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8月31日讯】(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31日电)南玛都台风造成南台湾灾情,财政部南区国税局今天宣布,灾民若不能在期限内缴清税捐,可在纳税期间内,向税捐稽征机关提出证明资料,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最长3年。
南区国税局表示,申请延期或分期的适用对象分3类:一是稽征机关核发灾害损失证明,或核准报备灾害损失者;二是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或合并申报的配偶因天灾、事变,领取政府、财团法人赈灾基金会救助金、赈助金,或直辖市、县市政府列册的受灾户;三是其他因天灾、事变发生财务困难,且经国税局查明属实者。
南区国税局表示,可申请延期的税捐包括营业税、货物税、烟酒税等消费税以及所得税,税捐机关将视灾情酌予延期1至3个月;若天灾事变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可以申请分期缴所得税,最长不超过3年。
南区国税局表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最迟须在应纳税款的缴纳期限前,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www.etax.nat.gov.tw)“书表及档案下载/国税申请书表及范例下载”项目,下载天灾事变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款申请书;或前往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索取申请书。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后,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征所临柜申请,或邮寄申请。
但南区国税局提醒,在天灾事变发生后,销售或出厂应申报缴纳的消费税款,不适用申请延期。而且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后,纳税人若未如期缴纳,国税局可依法限10天内一次缴清馀款。
南区国税局表示,申请延期或分期的适用对象分3类:一是稽征机关核发灾害损失证明,或核准报备灾害损失者;二是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或合并申报的配偶因天灾、事变,领取政府、财团法人赈灾基金会救助金、赈助金,或直辖市、县市政府列册的受灾户;三是其他因天灾、事变发生财务困难,且经国税局查明属实者。
南区国税局表示,可申请延期的税捐包括营业税、货物税、烟酒税等消费税以及所得税,税捐机关将视灾情酌予延期1至3个月;若天灾事变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可以申请分期缴所得税,最长不超过3年。
南区国税局表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最迟须在应纳税款的缴纳期限前,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www.etax.nat.gov.tw)“书表及档案下载/国税申请书表及范例下载”项目,下载天灾事变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款申请书;或前往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索取申请书。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后,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征所临柜申请,或邮寄申请。
但南区国税局提醒,在天灾事变发生后,销售或出厂应申报缴纳的消费税款,不适用申请延期。而且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后,纳税人若未如期缴纳,国税局可依法限10天内一次缴清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