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2月10日讯】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覆核。
与此同时,有关吴英案的社会争议也达到了最高潮。大量法学家、法律实务工作者和社会媒体、知识分子加入到论战之中,绝大多数公众对吴英被判死刑抱不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汹涌而来的批评声中坐不住了,打破了沉默原则,公开接受记者采访,驳斥外界批评,坚持认为对吴英的死刑判决有理有据。
中共建政以来,罕有围绕一个具体的案件在法院和民间形成意见尖锐对立和分裂的情形。如此多的社会民众和社会精英对一个具体案件的审判表示质疑,说明了普通民众对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法律实施的公平公正失去信任,由此标志着我国的法治信誉已经宣告破产。
吴英案最核心的争议是:中国在实行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由于金融体制被政府垄断和管制,民营经济资金来源枯竭,导致金融秩序大面积混乱,民间借贷和集资大量盛行,而国家法律未能及时适应社会现实的变化,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民间借贷和集资行为不仅挑战了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而且将国家法律的缺失和不到位公之于众,吴英是否应该成为中国现行金融体制的牺牲品,成为政府利益的牺牲品,并且从她所处的微观环境来说,是否应该成为当地权贵的牺牲品?
浙江省、市两级法院对吴英案的审判结果用一句话来形容,就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是典型的先入为主,预设罪名,然后罗织证据。举个简单的例子,浙江省高院认为,吴英案“尽管认定的集资直接对象仅10馀人,但下线人员众多、涉及面广,既严重侵害不特定群众财产利益,又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已经有大量的公众爆料表明,涉案参与集资的11人均为吴英亲友,且他们都具有足够的知识水平、社会经验和判断能力,可以为其行为负独立责任。但浙江高院据此判定涉案“下线人员众多、涉及面广”,侵害了不特定群众的财产利益,将其亲友发展下线集资的行为全部归罪于吴英,很明显是先有成见,后有证据的,于吴英不公。
吴英如判死刑,将成为中国国家体制与市场经济发展不适应矛盾的替罪羔羊,国有的垄断的金融体制早已被打破,民间金融大势已成,而我们的法律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法律是上层建筑,是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部分,因此吴英案也凸显了我国的上层建筑和政治体制的落后。一国的法律体系和政治体制必须随着时代和社会现实的改变而改变,必须与经济基础相适应,这是经典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所认为的。在我国,它们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否则就将被历史的滔滔洪流所淹没。一个以马克思主义为立国理论的国家,没有理由在治国理政中违反它。
从吴英案我们得到的第二个启示是,人人都应该遵守法律,法律如不健全,则要服从社会公义。如果民间借贷和集资的现象广泛存在,以至于和“合法”的金融体制并驾齐驱,那么这些现象就理应被认定为社会公义的一部分,而被社会公众共同遵守。吴英不能为法律不健全付出生命代价。
从吴英案得到的第三个启示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可以在法律面前例外。中国有句老话,法不责众。如果全社会都在搞民间借贷和集资,那么单单让吴英受过,则不仅是对吴英的不公平,而且是这个社会病态的体现。如果吴英该死,那么很多人都该死。如果要给吴英作出刑事判决,那么包括政府工作人员在内的“非法”从事借贷和集资的公众,都应该接受刑事审判。
从吴英案得到的第四个启示是,法律的导向是保护公民,而非惩罚。即使是惩罚,也是为了保护。吴英案的审判结果表明,我们的法律不是保护公民的,而是用来“杀人”的,这违背了法律的初衷。法律是严厉的,也是仁慈的。现代法律就是公民社会发展的成果之一。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所以履行法律保护公民的责任,最重要的是施行者,而浙江市、省两级法院给我们做出了最坏的榜样。
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时,能够从客观的社会现实和法律现实出发,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角度,重新认识吴英案,并作出正确的决定。
文章来源:《网易》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与此同时,有关吴英案的社会争议也达到了最高潮。大量法学家、法律实务工作者和社会媒体、知识分子加入到论战之中,绝大多数公众对吴英被判死刑抱不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汹涌而来的批评声中坐不住了,打破了沉默原则,公开接受记者采访,驳斥外界批评,坚持认为对吴英的死刑判决有理有据。
中共建政以来,罕有围绕一个具体的案件在法院和民间形成意见尖锐对立和分裂的情形。如此多的社会民众和社会精英对一个具体案件的审判表示质疑,说明了普通民众对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法律实施的公平公正失去信任,由此标志着我国的法治信誉已经宣告破产。
吴英案最核心的争议是:中国在实行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由于金融体制被政府垄断和管制,民营经济资金来源枯竭,导致金融秩序大面积混乱,民间借贷和集资大量盛行,而国家法律未能及时适应社会现实的变化,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民间借贷和集资行为不仅挑战了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而且将国家法律的缺失和不到位公之于众,吴英是否应该成为中国现行金融体制的牺牲品,成为政府利益的牺牲品,并且从她所处的微观环境来说,是否应该成为当地权贵的牺牲品?
浙江省、市两级法院对吴英案的审判结果用一句话来形容,就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是典型的先入为主,预设罪名,然后罗织证据。举个简单的例子,浙江省高院认为,吴英案“尽管认定的集资直接对象仅10馀人,但下线人员众多、涉及面广,既严重侵害不特定群众财产利益,又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已经有大量的公众爆料表明,涉案参与集资的11人均为吴英亲友,且他们都具有足够的知识水平、社会经验和判断能力,可以为其行为负独立责任。但浙江高院据此判定涉案“下线人员众多、涉及面广”,侵害了不特定群众的财产利益,将其亲友发展下线集资的行为全部归罪于吴英,很明显是先有成见,后有证据的,于吴英不公。
吴英如判死刑,将成为中国国家体制与市场经济发展不适应矛盾的替罪羔羊,国有的垄断的金融体制早已被打破,民间金融大势已成,而我们的法律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法律是上层建筑,是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部分,因此吴英案也凸显了我国的上层建筑和政治体制的落后。一国的法律体系和政治体制必须随着时代和社会现实的改变而改变,必须与经济基础相适应,这是经典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所认为的。在我国,它们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否则就将被历史的滔滔洪流所淹没。一个以马克思主义为立国理论的国家,没有理由在治国理政中违反它。
从吴英案我们得到的第二个启示是,人人都应该遵守法律,法律如不健全,则要服从社会公义。如果民间借贷和集资的现象广泛存在,以至于和“合法”的金融体制并驾齐驱,那么这些现象就理应被认定为社会公义的一部分,而被社会公众共同遵守。吴英不能为法律不健全付出生命代价。
从吴英案得到的第三个启示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可以在法律面前例外。中国有句老话,法不责众。如果全社会都在搞民间借贷和集资,那么单单让吴英受过,则不仅是对吴英的不公平,而且是这个社会病态的体现。如果吴英该死,那么很多人都该死。如果要给吴英作出刑事判决,那么包括政府工作人员在内的“非法”从事借贷和集资的公众,都应该接受刑事审判。
从吴英案得到的第四个启示是,法律的导向是保护公民,而非惩罚。即使是惩罚,也是为了保护。吴英案的审判结果表明,我们的法律不是保护公民的,而是用来“杀人”的,这违背了法律的初衷。法律是严厉的,也是仁慈的。现代法律就是公民社会发展的成果之一。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所以履行法律保护公民的责任,最重要的是施行者,而浙江市、省两级法院给我们做出了最坏的榜样。
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时,能够从客观的社会现实和法律现实出发,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角度,重新认识吴英案,并作出正确的决定。
文章来源:《网易》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