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在二零一三年底被废止。可是近几年来,在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庭审中,中共的一些检察官、法官竟然拿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劳教一事作为所谓的“前科”,来加重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这是严重违法与不懂法的表现,这些人是在执法犯法。
中共对修心向善的法轮功学员的劳教都是非法的,是在找不到法律依据进行迫害的情况下而借用劳教来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这本身就是犯罪,怎么能成为再次加重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所谓“前科”!法轮功教人向善,以真善忍为准则,福益家庭社会,提升大众道德。修炼法轮功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告诉人们真相、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完全是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也是合法的。
许多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明确指出将非法劳教作为有前科加害法轮功学员的非法性。例如: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左右,深圳市南山法院非法开庭审理三位女法轮功学员凌红华、杨斌、岑小萍,四位律师和一位家属为他们作无罪辩护。公诉人指控杨斌之前被劳教迫害是“前科”,中国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赞宁律师纠正为:劳教制度被取消了,这不能说是“前科”,因为劳教没有经过检察院和法院审判就对人判决,是公安机关乱执法。公诉人无语。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点,天津市宁河区法院非法开庭审理六十七岁的法轮功学员陈元华。公诉人提到,陈元华因修炼法轮功多次被公安机关劳教教养,被司法机关判刑,应加重量刑标准。律师马上指出:劳教教养作为反法治、践踏人权的措施已被废止,是体制所造成的,不应作为本案的前科材料提及。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内蒙古兴和县法院以莫须有的罪名对两名法轮功学员杨凤燕和段秀云非法庭审。公诉人以段秀云被非法劳教有前科妄图加重对她的迫害。律师明确指出:公诉人将段秀云被劳教的经历作为其前科资料并不符合当前所提倡的民主和法制建议。众所周知,劳动教养制度自从出台之日起就饱受争议,深受广大有识之士的指责和唾骂,在网上被评为中国恶法之首,后终被取缔废除。
文革期间,众多的知识份子与中共自己的干部与家属被劳改、劳教,那他们都有“前科”?判定有无“前科”的核心是当事人以前是否真的犯罪。中国刑法上所讲的“前科”,也是指曾经被法院判处过拘役、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已经执行完毕的人又重新犯罪。也就是说: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的。这个定义很明确的告诉人们:所说的前科必须是被法院判处过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刑罚的。那么请问,在全国有哪一个劳教人员是经过法院判处的?构成前科的要素中根本就没有提及劳教,那么怎么能把劳教当作前科来对待呢?
劳教制度存在时,所有被劳教者,都没有经过法律程序,也就是说劳教人员都没有经过检察院的起诉和法院的判决。劳教人员的称呼也与罪犯无关。如果把曾被劳教过的事实作为有前科来对待,就混淆了最基本的法律规定,就等于说劳教人员就是罪犯。如果说劳教人员就是罪犯,那么决定一个人是否被劳教的劳动教养委员会也就具备了法院的职能。这与现行的法律理论与法制体制完全相悖。这还是从劳教制度存在时都不能把一个人曾被劳教的事实作为有前科来对待,那么在劳教制度已经被废止的今天来讲,就更不应该这样对待了。
再举个其它方面的例子。在薄熙来执政重庆期间,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在网上转发一些消息及批判薄熙来搞二次文革,就被当局以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劳教两年。当时薄熙来红得炙手可热,他敢于转发批判薄熙来的消息,从而被劳教,可是事实证明薄熙来在重庆的唱红打黑有着阴险的政治目的,任建宇当时就敢转发批判他的消息,任建宇何罪之有?现在看来,他不但无罪反而有功。如果以后任建宇违犯了法律,能用他曾被劳教的事实说他有前科来加重对他的惩处吗?
中共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之前,废除劳教的呼声非常高涨。可是江泽民迫害法轮功之后,劳教成为江氏集团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拿手工具了,中共的劳教反而得到了大力的发展和加强。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法轮功学员没有任何过错,在法律的框架内找不到惩处法轮功学员的法律依据。
因为劳教不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之内,劳教所的警察就完全没有法律的约束,失去法律约束的警察做起坏事来可谓无法无天,劳教所的残酷现实是劳教的本质所决定的。按劳教人员的说法:“宁判五年劳改,不判三年劳教”,劳教所对人的摧残由此可见一斑。法轮功学员修炼真、善、忍,完全按照这个标准去做事做人,可是劳教所警察在江××的迫害政策下,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没有底线的迫害,劳教所的邪恶与非法本质全面完整的表露了出来。劳教所环境的恶劣,对法轮功学员超时间超强度奴役的阴险,施加酷刑时的疯狂,不但有杀人指标,而且竟然对被非法劳教的法轮功学员活摘器官。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靖林村人邓光英,在重庆北碚区街头做水果生意。她被非法关押在重庆江北石马河女子劳教所四大队时,曾亲历合川电力公司职工法轮功学员徐真被摘取眼角膜而被摧残致死的整个过程。
劳教制度废止之后,中共的执法人员时常用所谓的有前科来加重迫害法轮功学员。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这些人还在执行江泽民、周永康制定的迫害政策,他们的意识中充满了对法轮功的仇恨,思想上还在与江、周保持一致。有的明知法轮功学员没有违法,却要执行六一零的指令,就借用所谓的“前科”加重迫害法轮功学员,这些人是在执法犯法。另一个原因是这些人法律素质非常低,有些法官面对法轮功学员家属或律师的质疑时,往往摆出一副流氓的嘴脸,甚至还大言不惭的在法庭上说:“我就是违法了,你告我去!”“我们讲政治不讲法律。”“这里我说了算,不让你说就不让你说……”
人类真正的法律是要惩恶扬善,凡是以维护人类正义、道德、良知、善念为立法精神制定的法律,都是善法。凡是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为特征的所谓“法律”都是法下之法,是恶法,是不能接受认可的。一个正常的社会一天也不能让恶法生效。生活在一个“政府人员”可以肆意践踏法律的社会,是可悲的,更是可怕的。
自古以来,无论东方还是西方,法庭是代表正义和公正的地方,是裁判是非、讲法(律)论理的地方。中共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的政治运动,所有的是非善恶都被颠倒了,给中国社会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给中华民族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灾难,给中国人民造成了无法愈合的伤痛,从今日中国“假、恶、斗”遍地,道德沦丧,贪污腐败,就可以看出来。
中共执法人员将非法劳教法轮功学员的罪恶当成所谓的前科,想以此加重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是完全非法的。执法人员非法审判法轮功学员就是在犯罪了,如今又用这所谓的前科达到加重迫害的目的,这些人就是罪上加罪。
──转自《明慧网》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责任编辑:刘旋)
中共对修心向善的法轮功学员的劳教都是非法的,是在找不到法律依据进行迫害的情况下而借用劳教来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这本身就是犯罪,怎么能成为再次加重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所谓“前科”!法轮功教人向善,以真善忍为准则,福益家庭社会,提升大众道德。修炼法轮功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告诉人们真相、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完全是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也是合法的。
许多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明确指出将非法劳教作为有前科加害法轮功学员的非法性。例如: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左右,深圳市南山法院非法开庭审理三位女法轮功学员凌红华、杨斌、岑小萍,四位律师和一位家属为他们作无罪辩护。公诉人指控杨斌之前被劳教迫害是“前科”,中国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赞宁律师纠正为:劳教制度被取消了,这不能说是“前科”,因为劳教没有经过检察院和法院审判就对人判决,是公安机关乱执法。公诉人无语。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点,天津市宁河区法院非法开庭审理六十七岁的法轮功学员陈元华。公诉人提到,陈元华因修炼法轮功多次被公安机关劳教教养,被司法机关判刑,应加重量刑标准。律师马上指出:劳教教养作为反法治、践踏人权的措施已被废止,是体制所造成的,不应作为本案的前科材料提及。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内蒙古兴和县法院以莫须有的罪名对两名法轮功学员杨凤燕和段秀云非法庭审。公诉人以段秀云被非法劳教有前科妄图加重对她的迫害。律师明确指出:公诉人将段秀云被劳教的经历作为其前科资料并不符合当前所提倡的民主和法制建议。众所周知,劳动教养制度自从出台之日起就饱受争议,深受广大有识之士的指责和唾骂,在网上被评为中国恶法之首,后终被取缔废除。
文革期间,众多的知识份子与中共自己的干部与家属被劳改、劳教,那他们都有“前科”?判定有无“前科”的核心是当事人以前是否真的犯罪。中国刑法上所讲的“前科”,也是指曾经被法院判处过拘役、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已经执行完毕的人又重新犯罪。也就是说: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的。这个定义很明确的告诉人们:所说的前科必须是被法院判处过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刑罚的。那么请问,在全国有哪一个劳教人员是经过法院判处的?构成前科的要素中根本就没有提及劳教,那么怎么能把劳教当作前科来对待呢?
劳教制度存在时,所有被劳教者,都没有经过法律程序,也就是说劳教人员都没有经过检察院的起诉和法院的判决。劳教人员的称呼也与罪犯无关。如果把曾被劳教过的事实作为有前科来对待,就混淆了最基本的法律规定,就等于说劳教人员就是罪犯。如果说劳教人员就是罪犯,那么决定一个人是否被劳教的劳动教养委员会也就具备了法院的职能。这与现行的法律理论与法制体制完全相悖。这还是从劳教制度存在时都不能把一个人曾被劳教的事实作为有前科来对待,那么在劳教制度已经被废止的今天来讲,就更不应该这样对待了。
再举个其它方面的例子。在薄熙来执政重庆期间,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在网上转发一些消息及批判薄熙来搞二次文革,就被当局以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劳教两年。当时薄熙来红得炙手可热,他敢于转发批判薄熙来的消息,从而被劳教,可是事实证明薄熙来在重庆的唱红打黑有着阴险的政治目的,任建宇当时就敢转发批判他的消息,任建宇何罪之有?现在看来,他不但无罪反而有功。如果以后任建宇违犯了法律,能用他曾被劳教的事实说他有前科来加重对他的惩处吗?
中共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之前,废除劳教的呼声非常高涨。可是江泽民迫害法轮功之后,劳教成为江氏集团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拿手工具了,中共的劳教反而得到了大力的发展和加强。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法轮功学员没有任何过错,在法律的框架内找不到惩处法轮功学员的法律依据。
因为劳教不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之内,劳教所的警察就完全没有法律的约束,失去法律约束的警察做起坏事来可谓无法无天,劳教所的残酷现实是劳教的本质所决定的。按劳教人员的说法:“宁判五年劳改,不判三年劳教”,劳教所对人的摧残由此可见一斑。法轮功学员修炼真、善、忍,完全按照这个标准去做事做人,可是劳教所警察在江××的迫害政策下,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没有底线的迫害,劳教所的邪恶与非法本质全面完整的表露了出来。劳教所环境的恶劣,对法轮功学员超时间超强度奴役的阴险,施加酷刑时的疯狂,不但有杀人指标,而且竟然对被非法劳教的法轮功学员活摘器官。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靖林村人邓光英,在重庆北碚区街头做水果生意。她被非法关押在重庆江北石马河女子劳教所四大队时,曾亲历合川电力公司职工法轮功学员徐真被摘取眼角膜而被摧残致死的整个过程。
劳教制度废止之后,中共的执法人员时常用所谓的有前科来加重迫害法轮功学员。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这些人还在执行江泽民、周永康制定的迫害政策,他们的意识中充满了对法轮功的仇恨,思想上还在与江、周保持一致。有的明知法轮功学员没有违法,却要执行六一零的指令,就借用所谓的“前科”加重迫害法轮功学员,这些人是在执法犯法。另一个原因是这些人法律素质非常低,有些法官面对法轮功学员家属或律师的质疑时,往往摆出一副流氓的嘴脸,甚至还大言不惭的在法庭上说:“我就是违法了,你告我去!”“我们讲政治不讲法律。”“这里我说了算,不让你说就不让你说……”
人类真正的法律是要惩恶扬善,凡是以维护人类正义、道德、良知、善念为立法精神制定的法律,都是善法。凡是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为特征的所谓“法律”都是法下之法,是恶法,是不能接受认可的。一个正常的社会一天也不能让恶法生效。生活在一个“政府人员”可以肆意践踏法律的社会,是可悲的,更是可怕的。
自古以来,无论东方还是西方,法庭是代表正义和公正的地方,是裁判是非、讲法(律)论理的地方。中共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的政治运动,所有的是非善恶都被颠倒了,给中国社会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给中华民族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灾难,给中国人民造成了无法愈合的伤痛,从今日中国“假、恶、斗”遍地,道德沦丧,贪污腐败,就可以看出来。
中共执法人员将非法劳教法轮功学员的罪恶当成所谓的前科,想以此加重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是完全非法的。执法人员非法审判法轮功学员就是在犯罪了,如今又用这所谓的前科达到加重迫害的目的,这些人就是罪上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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