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本專欄的上篇文章《基本法篤定要被習近平修改,香港法官將由中組部任命?》被文學城網站改名為《基本法要被習修改,香港法官將由中組部任命》全文轉載後,引來眾多網友圍觀,「好奇」、拍磚者皆有之。
網友「兄弟」調侃說:以後的香港法官必須是梁家河大學畢業能挑一百斤。
這裡需要糾正的是,「向習核心看齊」的規定是能挑二百斤。
網友「國色」居然特認真地表態說:「大亂必有大治。支持香港法官由中組部任命。必須把那些外籍法官清除掉。按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主要官員必須由中國公民擔任。」
發言最一本正經的是一個叫「長劍倚天」 的,其連續兩份跟帖內容是:「中組部管法官任命嗎?就是國內也不經過中組部任命啊。這什麼媒體,基本情況都不了解,忽悠香港台灣無知愚民的?」「基本法有沒有這麼說沒去查。但選拔法官必須經過行政和法律部門。那就收緊聘用其他地區的,不就行了!」
基本法裡當然沒有說香港法院是由中組部任命。而筆者原文標題把「香港法官將由中組部任命」之後特別加了問號。其一是,意指要想改變香港司法獨立,包括香港法官的產生辦法,就必需要修改基本法的相關內容。其二是,意指如果香港的法官產生過程無異於內地,那麼就等同於由中組部任命。因為中共政權自己從來不但是公開承認,而且是特彆強調「黨管司法」,「黨管幹部」的。
先從「黨管司法」角度說,有興趣的聽眾和網友隨便上網搜索「周強,黨管司法」幾個字,即可讀到他為迎接中共十九大的講話內容:全國各級法院要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
而周強這位中國最高法院院長之所以如此,不但是自覺自願,而且是百分之百主動地要求各級法院都必須「以黨的旗幟為旗幟、以黨的方向為方向、以黨的意志為意志」。說到底,是因為他周強以及各級法院的法官本來就是黨的人。
按照「黨管幹部」的原則,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各級人大上「產生」的行政和司法官員,全都先由由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提供一份「候選人建議名單」。而自鄧小平時代開始以來,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各級人大會議的主席團向大會提供的「候選人名單」,從未出現過一次與中共中央或者地方各級黨委的「建議名單」不一樣的情況。即使是上個世紀末期很偶然出現的幾次地方人大選舉過程中人大代表自行提名情況,也已經在習近平當政之後,被內部總結為「削弱黨的領導」導致的「政治事故」,而且還是被習近平聲色俱厲地警告,「絕不允許再發生,特別是絕不允許在全國人大系統內發生」。
再把問題取聚集回香港。一位網名「link2way 」在筆者的文章後跟帖說:「香港高等法院對憲法真的沒有修改和解釋權,只有普通法律的司法權。因為香港屬於中國。再過28年,中央政府取消一國兩制,那完全由中央政府決定。因為中國中央政府只承諾50年一國兩制,以後並未規定。再過二十八年,深圳在經濟上都全面超過香港,中國都是全球第一強國。還需要一國兩制 ?」
在中共領導人,特別是習近平的意念中,再過二十八年深圳或者上海或者中國內地的某個城市能否全面取代香港目前的不可替代功能,不是本文要討論的內容,而當務之急的問題是,習近平政權已經越來越沒有信心把基本法規定的,對香港人的承諾,也是對英國乃至全世界的「莊嚴承諾 」再維持二十八年了。
如上「長劍倚天 」為筆者本專欄的上篇文章發表的另外一份跟帖內容是:「只需要在由香港法官人選機構條件裡,加上中國籍法官即可。根本不需要修改基本法。沒那麼麻煩,只要中國籍三個字! 」
而這位網友顯然是自己根本就沒有熟讀「基本法 」,如果要保證香港的全部法官都必須是中國籍貫,那就必需修改現行基本法。
現行基本法第八十八條是:「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 」
第九十一條,九十二,九十三和九十四條是「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員原有的任免制度繼續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在香港任職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均可留用,其年資予以保留,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辦法,作出有關當地和外來的律師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工作和執業的規定。」
由上述條文可見,除了對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的限制之外,對其他司法機構人員並無任何居留年期或國籍限制。另外,《基本法》第82條明文授權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換言之,回歸後香港法院聘用「外籍法官」的權利得到了香港的憲制性文件《基本法》的保障。所以筆者說,若可實現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所有法官和基他司法從業人員都必須是中國籍,就必須在修改基本法時對如上條文做出改動。
不過,現行基本法中的第九十條已經明文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但上個星期的香港高等法院剛剛裁決,林鄭當局的「禁蒙面法」違反基本法。
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林峰先生兩年多前即撰寫《該解決香港外籍法官這個歷史遺留了》一文。文中說:在兩種情況下,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法院需要有「外籍法官」:第一種情況是當地缺乏適合當法官的人才;第二種情況是當地人普遍對「本地法官」不信任。第一種情況目前已不再適用於香港,因此第二種情況似乎是作為香港仍聘用「外籍法官」的一個較為合理的解釋。
回歸以來,在香港眾多政府機構之中,司法機構是具有最高公信力的。但由於大部分人從沒有與法院有任何直接的接觸,他們對司法機構的信心主要是來自司法機構以及法官們一直給予公眾公正廉明的形象。雖然香港的「外籍法官」曾發生過的一些醜聞,但整體而言,無論在回歸前或回歸後,主要由外籍人士組成的香港司法機構都能維持公正廉潔的形象。不單是香港社會,就連國際社會亦對香港司法機構給予高度的評價,認為它是香港廉潔、公正、法治、司法獨立的象徵。因此,回歸後香港司法機構繼續聘用「外籍法官」,有助於增強外國人(尤其是國際投資者和與香港有商貿來往的人士)對香港的信心。
林峰文章中所分析的,應該也是當年的中共鄧小平當局之所以在允許香港「回歸」後保持司法獨立的前提下,又事實上允諾了香港法官可由非中國籍人士擔任的幕後之考量。
林峰先生的文章中還分析說:雖然並沒有證據證明「本地法官」的業務能力較「外籍法官」遜色,但是對「外籍法官」的信任程度高於「本地法官」的偏見在香港確實存在。基於這個原因,「外籍法官」一直被視為是香港承諾繼續維護法治和司法獨立的象徵。而這個象徵意義在涉及政府或公營機構的訴訟中尤為重要。正如譚偉強指出,如果市民潛意識中認為法院不會公正審理涉及政府或公營機構的訴訟,那麼他們循司法途徑解決問題的意欲便會降低。
而相對香港本地居民,香港法院繼續聘用「外籍法官」的象徵意義,對國際社會更為重要。正如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指出,香港之所以被稱為國際金融中心,實在有賴香港法院的廉潔和地位。再者,在香港與中央政府的關係之下,香港法院的判決反映出香港仍能維持是一個法治社會、法院仍以國際認可的司法水平審理案件這兩點至關重要。
林峰先生說:在眾多「外籍法官」中,終審法院的海外非常任法官對香港維護法治和司法獨立的象徵意義最為重要。正如一名曾向政府提起司法覆核的訴訟人所指出,終審法院的海外非常任法官,加強了他們對法院作出公正判決的信心,因為他們認為在涉及政府的案件中,「本地法官」在作出判決時很可能會傾向作出(又或是受到壓力而必須作出)有利政府的判決。所以,他們相信審判庭加入海外非常任法官,可以起到平衡「本地法官」的作用,從而降低不公正判決出現的可能性。
也許在反送中運動暴發之前,習近平在著眼香港問題時,也從林峰先生所分析的角度考慮過--為了不失信於港人--這裡尤指香港的上層社會,更為了不失信於國際社會。
但是,如今越鎮壓越反彈的反送中運動,加上香港高等院的「分庭抗禮 」,更加上剛剛發生的香港區議會選舉結果,倒逼著習近平未來的治港對策也只能是「兩害擇其輕 」了。
已經有媒體以《民主派壓倒性大勝 建制派兵敗如山倒》為題,報道剛剛結束 的香港區議會選舉結果,其實不妨把標題改為《反共反中派壓倒性大勝 親共親中派兵敗如山倒》。
而正是因為我們外部媒體對這個香港區議會選舉結果,以及它對未來香港政局之重大影響的強烈關注,反而把另外一條同樣重要的香港新聞內容忽視過去了。這條重要新聞就是,肯定是中國籍的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強調,司法獨立得到基本法保障。這等於是間接回應了中共全國人大,對香港高院違憲裁決的譴責。
馬道立首席法官星期日晚間,在出席香港大學法學院成立50週年慶祝晚宴上發表講話時明確表示:香港司法制度最基本的原則之一是司法獨立,而這一原則"是以最清楚的表達寫在基本法裡,得到保障的"。他還補充說,基本法反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基本政策的落實",應該作為任何批評的出發點。
馬大法官的如此公開表態,是否預示著林鄭當局的《禁蒙面法》很難在香港終審法院獲得重生?我們拭目以待。
而馬道立的如上明確表態,也進一步應了筆者上篇文章中所做出的猜測:為了杜絕後患,按照自己的意願去修改基本法,就像去年按照自己的意願修改憲法一樣,對習近平來說已經是當務之急。
有一位取網名「jz101 」的文學城網友在筆者的文章後面留言道:「基本法,基本沒辦法」。雖是調侃,卻也道出了事實。
——轉自《自由亞洲電台》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劉明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