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遠:一位法輪功學員在法庭上為自己做的辯護

2018年05月11日法輪功人權
合議庭:
依據憲法賦予我的辯護權利,我現在依法行使辯護權。我認為,公訴人以」利用邪教 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我的指控,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我的行為沒有 違反任何法律,因此是無罪的。理由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 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 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傳播法 輪功資料是合法的。而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才是違法的,是對公民信仰自由、言論自由 的肆意踐踏和侵犯。

一個人信什麼或不信什麼,是人的自由意志的體現,是天賦人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 權利,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干涉。法輪功學員反迫害,去上訪,去 告訴人們迫害法輪功的事實真相,是在維護憲法賦予自己的合法權利,是合法的,是 合情、合理的。一個人或一個群體受到了不公正對待,有了冤屈,」攔轎喊冤」,向 周圍人訴說自己的冤情是正常的,是無可非議的。現在上億的法輪功學員無辜的被打 壓、被迫害,我們向國家有關部門和周圍的民眾訴說我們的冤情,告訴人們迫害法輪 功是違法的,所有的迫害理由都是謊言,是不真實的,告訴人們法輪功的真實情況, 告訴人們我們是被迫害的,是被冤枉的。這難道不應該嗎?如果人們在受到冤屈時, 連喊冤的行為都違法,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那這樣的法律還是真正的法律嗎?希望 法庭能夠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來評判是非曲直,作出經得起時間檢驗的結 論。

二、公訴人起訴我的法律依據是我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 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但這一法律條款並不適用法輪功,因為法輪功不是邪教 。用這一法律條款給我們法輪功學員定罪是錯誤適用法律,不能成立。
有些人認為,國家已把法輪功定為邪教。其實國家根本就沒有把法輪功定為x教。」 邪教」之說是江澤民在1999年10月26日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的訪談時首先拋出 的。第二天《人民日報》跟風發表評論員文章,重複江澤民的誣衊之辭。然而,個人 講話和媒體報導不是法律。我國《憲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對國家主席的職權作 了規定,江澤民作為國家主席是沒有權力做這樣的認定的。因此這只是江澤民的個人 行為,不能代表國家。

就在這之後不久,2000年4月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聯合頒佈 了《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通 知中關於」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表明,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 有14 種,而這14種邪教裡面沒有法輪功(在網上輸入」中國政府認定的邪教組織」然後搜 索就能查到公通字【2000】39號檔全文)。公安部頒佈的這個通知,明確否定了江 澤民和媒體對法輪功的誣衊之辭,表明法輪功不是邪教,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迫 害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輪功15年後的2014年6月2日,《法制晚報》又公開重申了 公安部的這個通知,重申了已認定的14種邪教。這無疑等於再次明確了法輪功不是邪 教。既然法輪功不是邪教,那麼運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來起訴法輪功學員就失去了 前提,因此公訴人對我的指控沒有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三、公訴人起訴我的所謂犯罪證據,就是我向民眾發放的法輪功真相資料,和在我家 中抄走的大法真相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 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法無明文不為罪」,這 是刑法的最基本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

到目前為止,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一條法律說修煉法輪功違法,也沒有一條法律 說擁有和散發法輪功真相資料違法。根據」法無明文不為罪」的原則,擁有和傳播法 輪功真相資料完全是合法的,這不是犯罪證據。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如法律規定吸毒 違法,那麼毒品就是犯罪證據;而法律沒有規定吸煙違法,那麼香煙就不能作為指控 犯罪的證據。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明文規定:我國公民有信仰自由 ,言論自由。按照我國現行法律,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散發法輪功真相 資料是合法的。公訴人以我擁有和散發真相資料來指控我犯罪,沒有法律依據,不能 成立。

四、起訴書沒有就指控我的罪名提供有效證據,因此指控不能成立。
起訴書依據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指控我犯有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從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罪狀描述可以看到,本罪構成必須具備兩個基本要件才能成 立,一個是」利用邪教組織」,一個是」破壞法律實施」。兩個要件缺一不可,缺少 其中任何一個必要條件都不能構成本罪。而從起訴書中提供的全部證據來看,以上兩 個要件一個也不具備。起訴書中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這種事實不 是犯罪事實,這種證據也不是犯罪證據,因為它們與指控的罪名沒有任何關聯性。就 象指控一個人犯有殺人罪,證據是這個人家中有一台電視機。這個人家中」確實」有 一台電視機,」事實清楚」,但這個事實並不能證明這個人殺了人,因此不能成為殺 人的證據。起訴書既然認定我犯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那起訴書就必 須用事實來證明,我是怎麼利用邪教組織的,是怎麼破壞法律實施的,破壞了哪一條 法律的實施,造成了怎樣的社會危害。而起訴書中所提供的證據,都不能證明我破壞 了什麼法律實施,造成了怎樣的社會危害,因此都是無效證據。起訴書沒有就指控的 罪名進行舉證、質證,證據缺失。因此對我的指控沒有事實依據,沒有有效證據,不 能成立。

實際上,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或一個社會群體,根本就沒有能力也沒有條件去破壞國家 法律法規的實施。因為只要你的行為觸犯了法律,國家司法機關就可以根據有關法律 規定來懲治你。因此,對於普通公民來講,根本就談不上什麼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 施,因為普通公民根本就沒有條件也沒有能力實施這樣的犯罪。只有手握公權力的官 員、特別是握有最高權力的人才有能力或有條件實施這種犯罪,如以權代法,以人治 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權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動,破壞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如」6 10」人員操控公檢法以法律形式非法迫害法輪功學員),這才是破壞了國家法律法規 的實施,這才是真正的犯罪。

五、起訴書對我的指控是枉法強加罪名
起訴書說我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犯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但依據的卻不是刑法三百條的規定,而是兩高司法解釋中的規定,這是十分荒唐 的。那麼請問,我到底是觸犯了刑法三百條,還是觸犯了兩高司法解釋。刑法三百條 是法律,而兩高司法解釋不是法律,它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刑事訴訟的法律依 據。如果是指控我的行為觸犯了刑法三百條,那就應該依據刑法三百條的有關規定, 來指證我的行為是如何觸犯這些規定的,是如何利用邪教組織的,是如何破壞法律實 施的,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造成了怎樣的危害,具體講清構成犯罪的四要件, 這樣才能認定我的行為是犯了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而起訴書中沒有一句說明我的行 為是怎麼觸犯刑法三百條的。這就說明我的行為並沒有觸犯刑法三百條,我的行為與 指控的罪名沒有任何關係,起訴書對我的指控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這是 對我的枉法強加罪名。

六、兩高司法解釋不是法律,不能作為刑事訴訟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 的或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對」犯罪和刑罰」,」 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通 過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來設定。任何國家機關和組織都沒有這個權力。
兩高作為審判機關和法律監督機關,它只有執法權,而沒有立法權和法律解釋權。它 無權規定什麼行為是屬於違法犯罪,也無權規定哪些行為是屬於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 實施。而兩高在司法解釋中列舉了一些行為表現,並規定對這些行為表現,可以依照 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兩高的這種規定是違法的,也是荒唐的。兩高在司法解釋中所列舉的這些行為表現, 並不是刑法三百條規定的,而是兩高自己規定的,因此與刑法三百條毫無關係。既然 與刑法三百條毫無關係,怎麼能用刑法三百條的罪名定罪呢?這不是笑話嗎。刑法三 百條沒有規定這些行為是屬於破壞國家法律實施,怎麼能對這些行為定罪處刑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 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一種行為是否屬於犯罪,是否需要施以刑罰,只能由法律來認定,這是刑法的根本原 則,即」罪刑法定原則」。按照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 不得定罪處刑」。而兩高司法解釋卻要對這些」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公 民的合法行為定罪處刑。這與罪刑法定原則是根本對立的。

兩高知道自己沒有立法權,因此只能打著司法解釋的幌子把自己這些違反憲法、與刑 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完全對立的規定強加給刑法三百條,借用刑法三百條的名義,把自 己的規定包裝成法律,偽裝成法律,其目的是為江澤民非法迫害法輪功編造所謂的法 律依據。然而,無論怎麼包裝、偽裝,兩高司法解釋畢竟不是法律,因為兩高沒有立 法權和立法解釋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其他任何國家機關和個人均無立法權。《中華人民共 和國立法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 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只能由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制定法律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為了保證立法的嚴肅性,專門制定了一部《中華人 民共和國立法法》 ,用法律的形式對立法進行嚴格的規範。就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也必須」由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憲法第六十四條)才能生效,才具有法律 效力。而兩高司法解釋只是執法機關的一個司法解釋,怎麼能具有法律效力呢?怎麼 能當作法律來運用呢?

兩高司法解釋違反憲法關於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規定;違反憲法和立法法有關立法 權的規定; 違反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因此是違法的,是無效的。以兩高司法解釋為依據,給法 輪功學員定罪處刑,這不是在執法,而是在犯罪。

我們講出這些事實真相,主要是為了讓公檢法人員能夠認識到,根據我國現行法律, 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向世人講法輪功真相都是 合法的。任何打壓法輪功的所謂法律依據都是編造的謊言,都是違法的。所有參與打 壓法輪功的公檢法人員都已構成犯罪,都將被追究法律責任。希望公檢法人員能夠認識到這一 點,趕快停止迫害法輪功,趕快停止這種犯罪行為,趕快從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的 滔天罪惡中把自己解脫出來,以免自己成為這場滔天罪惡的犧牲品。遠離罪惡,才能 遠離災難。希望公檢法人員能夠三思。

綜上所述可以看到,一種行為是否屬於違法犯罪,是否需要施以刑罰,只能由法律來 認定,而不能由兩高司法解釋來認定。依據法律規定來定罪處刑,這是在執法。而依 據兩高司法解釋的規定來定罪處刑,違反罪刑法定原則,這不是在執法,而是在犯罪 。執法者已構成誣陷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這種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追究。

法律是神聖的,因為它是公平正義的象徵。法官、檢察官、員警的職業是神聖的,因 為他們肩負著懲惡揚善、維護公平正義的使命。而今天,在強權和謊言下,法律失去 了它神聖的光環,已淪為實現江澤民個人意志的犯罪工具。在本案中,和其他所有的 法輪功學員案子一樣,從立案、起訴到審判,都是違法的,都是在蓄意陷害,因為我 們的行為並沒有觸犯任何法律。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我們修 煉法輪功,我們向世人講清迫害法輪功的真相,這都是公民的合法行為。而把我們的 這些合法行為當作犯罪證據,在沒有任何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就把一個合法公民以莫 須有的罪名送上了法庭,並荒唐的以法律的名義判決有罪。這是法律的悲哀,是我們 國家的悲哀。

七、迫害法輪功違憲違法,迫害的一切理由都是謊言。
我國憲法明文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江澤民迫害法輪功,違反憲法關於 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規定,是對憲法賦予公民權利的肆意踐踏和侵犯,是嚴重的違 法犯罪行為。迫害法輪功以來,我國法律界的許多著名學者、教授,都強烈譴責這種 違法犯罪行為,甚至有些人還親自出庭為法輪功學員作無罪辯護,如中國政法大學著 名學者滕彪教授、東南大學法學院張贊甯教授等。這些年來,已有一百多位律師為法 輪功學員作了一千多場無罪辯護。

許多律師在辯護中指出:在當今社會,貪汙腐敗的,刑事犯罪的,沒有一個是煉法輪 功的。法輪功學員是一群最善良的守法公民,他們高尚的道德境界令人讚揚和尊敬。 用法律手段打壓這些最好的人,是我國法律的悲哀。所有的法輪功案子都是冤假錯案 ,所有辦案人員都已涉嫌違法犯罪,都將要承擔法律責任。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是違法 的,執行江澤民的迫害政策,以法律手段迫害法輪功學員,這是在破壞國家法律,這 是在執法犯法,這樣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追究。這些律師為法輪功學員所做的有理 有據的無罪辯護,使許多在場的法官、檢察官、員警及旁聽者受到震動,經常有人佩 服的豎起大拇指說,律師講的太好了,太精彩了,真是給我們上了一堂法律課啊。原 來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打壓法輪功才是違法啊。人們都認識到了這場迫害的荒謬與 邪惡。

法輪功又稱法輪大法,是一種佛家上乘修煉大法,1992年5月,由法輪功創始人李洪 志先生從中國長春傳出。法輪功教人向善,要求修煉人從做好人做起,按照真善忍的 標準修煉自己的心性,提升自己的道德境界,從而獲得心靈的淨化和身體的健康。法 輪功一經傳出,因其教人向善的法理和神奇的祛病健身效果,立即受到人們的普遍歡 迎,短短幾年就傳遍神州大地,到1999年,已有上億人修煉法輪功。

1999年7月迫害發生前,國內許多報紙、中央及省市電視臺、電臺都對法輪功做過正 面報導,讚揚法輪功在提升人的道德和祛病健身方面的神奇功效。1998年,國家體育 總局組織北京、武漢、大連及廣東省的醫學界專家,對近三萬五千名法輪功學員做了 五次醫學調查。調查表明,修煉法輪功祛病健身的有效率高達98%以上。1998年下半 年,前全國人大委員長喬石組織人大一些老幹部對法輪功進行了數月的深入調查,最 後得出的結論是: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現在法輪功已洪傳到一百多個國 家和地區,所到之處,人心向善,道德回升,一派祥和的盛世景象。人們紛紛盛讚法 輪功不僅能給人帶來健康,而且能提升人的道德境界。許多國家的政府也紛紛給法輪 功和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頒獎,表彰李洪志先生對人類身心健康做出的傑出貢獻。

這樣一個教人向善、使人健康、福益社會、受到世界人民歡迎的高德大法,卻遭到江 澤民的無理打壓,這實在是令人匪夷所思。江澤民迫害法輪功違憲違法,迫害的一切 理由都是謊言,都是為了抹黑法輪功而編造出來的。我們法輪功學員向世人講法輪功 被迫害真相,目的就是要澄清中共江澤民集團為打壓法輪功而編造的謊言,使人們能 從這些謊言中解脫出來,以免成為這些謊言的犧牲品。俗話說:兼聽則明,偏聽則暗 。當你真正瞭解了法輪功,你自然就能從這場善與惡、是與非中得出自己的正確結論。
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是違法的,更是邪惡的,其邪惡程度已經遠遠超出了做人的底線, 是一場滔天的罪惡。而這場滔天的罪惡將使所有參與迫害的人都走向毀滅。因為善惡 有報是天理,迫害修心向善做好人的法輪功修煉者,違背天理,必遭天遣。

在人類歷史上有過許多這樣的教訓,如古羅馬帝國強大無比、無人可以戰勝,但就因 其殘酷迫害基督徒,被上天降下四次大瘟疫,滅了這個不可一世的強大帝國。

在我國歷史上也曾出現過三武一宗滅佛事件。這些破壞佛法、迫害修煉人的當權者都 無一例外的受到了上天的嚴懲。如後周柴世宗下旨滅佛後,不到四年就年紀輕輕的暴 病身亡,後周政權也被宋朝所取代。

中共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其邪惡程度遠遠超過了歷史上的歷次滅佛事件,不僅用 上百種酷刑殘害法輪功學員,甚至發生了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牟取暴利這種」這 個星球上從未有過的邪惡」。這種滔天的罪惡,必將遭到更大的天懲。

法輪功學員向世人講法輪功真相,就是希望人們不要被江澤民抹黑法輪功的謊言所蒙 蔽、欺騙,從而走上破壞佛法、迫害修煉人的不歸路。因此,法輪功學員向世人講法 輪功真相,這是在救人,是在讓人們遠離罪惡、遠離災難,以免自己將來成為這場滔 天罪惡的犧牲品。

十九年來,面對無理的瘋狂打壓,法輪功學員始終堅持以和平的方式,向世人講述法 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告訴人們迫害法輪功是違法的、是荒謬的、是邪惡的,告訴人們 所有的迫害理由都是謊言,都是為了抹黑和打壓法輪功而編造出來的。隨著法輪功真 相的廣泛傳播,越來越多的人看到了法輪功學員的純正與善良,也看到了江澤民打壓 法輪功的荒謬與邪惡。特別是越來越多的公檢法人員,在瞭解了法輪功真相後,都在 覺醒,都在以自己的方式來抵制這場荒謬的迫害。如據明慧網報導,從2016年開始, 特別是2017年以來,已有越來越多的法輪功學員被無罪釋放。失去謊言的支撐,迫害 已難以為繼,隨時都有被終止的可能。而當這一可能成為現實時,所有參與迫害法輪 功的人,包括這場迫害的始作俑者江澤民都將被追究法律責任。在這場善與惡的較量 中,如何擺放自己的位置,這是每個人都應該認真思考的。

希望那些受謊言蒙蔽、欺騙,曾經參與過或現在仍在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能早日看 清江澤民抹黑法輪功的謊言,看清迫害法輪功對我們國家、民族造成的巨大傷害,早 日覺醒,早日停止迫害,將功贖罪,趕快從中共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的滔天罪惡中 把自己解脫出來,不要為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罪惡買單。

《梅花詩》是北宋著名易學大師邵雍的傳世之作。《梅花詩》的頭兩句是:」蕩蕩天 門萬古開,幾人歸去幾人來」。意思是說,有多少人從天國來到了人間,在經歷了億 萬年的等待後才天門大開的今天,又有多少人能夠回歸天國呢。世界幾大傳統宗教都 告訴世人,我們每個人都是從天上來的,人生的真正意義是返本歸真,回歸天國家園 。今天,法輪大法的洪傳,對每個人來講都可能是萬古難遇的珍貴機緣,請您不要錯 過。

了解法輪功真相,善待法輪功學員,堅守良知,堅守善念,會給你帶來一個美好的未 來。我們法輪功學員真心希望並祝願每個人都能有一個美好的未來。

希望各位法官能夠衝破強權和謊言的束縛,維護法律的神聖和尊嚴,肩負起法官的神 聖使命,嚴格執法,秉公執法,依法宣判我無罪。

──轉自《大紀元》

(責任編輯:李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