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東西方的傳統文化中,婚姻大事是神設立的,不可毀棄。傳統的家庭發揮著承傳信仰、道德、維護社會穩定的功能。在20世紀60年代之前,美國社會一直維持著這種傳統的婚姻模式。
自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現代女權、性解放、同性戀權利等各類反傳統運動在西方甚囂塵上,首先受到衝擊的是傳統家庭,其中一個重要標誌就是「無過錯家庭法」的實行。
1969年,加利福尼亞成了美國以及西方世界第一個採納《無過錯離婚法》的州。《家庭法案》在這一年通過,並於次年生效。在此之前,加利福尼亞和多數州一樣,離婚的法定理由主要是當事人的過錯(精神病也包括在內),要解除婚姻關係必須證明因過錯「導致了不可挽回的婚姻失敗」。1969年法案廢除了以過錯為理由的法律,用「婚姻解體」的訴訟代替了離婚訴訟,並把婚姻過錯的證據宣布為「不恰當的」和「不能接受的」。
第一個《無過錯離婚法》在加利福尼亞州實施不久,1970年統一國家法律全國委員會一致通過了《統一結婚與離婚法》。該法再次確認離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關係無可挽回地破裂。至於財產分割、配偶撫養和子女撫育等都被排除在婚姻過錯之外。它是一個更激進、更全面與加州不同的結婚與離婚法。這些運動促進了全美離婚法的改革。從1971年到1977年,全國有8個州採納了這個法案(有的是部分採納),有24個州採納了無過錯離婚的某些形式。到1989年,有49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都明確採納了一些「當代無過錯」離婚理由。
傳統婚姻建立在「夫妻之間恰當的道德關係」這一目標。在傳統婚姻中,夫妻之間具有終生相互負責和忠誠的義務。丈夫有經濟供養的義務,妻子有做家務的義務。婚姻的相互責任構成了「超越雙方個人利益之上的統一」。只有諸如通姦、殘忍相待或者遺棄這樣嚴重破壞道德的行為,才為離婚提供了理由。並且,以丈夫向其前妻支付生活費的形式,婚姻義務在離婚後也持續很久。
但是,《無過錯離婚法》取消了對不端行為和無辜與否的所有考慮,只要任何一方聲稱「無法協調的差異」導致了婚姻破裂即可離婚,不再需要道德理由,夫妻任何一方都不需要證明對方有不端行為或過失,也不需要雙方同意終止他們的婚姻。任何一方都可以單方面決定離婚,不需要另一方同意。在老的法律中,如果一個人堅持其婚姻契約則有維持婚姻的權利。
像離婚本身一樣,離婚的財產償付也與過錯和無辜、懲罰及獎勵的道德考慮分離。離婚後生活費的支付與財產分割現在是基於經濟上的需要,而非婚姻中的行為。在老的法律下,通姦的丈夫或妻子通常不得不為其不忠承受對其不利的財產分割或生活費支付方案。也就是說,現在的法律對通姦不存在懲罰,對忠誠也沒有獎勵。美國包括加州等九個州都施行夫妻共同財產制,離婚後的財產分割是夫妻各人一半。
由於新法律中的性別中立,離婚後不再要求丈夫對其前妻的經濟承擔責任,女性需要在離婚後自給自足,法律把離婚後的生活費視為一項暫時的而非終身的義務。緊接著這一改革之後,支付終生生活費的判決就從占判付生活費的62%降到32%。到1978年,只有17%的離婚女性案判決得到生活費償付 [1]。
為小孩提供經濟支持的義務在法律中繼續存在,但在實踐中往往不能得到執行。1975年只有四分之一有小孩的離婚女性,收到了另一方支付的小孩撫養費(U.S.Bureau of the Census P-23.no.84 Washington, D.C., 1979)。在多數情況下,離婚後女性依然撫養孩子,她們就必須以較少的經濟資源完成更大責任,支付孩子撫養費平均只有2200美元一年,這往往是用於養育兩個或者更多小孩,對於男人來說,離婚後生活水平提高42%,而離婚的女性與她們的小孩則生活水平下降了73%[2]。結果,「離婚構成美國婦女、兒童貧困的主要原因」[3]。
《無過錯離婚法》的全面實施,破壞了傳統婚姻模式,造成了美國社會離婚大增。進入上世紀70年代以後,美國離婚率不斷攀升,由於離婚造成的家庭解體首次超過配偶一方死亡而造成的家庭破裂。在70年代初建立的美國家庭中,幾乎一半以離婚告終。#
[1]:數據來自洛杉磯縣。
[2]:Weitzman, The Divorce Revolution, pp.
[3]:Arland Thornton and Deborah Freedman, “The Changing American Family,” Population Bulletin, 38, no.4(October 1983), p.10
──轉自《大紀元》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劉明湘)
自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現代女權、性解放、同性戀權利等各類反傳統運動在西方甚囂塵上,首先受到衝擊的是傳統家庭,其中一個重要標誌就是「無過錯家庭法」的實行。
1969年,加利福尼亞成了美國以及西方世界第一個採納《無過錯離婚法》的州。《家庭法案》在這一年通過,並於次年生效。在此之前,加利福尼亞和多數州一樣,離婚的法定理由主要是當事人的過錯(精神病也包括在內),要解除婚姻關係必須證明因過錯「導致了不可挽回的婚姻失敗」。1969年法案廢除了以過錯為理由的法律,用「婚姻解體」的訴訟代替了離婚訴訟,並把婚姻過錯的證據宣布為「不恰當的」和「不能接受的」。
第一個《無過錯離婚法》在加利福尼亞州實施不久,1970年統一國家法律全國委員會一致通過了《統一結婚與離婚法》。該法再次確認離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關係無可挽回地破裂。至於財產分割、配偶撫養和子女撫育等都被排除在婚姻過錯之外。它是一個更激進、更全面與加州不同的結婚與離婚法。這些運動促進了全美離婚法的改革。從1971年到1977年,全國有8個州採納了這個法案(有的是部分採納),有24個州採納了無過錯離婚的某些形式。到1989年,有49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都明確採納了一些「當代無過錯」離婚理由。
傳統婚姻建立在「夫妻之間恰當的道德關係」這一目標。在傳統婚姻中,夫妻之間具有終生相互負責和忠誠的義務。丈夫有經濟供養的義務,妻子有做家務的義務。婚姻的相互責任構成了「超越雙方個人利益之上的統一」。只有諸如通姦、殘忍相待或者遺棄這樣嚴重破壞道德的行為,才為離婚提供了理由。並且,以丈夫向其前妻支付生活費的形式,婚姻義務在離婚後也持續很久。
但是,《無過錯離婚法》取消了對不端行為和無辜與否的所有考慮,只要任何一方聲稱「無法協調的差異」導致了婚姻破裂即可離婚,不再需要道德理由,夫妻任何一方都不需要證明對方有不端行為或過失,也不需要雙方同意終止他們的婚姻。任何一方都可以單方面決定離婚,不需要另一方同意。在老的法律中,如果一個人堅持其婚姻契約則有維持婚姻的權利。
像離婚本身一樣,離婚的財產償付也與過錯和無辜、懲罰及獎勵的道德考慮分離。離婚後生活費的支付與財產分割現在是基於經濟上的需要,而非婚姻中的行為。在老的法律下,通姦的丈夫或妻子通常不得不為其不忠承受對其不利的財產分割或生活費支付方案。也就是說,現在的法律對通姦不存在懲罰,對忠誠也沒有獎勵。美國包括加州等九個州都施行夫妻共同財產制,離婚後的財產分割是夫妻各人一半。
由於新法律中的性別中立,離婚後不再要求丈夫對其前妻的經濟承擔責任,女性需要在離婚後自給自足,法律把離婚後的生活費視為一項暫時的而非終身的義務。緊接著這一改革之後,支付終生生活費的判決就從占判付生活費的62%降到32%。到1978年,只有17%的離婚女性案判決得到生活費償付 [1]。
為小孩提供經濟支持的義務在法律中繼續存在,但在實踐中往往不能得到執行。1975年只有四分之一有小孩的離婚女性,收到了另一方支付的小孩撫養費(U.S.Bureau of the Census P-23.no.84 Washington, D.C., 1979)。在多數情況下,離婚後女性依然撫養孩子,她們就必須以較少的經濟資源完成更大責任,支付孩子撫養費平均只有2200美元一年,這往往是用於養育兩個或者更多小孩,對於男人來說,離婚後生活水平提高42%,而離婚的女性與她們的小孩則生活水平下降了73%[2]。結果,「離婚構成美國婦女、兒童貧困的主要原因」[3]。
《無過錯離婚法》的全面實施,破壞了傳統婚姻模式,造成了美國社會離婚大增。進入上世紀70年代以後,美國離婚率不斷攀升,由於離婚造成的家庭解體首次超過配偶一方死亡而造成的家庭破裂。在70年代初建立的美國家庭中,幾乎一半以離婚告終。#
[1]:數據來自洛杉磯縣。
[2]:Weitzman, The Divorce Revolution, pp.
[3]:Arland Thornton and Deborah Freedman, “The Changing American Family,” Population Bulletin, 38, no.4(October 1983), p.10
──轉自《大紀元》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劉明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