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置法拍屋佛像 新屋主遭判赔

2013年01月26日台湾
【新唐人2013年01月26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26日电)米姓男子承租房屋放置佛像,但房屋被拍卖,新屋主却将佛像交由别人烧毁或转送,因而提告求偿;台湾高等法院判新屋主赔偿。

根据高院日前公布的判决书,米姓男子向一名男子承租新竹县新丰乡某房屋,放置约200尊佛像,不料房子被拍卖掉后,新屋主张姓男子却在民国98年7月法院点交时,因原屋主未到场,就将佛像交由他人烧毁或转送。

米男因此提起诉讼,请求张男赔偿损失。

但张男主张自己只是将佛像交给他人代为进行送神仪式,未同意或授权他人处分佛像,佛像被如何处置不是他所能置喙。此外,张男抗辩若须赔偿,也应扣除佛像经开光仪式后的折旧。

桃园地方法院审理认为,张男明知自己仅有保管佛像的责任,没有将佛像转送他人的处分权,却擅自将佛像转送给他人处理,主观上有侵占佛像的意思,判他赔偿米男新台币47万8000元。

高院审理认为,张男让他人将佛像载离后,未再追问佛像下落及保管情形,有弃置佛像之意,且佛像的价值与一般家饰制品不同,经台北市佛具商业同业公会认定,佛像经开光仪式后,在市场的客观价值是不变的。

高院计算米男损失后,判张男须赔偿47万6000元,全案不得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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