這才是他嫖娼的真實證據。因為按手印,可以在雷洋被打擊昏迷情況下,由警察強按手印,讓他簽字畫押則是強行手段辦不到的。以雷洋的文化教育水平和辨識能力以及倔強性格,他是不可能在強力面前承認他沒有做過的任何不當行為的。
憑這三點,說雷洋嫖娼了,警察跟蹤抓捕他是正當執法行為,就沒有事實根據了。正如張小川的文章所斷言的,「涉案警察在三個關鍵時間點主動規避賣淫足療店已經表明瞭涉案警方與賣淫人員之間的特殊關係。專家對雷洋嫖娼的筆錄和物證作出分析,證明雷洋案的實質是警娼勾結偽造證據致人死命。」
從對雷洋案的過程和結局的這一簡介分析,結論只能是「雷洋沒有嫖娼,他只是當地警娼勾結,以獲取政治經濟上的好處,而成為他(她)們的獵物。案件的發生、處理的曲折和最終的結局,則徹底暴露了中國紅色極權主義的霸道和凶殘。
第一,2016年5月7日晚,雷洋只是為去火車站接他的岳父母、妻子和兒子,路過其住處附近的足療店,不僅不可能去該足療店嫖娼,而他的生理和心理需求上也根本不會產生嫖娼的慾望和衝動。因為他馬上就可和年輕的妻子自由地在家歡度春宵了,怎麼還會冒政治經濟風險去足療店享受一番呢?這顯然是不合邏輯的。所以把雷洋扣上嫖娼的帽子,只能說是當地警察有意為撈取政治經濟上的好處而提前設下的陷阱,而雷洋這位不諳世事、不識權力污濁的書獃子不幸落入了這個陷阱。而當今的中國社會正是一個權力管控無處不在的社會,任何善良無知的人都可能隨時掉入這些陷阱。
這些無所不在的陷阱正是中國紅色極權主義的瘋狂霸道的表現。紅色極權主義的魔爪,以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國家安全為名,幾乎伸向了大陸的每一個角落,使中國人完全失去了自由,甚至隨時失去生命。雷洋之死正是這個可怕社會的生動寫照。
有誰能想像,當天晚上,雷洋只是去火車站接他的親人,卻在兩小時之內成了權力屠刀下的冤死鬼!多麼可怕啊!這種事絕對只是極權制社會的產物,民主自由社會基本不可能發生這樣的事!
有人可能會辯解,這只是幾個警察的惡行,同極權制何關?差矣!警察是極權制的重要工具,是在極權制直接指揮下行動的。官方通報明確承認,這幾個警察「系根據上級統一部署展開執法活動」「目的是為了完成執法任務」。沒有這兩個前提,警察的暴行怎麼可能出現,所以警察的霸道實質上是極權主義的霸道。
2.極權主義的霸道和凶殘,最明顯地表現在最高權力當局罔顧民意、客觀事實和法律準則,肆無忌憚地包庇縱容濫用權力、違法犯罪的惡警。
眾所周知,雷洋被警察暴打致死後,立即引起了全國性的公憤,不管權力當局利用其掌控的媒體怎樣做假,為惡警開脫罪責,仍然難以平息輿論的憤怒和反駁,使真相大白於天下。在這種巨大壓力下,權力當局曾不得不勉強承認警察犯罪事實,同意收押犯事警察,併進行刑事起訴。
但當權力當局尤是最高權力當局內部出現反對懲罰犯罪警察以免挫傷和損害鎮壓機器,導致統治權力崩潰的危險,例如,北京市4000警察以集體辭職為名,對最高權力當局施壓,反對起訴和懲罰涉案警察後,最高權力當局立即支持反對懲罰派的行動。結果出現了2016年12月23日北京檢方正式宣佈「刑某某等五人的行為雖已觸犯刑法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不起訴。」雷洋案因而就此終結。
雷洋案以北京檢方宣佈不予起訴而終結,表面上是北京4000警察的壓力所致,實際上是北京整個地方權力的決定。而最高權力當局支持這個決定,也是考慮,既不能失去地方權力對中央的支持,更不能因懲治犯事警察而失去整個警力的支持。為了鞏固趙家人的統治地位只能在所不惜,寧可失去億萬人民的支持,也不可失去幾千萬警力的支持。而這正是紅色極權主義的原則及其霸道的必然表現。
紅色極權主義的霸道更表現在「一不做二不休」的惡行上。當北京檢方宣佈以不起訴犯罪警察來終止雷洋案後,又立即引發民意的大規模反彈,尤其是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等近百所高校學生的反對,他們發表聯名聲明和給習近平的公開信,發起簽名活動,支持和支援雷洋家屬繼續自訴。在這種緊急形勢下,最高權力當局認定這可能再一次出現「六.四」運動的統治危機,立即採取了兩項重大措施:一是向人大、北大等各高校發出密令,嚴禁大學生繼續就雷洋案發聲和發起簽名活動,二是對雷洋家屬採取葫蘿蔔加大棒兩手策略:一方面威嚇家屬不得繼續司法訴訟,一方面給予巨額賠償,以封其嘴。據網傳,當局已給了雷洋家屬4000萬元的賠償,其中包括人民幣和一套大的住房。於是2016年12月28日雷洋家屬正式宣佈停止一切訴訟活動,解聘所有律師與當局實行和解。
必須強調指出的是,以4000萬元的天價來封住雷洋家屬的嘴,正是紅色極權主義的又一霸道行徑,因為只有他們才敢於和有權力濫用納稅人的血汗錢來維護自己的統治,這對民主國家是不可想像的。
然而即使如此,紅色極權主義者仍然未能使國民完全閉嘴,人大部分學生仍然表示既理解雷洋家屬的行動,同時不會停止為伸張社會公平正義而繼續就雷洋案發聲,不會停止為爭取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而努力。
中國紅色極權主義者在雷洋案上所表現的霸道和凶殘,再次證明,指望極權主義番然悔悟,認清大勢所趨,自動改革轉型,走民主自由、司法公正的道路,絕對是幻想。唯一途徑是廣大民眾不斷看清極權主義者的真面目及其本質,不斷覺醒,團結更大力量不斷施加壓力,不斷孤立極權主義者,直至以其他必要形式,迫使他們轉型或迫使他們下臺。應該說,這個時間已經不遠了。
筆者還要藉此呼籲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人權理事會、世界其他人權組織、所有尊重人權的民主國家的政府、政界、學界人士等等都應正視處在共產極權主義統治下的中國人的生命和尊嚴正在被殘酷地踐踏和蹂躪,應以必要的呼聲和手段,譴責和制止這種惡行。否則,你們將有負於所在國際組織和自身的良心和良知,實際上也是在踐踏自己的神聖權利和尊嚴。(原標題:雷洋案以免訴終結露出紅色極權主義的霸道和凶殘)
2017年1月2日
──轉自《大紀元》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劉旋)
筆者對雷洋案一直在靜觀其變,未曾表達意見。現在是我對這一案件表達結論性觀點的時候了。
一、雷洋是被警察活活打死的
這不是我的主觀猜想和分析,而是完全依據官方通報來論事作結論。
官方通報說:「刑某某等人對雷某採取揪頭髮,用手臂圍圈頸項部,手摁後頸部,膝蓋壓制頸面部、腳踩膝蓋、腿部及摁腰四肢等方式對雷某進行徒手控制,並將雷某帶上執法車輛。後在駕車押送雷某返回龍錦苑東五區南門途中,刑某某掌摑雷某面部數下。」
「刑某某等人再次向雷某出示警官證,表明警察身份,並採取腳踩頸面部、腿壓左臂、膝蓋壓制肩部、摁壓四肢、拖拽手銬鏈、拖拽上車等方式再次對雷某進行徒手控制,並使用手銬對其進行約束。」
我應首先肯定這個官方通報相當誠實,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它明確地承認五個警察非常野蠻殘忍地暴打和蹂躪了一個手無寸鐵的文弱書生雷某,而過程長達兩小時之久。在如此的虐待和折磨下雷某哪有不死之理?所以雷某是被警察活活打死的結論,應該可以成立。
其二,官方通報又說:「雷某體位呈現站立、跪立、側臥、俯臥、仰臥等變化。」「刑某某等涉案警務人員的不當行為與雷某死亡這一嚴重後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此處除了「不當行為」一詞與事實不符外,官方幾乎直白地承認雷某是被這些警察直接打死的。捨此,別無其他釋意之可能。
其三,雷某被警察活活打死的第三個根據是,在經過近兩個小時的警察對雷某的上述毆打折磨之後,再將雷某送醫院搶救時,雷某入院後已無生命體征。它表明,雷某之死與醫院搶救無力無方完全無關,他在被警察毆打過程中早已死亡。
其四,這一點,官方通報也未否認。通報說:「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依法認定:刑某某等五人在執行公務活動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職責,存在不當執法行為,執法行為超出合理限度,致執法對像發生吸入性窒息;不履行職責,在發現雷某身體出現異常後,未及時進行現場急救、緊急呼救和送醫搶救,致執法對像未得到及時救治,以致發生死亡結果。」
這一段話除了「不正確履行職責,存在不當執法行為,執法行為超出合理限度」「致執法對像發生吸入性窒息」還值得辨析外,整體上也是明確承認五個警察的暴行直接導致雷某的死亡。
由此可見,憑這四點,雷某是被這五個警察活活打死的結論是明晰的無可辯駁的。
二、北京檢方不起訴雷洋案5涉案人員的裁決是不正確的非正義的
既然雷洋是被五個執法警察活活打死的,五個警察的暴行自然構成了殺人罪,按照社會公平正義和依法治國的原則,理所當然地應受到司法起訴和法律懲罰。但令所有世人感到驚愕的是,北京市檢方竟然對他們作出了不予起訴的裁決。理由是:「刑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務人員系根據上級統一部署開展執法活動,」「從整個案發過程來看,刑某某等人對雷某實施的控制行為,目的是為了執法任務,」「綜合全案證據和事實考慮,刑某等五人的行為雖已觸犯刑法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不起訴。」
天啦!由五個訓練有素的警官和警察有計畫有準備地將一個文弱書生的公務員活活暴打折磨至死,竟然隻定性為玩忽職守罪,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而不予起訴,天下哪有這樣的公平正義和司法公正,哪有這樣的法治和依法治國?這不是對人類文明的最大侮辱又是什麼?
難道只要警務人員系根據上級統一部署展開執法活動,只要目的是為了完成執法任務,他們就可任意打死人嗎?難道五個警察的行為導致了一個活生生的年輕人的死亡,只是「構成玩忽職守罪」「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不需要起訴嗎?這符合公平正義、符合邏輯、符合法律本義嗎?世上又哪有這樣的法律啊!我相信,即使完全不知法律為何物的人恐怕也不會贊同這樣的法律定性!
三、雷洋的嫖娼罪不成立
如上所述,中國紅色極權當局把雷洋之死定性為警察在根據上級統一部署的執法活動中存在不當執法行為,執法行為超出合理範圍所致。案件的本質真是這樣的嗎?絕對不是!除了前面已作某種辯駁外,不妨再讓案件的某些具體過程來駁斥之。
1.根據獨立記者張小川2016年12月31日在博訊發表的「雷洋案大博奕:習近平選的王小洪是冤假錯案的製造狂」一文提供的訊息,2016年5月7日晚上9點後,雷洋去機場接自己的岳父岳母等人,走到離家不遠的一個洗頭房附近時,事先蹲守在這週圍的幾個警察就開始跟蹤他,但並未立即盤查他,只是跟蹤雷洋至少兩分鐘向西行走離開足浴店67米開外,才去盤查他。但後來北京市公安局案後的警方通告卻說,民警發現雷某「從該足療店離開,立即跟進亮明身份對某盤查。」但前者是依據錄像所言,後者則是公安局自編的。公安局這樣做的目的是要編造一個雷洋已進入足療店嫖娼的證據。而事實上雷洋從未進入足療店,警察也沒有進入足療店查看,隻說看到雷洋從足療店走出來,以此作為他嫖娼的第一個證據。中國有句古話「捉姦要捉雙」,就是說你必須親自看到男女兩人在床上進行性行為才能斷定他們在通姦,否則,案件就不能成立。古人尚且如此重視實證,現代文明治國反而不如此呢?
2.肯定雷洋嫖娼的關鍵證據是他與足療店賣淫女發生性行為後的精液提取。由於警方可以收買或威逼賣淫女口頭證明雷洋與她發生了性行為,因此,沒有男性精液作證,嫖娼案仍然不可能成立。於是就出現了致雷洋於死命的警察電擊雷洋生殖器以提取精液的暴行。
2016年5月7日21點45分,警察把雷洋架入一輛伊特蘭轎車,就在這輛轎車內對他的生殖器進行電擊,為了不讓雷洋因慘痛而呼叫,又封堵了雷洋的呼吸道,以致造成窒息死亡。這一過程大約經歷了五分鐘。
電擊生殖器是某些國家經常採用的酷刑。受害人因痛苦而慘叫。陰莖勃起,精液狂奔。警察正是以此方式取得了雷某的精液作為嫖娼證據,但也由此導致了雷洋的生命瀕危。於是警察把雷洋從伊特蘭轎車轉移到金盃麵包車上,以便在一個比較大的空間對雷洋實施緊急復甦,但沒有成功。此時雷洋已經死亡。而隨後又將其送往醫院搶救,則只是為了製造掩蓋他們直接殺害雷洋以開脫自己罪責的護身符而已。
3.根據警察刑某供述,雷洋自己承認「作大保健」,交嫖資200元,已經等於承認嫖娼。而且當場作了筆錄並得到雷洋「按手印」。但雷洋並沒有在筆錄上簽字畫押。這才是他嫖娼的真實證據。因為按手印,可以在雷洋被打擊昏迷情況下,由警察強按手印,讓他簽字畫押則是強行手段辦不到的。以雷洋的文化教育水平和辨識能力以及倔強性格,他是不可能在強力面前承認他沒有做過的任何不當行為的。
憑這三點,說雷洋嫖娼了,警察跟蹤抓捕他是正當執法行為,就沒有事實根據了。正如張小川的文章所斷言的,「涉案警察在三個關鍵時間點主動規避賣淫足療店已經表明瞭涉案警方與賣淫人員之間的特殊關係。專家對雷洋嫖娼的筆錄和物證作出分析,證明雷洋案的實質是警娼勾結偽造證據致人死命。」
四、雷洋案以免訴終結暴露了紅色極權主義的霸道和凶殘
從對雷洋案的過程和結局的這一簡介分析,結論只能是「雷洋沒有嫖娼,他只是當地警娼勾結,以獲取政治經濟上的好處,而成為他(她)們的獵物。案件的發生、處理的曲折和最終的結局,則徹底暴露了中國紅色極權主義的霸道和凶殘。
第一,2016年5月7日晚,雷洋只是為去火車站接他的岳父母、妻子和兒子,路過其住處附近的足療店,不僅不可能去該足療店嫖娼,而他的生理和心理需求上也根本不會產生嫖娼的慾望和衝動。因為他馬上就可和年輕的妻子自由地在家歡度春宵了,怎麼還會冒政治經濟風險去足療店享受一番呢?這顯然是不合邏輯的。所以把雷洋扣上嫖娼的帽子,只能說是當地警察有意為撈取政治經濟上的好處而提前設下的陷阱,而雷洋這位不諳世事、不識權力污濁的書獃子不幸落入了這個陷阱。而當今的中國社會正是一個權力管控無處不在的社會,任何善良無知的人都可能隨時掉入這些陷阱。
這些無所不在的陷阱正是中國紅色極權主義的瘋狂霸道的表現。紅色極權主義的魔爪,以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國家安全為名,幾乎伸向了大陸的每一個角落,使中國人完全失去了自由,甚至隨時失去生命。雷洋之死正是這個可怕社會的生動寫照。
有誰能想像,當天晚上,雷洋只是去火車站接他的親人,卻在兩小時之內成了權力屠刀下的冤死鬼!多麼可怕啊!這種事絕對只是極權制社會的產物,民主自由社會基本不可能發生這樣的事!
有人可能會辯解,這只是幾個警察的惡行,同極權制何關?差矣!警察是極權制的重要工具,是在極權制直接指揮下行動的。官方通報明確承認,這幾個警察「系根據上級統一部署展開執法活動」「目的是為了完成執法任務」。沒有這兩個前提,警察的暴行怎麼可能出現,所以警察的霸道實質上是極權主義的霸道。
2.極權主義的霸道和凶殘,最明顯地表現在最高權力當局罔顧民意、客觀事實和法律準則,肆無忌憚地包庇縱容濫用權力、違法犯罪的惡警。
眾所周知,雷洋被警察暴打致死後,立即引起了全國性的公憤,不管權力當局利用其掌控的媒體怎樣做假,為惡警開脫罪責,仍然難以平息輿論的憤怒和反駁,使真相大白於天下。在這種巨大壓力下,權力當局曾不得不勉強承認警察犯罪事實,同意收押犯事警察,併進行刑事起訴。
但當權力當局尤是最高權力當局內部出現反對懲罰犯罪警察以免挫傷和損害鎮壓機器,導致統治權力崩潰的危險,例如,北京市4000警察以集體辭職為名,對最高權力當局施壓,反對起訴和懲罰涉案警察後,最高權力當局立即支持反對懲罰派的行動。結果出現了2016年12月23日北京檢方正式宣佈「刑某某等五人的行為雖已觸犯刑法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不起訴。」雷洋案因而就此終結。
雷洋案以北京檢方宣佈不予起訴而終結,表面上是北京4000警察的壓力所致,實際上是北京整個地方權力的決定。而最高權力當局支持這個決定,也是考慮,既不能失去地方權力對中央的支持,更不能因懲治犯事警察而失去整個警力的支持。為了鞏固趙家人的統治地位只能在所不惜,寧可失去億萬人民的支持,也不可失去幾千萬警力的支持。而這正是紅色極權主義的原則及其霸道的必然表現。
紅色極權主義的霸道更表現在「一不做二不休」的惡行上。當北京檢方宣佈以不起訴犯罪警察來終止雷洋案後,又立即引發民意的大規模反彈,尤其是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等近百所高校學生的反對,他們發表聯名聲明和給習近平的公開信,發起簽名活動,支持和支援雷洋家屬繼續自訴。在這種緊急形勢下,最高權力當局認定這可能再一次出現「六.四」運動的統治危機,立即採取了兩項重大措施:一是向人大、北大等各高校發出密令,嚴禁大學生繼續就雷洋案發聲和發起簽名活動,二是對雷洋家屬採取葫蘿蔔加大棒兩手策略:一方面威嚇家屬不得繼續司法訴訟,一方面給予巨額賠償,以封其嘴。據網傳,當局已給了雷洋家屬4000萬元的賠償,其中包括人民幣和一套大的住房。於是2016年12月28日雷洋家屬正式宣佈停止一切訴訟活動,解聘所有律師與當局實行和解。
必須強調指出的是,以4000萬元的天價來封住雷洋家屬的嘴,正是紅色極權主義的又一霸道行徑,因為只有他們才敢於和有權力濫用納稅人的血汗錢來維護自己的統治,這對民主國家是不可想像的。
然而即使如此,紅色極權主義者仍然未能使國民完全閉嘴,人大部分學生仍然表示既理解雷洋家屬的行動,同時不會停止為伸張社會公平正義而繼續就雷洋案發聲,不會停止為爭取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而努力。
中國紅色極權主義者在雷洋案上所表現的霸道和凶殘,再次證明,指望極權主義番然悔悟,認清大勢所趨,自動改革轉型,走民主自由、司法公正的道路,絕對是幻想。唯一途徑是廣大民眾不斷看清極權主義者的真面目及其本質,不斷覺醒,團結更大力量不斷施加壓力,不斷孤立極權主義者,直至以其他必要形式,迫使他們轉型或迫使他們下臺。應該說,這個時間已經不遠了。
筆者還要藉此呼籲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人權理事會、世界其他人權組織、所有尊重人權的民主國家的政府、政界、學界人士等等都應正視處在共產極權主義統治下的中國人的生命和尊嚴正在被殘酷地踐踏和蹂躪,應以必要的呼聲和手段,譴責和制止這種惡行。否則,你們將有負於所在國際組織和自身的良心和良知,實際上也是在踐踏自己的神聖權利和尊嚴。(原標題:雷洋案以免訴終結露出紅色極權主義的霸道和凶殘)
2017年1月2日
──轉自《大紀元》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劉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