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2月7日讯】响水刑讯逼供案的谜团应该揭晓,这也是我们对法治前行的期待。
2月3日,江苏响水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进兵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在东台市法院审理。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21日,陈命令两名警察到看守所,对嫌疑人戴某进行“特讯”;在遭受“悬挂、脚踢、殴打”后,戴某突然死亡。22日凌晨,响水县公安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讨论如何处理戴某非正常死亡事件。之后,陈进兵和死者家属协商,给付了远高于国家赔偿标准的178万元;家属承诺不要求尸检。虽然县公安局局长下达了不许火化的命令,但陈还是强令火化,销毁了刑讯逼供的证据。(据《羊城晚报》)
这次审判曝光了更多的疑团:公安局凌晨会议的决议是什么?是不是决定花钱“私了”?如果是,之后局长为何下令不许火化?如果不是,陈进兵及下属,怎么会拿到盖有公安局公章的空白信,并与家属谈判“私了”?这178万元巨款,有没有通过国家赔偿的财政账户?如果没有,那么大一笔钱是从哪里出的,是不是“小金库”?
奇怪的是,记者在当地查访,受害人家属、陈进兵的家属都销声匿迹了;县公安局政治处却避谈此案。这么一个人命关天的案子,却缺乏起码的透明,只会加重公众对此案内幕的质疑。
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不止于刑讯逼供,目前亲自动刑的警察被判处1年、2年的有期徒刑;授意刑讯的陈进兵,正在接受审判,其他公安局领导是否存在包庇、滥用职权?仍然没有说法。戴某死于刑讯逼供,作为执法机关的县公安局,理应立案侦查。刑讯的主使人陈进兵为什么没被立刻刑拘调查,反而去搞定家属、火化尸体?
陈不仅指使刑讯,还销毁了证据,意图逃避刑事追究,就其个人来说,这是刑讯逼供罪的加重情节;但如果陈的行为是在执行县公安局的决议,那就是县公安局领导集体妨害司法,滥用权力对死者家属威逼利诱,阻挠办案,涉嫌“滥用职权罪”。如果坐实当地县公安局“集体私了”刑讯逼供案,就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公安局领导的责任,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局长只是调任。
吊诡的是,昔日指使他人刑讯逼供的“陈副局长”,如今在法庭上也自称受到刑讯,被检察院用椅子殴打双腿、弄伤大拇指。其实,法治是一个整体,你我都在其中,唯有公正法律程序才能保证我们个体免受不白之冤。本案是否存在“私了”,是否存在滥用权力妨害司法,不应成为谜团。
文章来源:《新京报》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2月3日,江苏响水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进兵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在东台市法院审理。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21日,陈命令两名警察到看守所,对嫌疑人戴某进行“特讯”;在遭受“悬挂、脚踢、殴打”后,戴某突然死亡。22日凌晨,响水县公安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讨论如何处理戴某非正常死亡事件。之后,陈进兵和死者家属协商,给付了远高于国家赔偿标准的178万元;家属承诺不要求尸检。虽然县公安局局长下达了不许火化的命令,但陈还是强令火化,销毁了刑讯逼供的证据。(据《羊城晚报》)
这次审判曝光了更多的疑团:公安局凌晨会议的决议是什么?是不是决定花钱“私了”?如果是,之后局长为何下令不许火化?如果不是,陈进兵及下属,怎么会拿到盖有公安局公章的空白信,并与家属谈判“私了”?这178万元巨款,有没有通过国家赔偿的财政账户?如果没有,那么大一笔钱是从哪里出的,是不是“小金库”?
奇怪的是,记者在当地查访,受害人家属、陈进兵的家属都销声匿迹了;县公安局政治处却避谈此案。这么一个人命关天的案子,却缺乏起码的透明,只会加重公众对此案内幕的质疑。
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不止于刑讯逼供,目前亲自动刑的警察被判处1年、2年的有期徒刑;授意刑讯的陈进兵,正在接受审判,其他公安局领导是否存在包庇、滥用职权?仍然没有说法。戴某死于刑讯逼供,作为执法机关的县公安局,理应立案侦查。刑讯的主使人陈进兵为什么没被立刻刑拘调查,反而去搞定家属、火化尸体?
陈不仅指使刑讯,还销毁了证据,意图逃避刑事追究,就其个人来说,这是刑讯逼供罪的加重情节;但如果陈的行为是在执行县公安局的决议,那就是县公安局领导集体妨害司法,滥用权力对死者家属威逼利诱,阻挠办案,涉嫌“滥用职权罪”。如果坐实当地县公安局“集体私了”刑讯逼供案,就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公安局领导的责任,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局长只是调任。
吊诡的是,昔日指使他人刑讯逼供的“陈副局长”,如今在法庭上也自称受到刑讯,被检察院用椅子殴打双腿、弄伤大拇指。其实,法治是一个整体,你我都在其中,唯有公正法律程序才能保证我们个体免受不白之冤。本案是否存在“私了”,是否存在滥用权力妨害司法,不应成为谜团。
文章来源:《新京报》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