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當得利」為由要回養老金是違法的

2019年04月05日評論
近幾年來,大陸各地一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人社局),開始扣發、停發服刑人員(包括被冤判的法輪功學員)的退休養老金,某些地方下發了針對所有服刑人員的新文件,即所有被判刑或勞教關押過的,都要扣回那幾年的工資。
據悉,全國各地人社局主要是以「不當得利」為由追回服刑人員已經領取的養老金,其中對被冤判的法輪功學員也是一樣。有些地方的人社局通知停發養老金,並要求被非法判刑的法輪功學員返回其被非法服刑期間已領取的養老金,還以「不當得利」為由,把法輪功學員起訴到法院,要求強制追繳養老金。涉及到的離退休老年法輪功學員,使他們的生活處境變的異常艱辛。人社保局執行的剝奪服刑人員養老金的文件是二零零一年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復函(簡稱勞社廳復函),有些地方是近兩年才將該文件實施到法輪功學員身上,並出台了一些類似的文件。據有的人社局說是上邊(公安、司法部門)給出了名單。
針對上述一些情況,想與人社局的各位領導與員工溝通下面三個方面的問題,希望能給他們提供有益的參考,在遇到或正在辦理類似事件時,能夠依法公正行事,不出現工作上的偏差,給自己的將來造成意想不到的損失,使自己做的事經得起法律、歷史和良知的檢驗。
1、養老金本質上是退休人員的合法財產,扣除服刑人員養老金的行為是違憲違法的行為。勞社廳的復函因違憲、違法而無效。
2、以「不當得利」為由民事起訴被冤判的法輪功學員,並追繳養老金是錯誤的。
3、對被冤判的法輪功學員扣發養老金,是極為不公正的。
一、養老金本質上是退休人員的合法財產,扣除服刑人員養老金的行為是違憲、違法的行為。勞社廳的復函因違憲、違法而無效。
全國各地人社局扣除服刑人員養老金主要依據的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01)44號復函(以下簡稱:勞社廳函【2001】44號文件)及一些地方政府規章。然而該復函和相關文件違反了《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從法律效力角度講,勞社廳的復函連部門規章都算不上,一些地方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只是政府規章,其法律效力遠遠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而公民的養老金是由《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眾多法律共同規定予以保障的。按照基本的法律常識,與憲法及法律牴觸或衝突的下位法律文件無效。上述憲法和法律都沒有規定「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按照《立法法》的規定,部門規章及政府規章都「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所以勞社廳的復函和地方政府規章隨意增添「停發養老金」規定因違憲、違法而無效。詳細闡述如下:
(一)勞社廳函【2001】44號文件違反了《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
《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明確了以下兩點:
1、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只能由法律、法規規定,而部門規章、地方政府的規章、規範性文件等下位法無權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即勞社廳函【2001】44號文件和一些類似的地方性文件均無權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
2、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根本沒有「除外」的規定,即退休職工服刑期間也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此條規定明確:退休人員「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根本沒有「除外」的規定,即退休職工服刑期間也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
(二)勞社廳函【2001】44號等文件因為與上位法(地方法規與國務院)的規定相牴觸而無效。
《立法法》第八十條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根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利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立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根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勞社廳函【2001】44號等文件違法規定的「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因與《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的規定相牴觸,根據《立法法》之規定是無效的。
(三)養老金本質上是退休人員的合法財產,人社部門無權要求退休人員返還服刑期間的養老金。
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的,本質上是職工所創造的勞動報酬,是應當歸職工所有的合法財產。企業職工的養老金既不是國家撥款,也不是社保的錢,而是職工所創造的一部分勞動報酬交給社保機構代為管理的。因此,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本質上是應當歸其所有的合法財產,人社部門無權扣發,無權停發,也無權要求返還。
從公民權利角度講,養老金是個人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個人都無權剝奪、停發、少發。個人合法財產歸個人所有,與個人身在何地沒有關係、與個人當月是否使用養老金也沒有關係。因為國家法律並沒有「判刑就停發養老金」、「養老金當月不支出就停發養老金」、「養老金當月支出不夠就多發養老金」的規定。因此任何停發公民養老金的行為都是侵犯公民合法財產權的行為。
更有相關專業人士表示,退休養老金,是退休者通過自己一生完整完成勞務合同並交足了所有保險金,並達到法定年齡後,才得到的養老金,而與退休後的判刑、服刑沒有任何經濟關聯。
二、以「返還不當得利」為由民事起訴服刑人員(包被冤判的法輪功學員),並追繳養老金是錯誤的。
現在全國各地人社局以「返還不當得利」為由,並通過民事起訴追回服刑人員(包括被冤判的法輪功學員)已經領取的養老金的現象很普遍。但相關人社局人員卻沒有想到,他們依據的勞社廳函【2001】44號等文件除了違法和無效外,人社部門和服刑人員之間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根本不屬於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所有與此相關的民事起訴都是錯誤的。一些法院因此做出的追繳養老金的民事判決是非法並應當撤銷的。
以下我們以一個實際案例來說明這個問題。遼寧省錦州市金城區的法輪功學員魏秀英養老金一案。魏秀英養老金一案涉及方面較多,本文只選取了涉及到「不當得利」的部分。
據明慧網三月二十六日報道:魏秀英是遼寧省錦州市金城區的老年法輪功學員,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七日被迫害,二零零九年九月被非法判刑七年。同年九月八日,魏秀英被劫持到遼寧省女子監獄迫害,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被保外就醫。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魏秀英養老金被停發,並被要求補交判刑七年的全部養老金十三萬餘元。由於多年遭受嚴重經濟迫害,魏秀英無力償付。
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日,魏秀英接到凌海市法院傳票,被告知凌海市社保分局以所謂「返還不當得利」為由向凌海市金城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隨後凌海市法院一審作出(2018)遼0781民初813號民事判決,違法判令魏秀英敗訴。魏秀英不得已提起上訴。
二零一九年一月,錦州市中級法院對魏秀英的民事訴訟上訴案作出判決。二審法院(錦州市中級法院)認為: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於他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後,就在不當得利人與利益所有者之間產生權利和義務關係。本案中,被上訴人錦州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凌海市分局作為行政機關要求上訴人返還領取的養老金126045元,系依據《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的規定,屬於被上訴人依職權的行為,當事人之間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故本案不屬於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
基於以上,法院依照《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條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遼寧省凌海市法院(2018)遼0781民初813號民事判決;
……(其餘略)
此案例中,錦州市中級法院的二審裁定為終審裁定,否定了其下級法院凌海市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並給出了法律理由。這表明,錦州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凌海市分局以所謂「返還不當得利」為由要求魏秀英返還已領取的養老金,是錯誤的。凌海市社保分局敗訴,魏秀英勝訴。
這個案件民事部分的二審(終審)裁定,阻絕了人社局以返還「不當得利」為由對被法輪功學員的起訴,這意味著老年法輪功學員這麼多年被扣發養老金都是違法、應予糾正的。這在全國都是有借鑑意義的。此案例中錦州市中級法院的終審裁定內容,對全國各地人社部門是一個很好的提醒:以「返還不當得利」為由民事起訴服刑人員(包被冤判的法輪功學員),並追繳養老金是錯誤的。
三、對被冤判的法輪功學員扣發養老金,是極為不公正的
從以上所述,大家應該看到,「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的規定是違法、違憲的,對所有服刑人員都是不公的,更何況是被冤判的法輪功學員。
法輪功學員是按真、善、忍來要求自己的守法公民。他們沒做任何壞事,沒有任何危害他人的言行,他們被判冤獄僅僅是因為講了真實的事實;勸人們按真、善、忍來做事;講善惡有報的道理;貼了一張「真、善、忍」的不乾膠等等,他們根本無罪,他們被冤判是中共江澤民集團的誣陷和迫害,是典型的冤假錯案。
一九九九年前,法輪功學員遍及中國社會各階層,各職業,修者上億,不分文化高低、性別、年齡,對社會、國家道德的復甦和回升影響巨大,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在九九年前,前人大委員長喬石經過大量客觀調查,在給中共中央的調查報告中評價:「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就客觀的反映了這一事實。
但因為妒嫉法輪功創始人,當時任中共總書記的江澤民於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瘋狂地發動了對法輪功學員的全面迫害,一直持續至今。
而不管世事和時間如何變換,法輪功學員一直在按真、善、忍做好人,他們真誠、善良、寬容忍讓,遠離黃、賭、毒和各種不良習性,因為明白「善惡有報」和「不失不得」的道理,在法輪功學員這裡沒有人會去製造毒假食品,做那些傷天害理的事情。大家想一想,如果我們這個社會有更多的人按真、善、忍來做好人,那還會有那些毒奶粉、毒食品、地溝油,毒假疫苗……還會有老人倒地沒人敢扶,還會有那麼多尖銳的社會矛盾嗎?這不和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嗎?打擊真、善、忍助長假、惡、斗使我們人人都成了受害者。
多年來,在法庭上,很多律師站在法律的角度已給法輪功學員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至今已有一百多位律師為法輪功學員作了一千多場無罪辯護。你們知道嗎?把法輪功當成「×教」,並不是國家法律規定的,而是來源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的採訪談話,在採訪過程中江澤民突然誣衊法輪功是什麼所謂邪教,隨後同年十月二十七日,《人民日報》發表特約評論員文章「法輪功是×教」,之後中共更製造「天安門自焚」欺騙民眾,污衊法輪功,國內媒體廣泛散播各種抹黑法輪功的謊言。這些年冤判法輪功的法律依據僅是「兩高」的一個司法解釋,而「兩高」是執法機關,根本就沒有制定和解釋法律的權利,是違憲和違法的。
二零一一年,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第50號令,宣布解除法輪功各類出版物的出版禁令,承認法輪功書籍都是合法的。用百度搜索關鍵字:「《新聞出版總署》第50號令」可查找到(打開網址鏈接後,找到第99條和第100條,就看到了)。然而很多地方的法院和檢察院在明知法輪功學員無罪的情況下,仍屈從於六一零(江澤民一夥為迫害法輪功,在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成立的凌駕於公檢法之上的非法組織,類似於納粹德國的蓋世太保,和文革期間的「中央文革小組」)未審先判,走過場,踐踏憲法和法律,在無任何法律依據和事實的情況下,非法判了法輪功學員,而且還大量冤判已退休的老年法輪功學員。明慧網經常有報道全國各地七旬以上老年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的消息。不久前,四川巴中市巴州區法院屈從於四川省政法委、六一零,竟對九位法輪功學員誣判,包括兩位八旬老人、四位七旬老人,其中一位竟然八十九歲了。這種事情令人震驚,在世界上恐怕都絕無僅有。
而被冤判的法輪功學員不僅在監獄中被殘酷迫害,有的妻離子散,有的家破人亡,有的被開除公職,被剋扣和剝奪工資,如今,有的到退休年齡的出了冤獄還被剝奪最起碼的維持生存的應得的養老金。
歷經監獄折磨回到家中的老年法輪功學員,沒有因為非法刑期的結束而結束苦難,另一種迫害——經濟迫害的枷鎖已經套在了頸上。這種經濟迫害與被關入監獄的肉體折磨並行,給法輪功學員本人及其家庭帶來了巨大的傷害,這是中共江澤民集團對法輪功學員「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的滅絕政策的產物。
老有所養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為中國現行法律所保障。實際上,勞社廳復函以及各地依此制定的一些文件違反了《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立法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違背了依法行政原則,完全是非法的。嚴重的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
那些盲目執行江澤民「經濟上截斷」滅絕政案的人社局人員,自以為是在執行上級的規定,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錯。這是因為他們錯誤的高估了違憲和違法的勞社廳函【2001】44號文件及一些類似的地方性文件的分量。他們沒有理智的考慮《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大家知道嗎?參與扣除法輪功學員養老金不只是在執行一個什麼上級文件,這不僅是違反了中國的法律,而且也是在參與江氏集團的群體滅絕罪和反人類罪,剝奪法輪功學員的基本生存權。二零一五年中國大陸已有二十萬法輪功學員將江澤民實名告上法庭,在全世界各地也早已有幾十個國家以「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將江澤民告上法庭。
我們相信很多人的內心是善良的,但黨性和盲目執行上級命令讓他迷失和埋沒了良知。很多人都知道:害人就是害己,幫人就是幫己。現在不是有很多人到處燒香拜廟,祈求平安富貴嗎。然而,有一句話叫:「公門裡面好修行」,其實根本不用花錢上香。人都會老,看見那些老人的難處,我們是否應該有一些同情的心呢?「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我們自己在過著富足、舒適的生活時,讓自己家的老人幸福安康時,是否也能讓那些別人家的老人有一口飯吃,能維持基本的生活呢?舉手之勞就可以行善積德,勝過燒多少香啊。還有一句話叫:「德不配位必有災殃」,按江澤民的滅絕政策行事,昧著良心給善良的法輪佛法的修煉者製造痛苦和苦難,那就是在急劇消減自己的福份,那會給自己的將來帶來意想不到的災難啊。
其實,現在不少地方的法院和檢察院憑藉為人起碼的良知,頂著六一零的壓力,依法無罪釋放了法輪功學員,退回了國安對法輪功學員的誣陷材料等等。因為他們明白了:真正按法律辦事,才能經得起時間和歷史的檢驗。對得起自己的良心,才能使自己的人生立於不敗之地。
不應把社保收支嚴重失衡,加上中共全面貪腐等等因素造成的財政虧空的惡果轉嫁到了被判刑者身上,尤其是善良的法輪功學員身上。事實上,被冤判的法輪功學員不僅不該被扣養老金,還應該得到國家賠償。
各位人社局的領導和員工,衷心的希望你們明白真相,看清事實,在對服刑人員特別是法輪功學員扣除社保和養老金的一事上能依法公正行事,做出經得起法律、歷史和良知的檢驗的決定。給你們自己帶來幸福美好的未來。
——轉自《明慧網》
(責任編輯:劉明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