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不被受理 独立作家马萧就护照办理被拒一事再次提出申诉

行政复议不被受理 独立作家马萧就护照办理被拒一事再次提出申诉

近日,旅居北京的湖南独立作家马萧就护照办理被拒一事向娄底市法制办提出申诉,要求其依据《行政复议法》之规定责令涟源市法制办受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报告。


附:
要求娄底市法制办责令涟源市法制办受理本人行政复议的报告


娄底市法制办:

本人谢强,系涟源市枫坪镇公民,现就涟源市法制办不受理本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并拒示书面告知书,向贵办反映,要求贵办依法责令涟源市法制办受理本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报告。
2014年6月24日,本人前往涟源市公安局办理个人护照,遭到公安部门拒绝办理,并拒绝出示书面理由。2014年7月31日,本人向涟源市法制办递交行政复议报告,要求其撤销涟源市公安局的此项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014年8月7日上午,涟源市法制办王姓工作人员电话告之本人,称本人之前的行政复议申请不被该办受理。本人在电话中询问其不受理理由,他称本人必须提供涟源市公安局拒绝办理的书面证据,而本人在之前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已有明确说明,涟源市公安局拒绝出示书面依据。王竟称公安部门没有举证的义务,并且,王拒绝出示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书。
本人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款规定:“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而涟源市公安局并不属于《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垂直管理部门,因此,对其决定要求进行行政复议属于涟源市法制部门的当然受理范围。
在该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涟源市公安局拒绝出示书面依据,本人因此无法提供书面证据,但这并不构成涟源市法制办以“当事人没有提供书面证据”为由不予受理的原因,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由法制部门向被申请人进行核实和审查,因此,申请人无法提供足够的书面证据并不构成法制部门不予受理的充分理由。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本人要求贵办责令涟源市法制办予以受理,如果涟源市法制办认为自己无权受理,要求贵办责令其按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此致

敬礼!

报告人:谢强
2014年8月13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