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9月19日訊】《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其中數條關於「無法通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礙偵查」幾種情形,可在對當事人實施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後,不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這是在向世人傳遞一個信息:中國將徹底成為一個警察國家和特務國家,中華民族新一輪毀滅性的災難又將降臨!
活不見人,死不見屍,親人就突然失蹤了,一個恐怖的年代即將來臨。《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其中數條關於「無法通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礙偵查」幾種情形,可在對當事人實施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後,不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這是在向人們傳遞一個信息:中國即將成為一個警察國家和特務國家。無怪乎,雖然尚屬「草案」,社會輿論卻沸沸揚揚,民眾的恐懼心理空前高漲。
儘管中國現在的法律體系中沒有「祕密拘捕」這個法律詞,只出現在公安部門編寫的教材中。但現實中祕密拘捕卻屢見不鮮。北京警方祕密拘捕劉曉波、艾未未;北京警方祕密拘捕「民主與自由網」的作者宋志斌以及北京師範大學22歲的女學生劉荻;2010年湖北省勳西縣城關鎮信訪之家的「首席調解員」劉貴琴,因向被調解人公佈一份省信訪局的文件,被以涉嫌「洩露國家祕密罪」祕密逮捕;2011年2月,廣西桂林市陽朔縣公安局已涉嫌故意殺人和敲詐勒索罪祕密拘捕了旅遊車司機陽筱忠,並祕密關押審訊長達93天……
如果說所謂的「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從法學理論上說還能夠界定,那麼「無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礙偵查」又是怎樣一個概念和標準?從已發生的祕密拘捕事件來看,幾乎都是沒有祕密拘捕理由的,有理由也根本不存在的。其實祕密拘捕是刑訊逼供的另一種模式,只要嫌疑人不認罪,警方就完全可以把嫌疑人關押到認罪為止,反正無人知曉,律師也無權介入。而祕密拘捕一旦有了法律依據就更成為權貴合法打擊報復、欺壓百姓的手段,會縱容警察關押無辜公民,給社會帶來深重的災難。比如,被警察祕密拘捕的公民有可能在警方手裡莫名其妙地失蹤甚至被殺害,而警方隱瞞真相,家屬也無法知道,所以一旦親人失蹤,家屬只能徒喚奈何。祕密拘捕實則是國家綁架行為,性質惡於黑社會,黑社會綁架的目的無非為錢、為人、為報復,是個案,涉及面有限;祕密拘捕目的無限,涉及社會各個層次,只要想用,時空不限。如果祕密拘捕制度在我國確立,必然帶來一系列問題,隨著這種制度的日益擴展,過不了多久,公安應叫蓋世太保了。
祕密拘捕是往往始於刑事偵查階段。在法治和民主國家裡,偵查工作的任務,就是依照法定程序發現和收集有關案件的各種證據,查明犯罪事實,查獲和確定犯罪嫌疑人,並採取必要地強制措施,防止現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犯罪活動或者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從而保證刑事訴訟的有效進行。雖然刑事訴訟活動是從立案開始的,但實質性活動卻從偵查階段才開始的,所以偵查活動也是以後各個訴訟階段活動的基礎。從偵查階段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來看,偵查是為起訴和審判做準備。因此偵查手段是否合法對案件能否得到正確、合法、及時的處理,有著直接的影響。無論英美法系還是歐洲大陸法系,都強調刑事訴訟中的程序法制原則,旨在將刑事訴訟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以防國家專門機關濫用職權,恣意妄為,保證刑事訴訟的民主性、公開性,從而順利實現刑事訴訟的目的和任務。偵查是一項嚴肅的執法活動,偵查機關進行偵查活動,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偵查機關所適用的各種專門手段和採取的強制措施,稍有不慎,就會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訴訟權利。因此,在偵查工作中,嚴禁偵查機關採用祕密拘捕、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否則,這樣的證據也只能是「毒樹之果」。
偵查期間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實施涉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即人權,對其進行嚴格制約尤為重要,實質上,強制措施的採用是為最終將犯罪嫌疑人交付法院審判做好各種準備,因此,偵查權的運行中的強制措施的運用應適應司法的要求。目前,中國存在兩個主要問題:一是偵查手段的濫用;二是偵查機關的違法行為缺乏制裁。而現行立法體制對偵查機關缺乏有效的規制。在如此的法律體制下,偵查機關的侵權行為數不勝數,在目前,公民對於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對其合法權利的侵害,難以尋求司法途徑救濟,更不用說通過行政訴訟來進行。所以,基於現實情況,不但祕密拘捕不能實施,而且應立法更加嚴厲規制偵查機關的行為,確保公民的基本權利。
法學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法律解釋」。法律解釋的方法是法律人在進行法律解釋時所必須遵循的特定法律共同體所公認的規則和原則。大體歸納為:文義解釋、立法者目的解釋、歷史解釋、比較解釋、體系解釋、客觀目的解釋幾種。現在,我們再回顧一下中國近來的歷史事件,對「六四」的鎮壓、對法輪功的打擊、對維權人士的關押、對上訪民眾的非法控制以及不久前對茉莉花革命者的摧殘;加之臭名昭著的勞教制度已成為打擊政治異見人士、維權人士和上訪百姓的手段,該制度不僅為國際社會所鄙視,而且日益為中國民眾所仇視;再聯繫到維穩經費超過軍費的事實。不難發現,中國政府極為尷尬:既不願放棄腐朽、殘暴的統治,又要極力遮掩猙獰面孔和卑鄙的手段,於是乎,就要變換手法來整治異己人士。據此,我們不難發現祕密拘捕草案出台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質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價值的頂端。法典是用來保衛維護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來限制、踐踏人民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自由,也就是對人性的一種踐踏。
不給任何法律文書的祕密拘捕是刺向自由的利刃。在當今民主和自由的世界大潮流下,祕密拘捕沒有存在的基礎,是刑法的大倒退,是絕對錯誤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規定: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依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退一萬步說,即使是祕密拘捕,也必須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並經正當的法律程序才能行使。而《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讓人們看到了可以「祕密拘捕」的根據,但卻沒有讓我們看到相應的程序和救濟措施。「無程序正當、無救濟則無正義」這是法律工作者最基本的常識。此修正案的制定者並不是不知道,而是故意在製造一個陷害公民的法律陷阱。
「無法通知」在信息時代是站不住腳的,至於「不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更是個無底洞,由於沒有時間上限,完全由辦案人員自由裁量,可以把人祕密關押一年半載,甚至無期限地祕密關押。草案還隱含另一個罪惡的信息,就是祕密拘捕不需要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因為如果非祕密拘捕,絕大多數情況下會有律師介入,如無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律師會依法要求放人;而祕密拘捕由於沒有作為第三者的律師的監督,有無證據,是對是錯一個樣,都是辦案人說了算。說白了,「祕密拘捕」就是警察隨心所欲整人而無需負任何法律責任的手段。正如法學家分析一樣,「無法通知」「通知有礙偵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為適用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如是,則這個社會還有誰沒有危險感呢?
世界第四波民主浪潮已來,中國維權運動的高漲和中東、北非的茉莉花革命顯示了民眾唾棄專制和強權,爭取民主和自由的訴求。一個專制的政府,一個靠警察和軍隊來維持的政府,不僅是其本國民眾的敵人而且是人類的公敵,推翻這樣一個政府是全人類共同的責任。一味靠謊言和維穩來延續生命的統治集團是不長久的。
中國當局為所欲為,地方政府橫行霸道已到極致。但它明白,壞事幹多了是沒有好下場的,其貌似強大,實際上很虛弱,令其最害怕的是媒體和律師的監督,故而,幹違法的事一定要避開這兩個群體的監督。祕密拘捕是達到這目的最佳方法。
一個良性運行的社會應由完善的監督體系,而監督體系分為國家法律監督體系和社會法律監督體系。國家機關的監督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監督;社會監督的主體分為黨派的監督、社會組織的監督、公民的監督、法律職業群體的監督和新聞輿論的監督。在中國,中國共產黨既是政策的制定者,也是政策的實施者,同時還是政策的監督者,更是政策的違反者,所以國家法律監督體系徒有虛名,根本不可能發生;而社會法律監督體系中其他黨派的監督不可能起作用,社會組織敢怒不敢言,公民無能為力,法律職業群體中的法官和檢察官關鍵時刻不是聾就是啞,剩下的就只有媒體和律師了。
儘管中國政府對媒體控制極嚴,由於互聯網的發達,信息封鎖越來越難,即使對某些不聽話的記者進行了懲治,結果反而把事情搞得更糟,如從溫州動車事件的消息封鎖和對維權記者的關押可以看出;再者,總的來說,一個真正有法律素養和職業道德的律師是值得信任的,其正義感是不容置疑的,他(她)敢說話,堅持正義,崇尚法律,當局對他們既恨又怕。迫於律師豐富的法律知識,當局很難通過打法律擦邊球像整普通老百姓一樣整律師,只能狗急跳牆、明目張膽地進行非法打壓,如重慶李莊案、北海律師事件。但這樣做得的風險成本太高,社會負面影響太大,尤其對維權律師的打壓影響更大,因此當局對這樣有損其「光輝」形象的行為是很不情願使用的,所以要達到幹壞事的目的,又不為公眾所知,當然要避免媒體和律師的介入,而要想避免媒體和律師的介入,最好的辦法就是祕密拘捕,這是這次刑法草案中「口袋」條款的用意之一。
在刑事訴訟中,律師的作用是無可替代的。一個國家的法制健全與否跟律師制度完善與否休戚相關,律師在服務社會、化解糾紛、維護公平正義和推動國家法治進程作用很大。法律賦予律師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權。律師法第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瞭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法律賦予律師有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或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所以,祕密拘捕不但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而且也剝奪律師的職業權利。帶來的後果是偵查機關可以隨心所欲,可以做出案子來,有案做出無案,無案做出有案。
輿論監督的基石是言論自由。言論自由既是一項公民權利,又是一項政治權利,任何一個責任政府既要保障公民個人領域中的言論自由,也要保障公民在公共事務中的言論自由。一個國家的言論自由,從當權者來說,不在於他的寬容,而在於他有無權力懲罰那些堅持反對意見的人。現在中國政府只能允許聽它自己的聲音,聽不得不同的聲音,因言被治罪的人比比皆是,持有和靠近特權的人不僅享有政治、經濟、文化特權,而且獨享話語特權。當今世界的政府對電台、報紙和其他新聞刊物等傳統媒體易於控制,而網絡普及卻使政府對媒體的控制力越來越小。對此,民主國家對網絡的高度發達持肯定、積極的態度,因為它可以幫助政府監督官員,進一步淨化政府部門;而專制國家則視其為洪水猛獸,因為害怕暴露官員的黑暗,失去民心,動搖統治,總是想方設法干擾,如設立防火牆,建立龐大的網警隊伍,依靠謊言、恐嚇、打壓來維持權力運作。中共徹底忘記了其祖師爺馬克思的《資本論》儘管從根本上否定資產階級統治,卻能在許多資本主義國家公開出版的歷史,在其奪取政權以後對媒體的封殺從來沒有停過,近些年來,為了維護盜取國有資產、搶農民土地、扒百姓房子的「和諧」社會,以維護安定團結為名,中共對互聯網的干擾花了相當的人力物力,已關閉了大量網站和關押許多記者、自由撰稿人,但無法徹底封殺輿論,其醜聞一旦發生會迅速轉播全球,所以祕密拘捕也就是他們將來避開媒體監督的沒有辦法的辦法之一。
不體現人權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的法律,是永遠不會產生促成法制秩序的法律,只能帶來動亂和不安,永遠不會產生促進社會良性發展的作用;而體現人權精神和內容的法律才是好法律,是體現人類文明和社會進步的法律。《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倒行逆施,反民主,反自由,反人類,是一部滅絕人性的法律草案,一旦通過,勢必形成警察橫行霸道,祕密抓捕氾濫的局勢,中國法治水平的將出現大倒退和人權狀況的進一步惡化,而首當其衝的受害者必是維權人士。
日益高漲的要求政治改革,結束專制統治的呼聲越來越高,建立一個平等、自由、民主的社會是人類共同願望。現代法律的最重要的使命是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即人權。修改不適時的法律是法律本身的要求,是很必要的。中國的憲法在字面上也明確提出要保護人權,刑法的修改理應第一要務要把握好保護人權的尺度,而此次修訂草案卻反其道而行之,全面擴大警察濫用公共權力範圍,公然踐踏公民個人權利和自由,既違反憲法又違背人性,使得公民的原本狹窄的自由空間更小了,不僅危及個人生活,而且將要摧毀整個國家的法律秩序,錯假冤案將遍地開花,整個社會將會更加死氣沉沉,中華民族新一輪毀滅性的災難又將降臨!
文章來源:《民主中國》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活不見人,死不見屍,親人就突然失蹤了,一個恐怖的年代即將來臨。《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其中數條關於「無法通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礙偵查」幾種情形,可在對當事人實施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後,不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這是在向人們傳遞一個信息:中國即將成為一個警察國家和特務國家。無怪乎,雖然尚屬「草案」,社會輿論卻沸沸揚揚,民眾的恐懼心理空前高漲。
儘管中國現在的法律體系中沒有「祕密拘捕」這個法律詞,只出現在公安部門編寫的教材中。但現實中祕密拘捕卻屢見不鮮。北京警方祕密拘捕劉曉波、艾未未;北京警方祕密拘捕「民主與自由網」的作者宋志斌以及北京師範大學22歲的女學生劉荻;2010年湖北省勳西縣城關鎮信訪之家的「首席調解員」劉貴琴,因向被調解人公佈一份省信訪局的文件,被以涉嫌「洩露國家祕密罪」祕密逮捕;2011年2月,廣西桂林市陽朔縣公安局已涉嫌故意殺人和敲詐勒索罪祕密拘捕了旅遊車司機陽筱忠,並祕密關押審訊長達93天……
如果說所謂的「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從法學理論上說還能夠界定,那麼「無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礙偵查」又是怎樣一個概念和標準?從已發生的祕密拘捕事件來看,幾乎都是沒有祕密拘捕理由的,有理由也根本不存在的。其實祕密拘捕是刑訊逼供的另一種模式,只要嫌疑人不認罪,警方就完全可以把嫌疑人關押到認罪為止,反正無人知曉,律師也無權介入。而祕密拘捕一旦有了法律依據就更成為權貴合法打擊報復、欺壓百姓的手段,會縱容警察關押無辜公民,給社會帶來深重的災難。比如,被警察祕密拘捕的公民有可能在警方手裡莫名其妙地失蹤甚至被殺害,而警方隱瞞真相,家屬也無法知道,所以一旦親人失蹤,家屬只能徒喚奈何。祕密拘捕實則是國家綁架行為,性質惡於黑社會,黑社會綁架的目的無非為錢、為人、為報復,是個案,涉及面有限;祕密拘捕目的無限,涉及社會各個層次,只要想用,時空不限。如果祕密拘捕制度在我國確立,必然帶來一系列問題,隨著這種制度的日益擴展,過不了多久,公安應叫蓋世太保了。
祕密拘捕是往往始於刑事偵查階段。在法治和民主國家裡,偵查工作的任務,就是依照法定程序發現和收集有關案件的各種證據,查明犯罪事實,查獲和確定犯罪嫌疑人,並採取必要地強制措施,防止現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犯罪活動或者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從而保證刑事訴訟的有效進行。雖然刑事訴訟活動是從立案開始的,但實質性活動卻從偵查階段才開始的,所以偵查活動也是以後各個訴訟階段活動的基礎。從偵查階段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來看,偵查是為起訴和審判做準備。因此偵查手段是否合法對案件能否得到正確、合法、及時的處理,有著直接的影響。無論英美法系還是歐洲大陸法系,都強調刑事訴訟中的程序法制原則,旨在將刑事訴訟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以防國家專門機關濫用職權,恣意妄為,保證刑事訴訟的民主性、公開性,從而順利實現刑事訴訟的目的和任務。偵查是一項嚴肅的執法活動,偵查機關進行偵查活動,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偵查機關所適用的各種專門手段和採取的強制措施,稍有不慎,就會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訴訟權利。因此,在偵查工作中,嚴禁偵查機關採用祕密拘捕、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否則,這樣的證據也只能是「毒樹之果」。
偵查期間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實施涉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即人權,對其進行嚴格制約尤為重要,實質上,強制措施的採用是為最終將犯罪嫌疑人交付法院審判做好各種準備,因此,偵查權的運行中的強制措施的運用應適應司法的要求。目前,中國存在兩個主要問題:一是偵查手段的濫用;二是偵查機關的違法行為缺乏制裁。而現行立法體制對偵查機關缺乏有效的規制。在如此的法律體制下,偵查機關的侵權行為數不勝數,在目前,公民對於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對其合法權利的侵害,難以尋求司法途徑救濟,更不用說通過行政訴訟來進行。所以,基於現實情況,不但祕密拘捕不能實施,而且應立法更加嚴厲規制偵查機關的行為,確保公民的基本權利。
法學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法律解釋」。法律解釋的方法是法律人在進行法律解釋時所必須遵循的特定法律共同體所公認的規則和原則。大體歸納為:文義解釋、立法者目的解釋、歷史解釋、比較解釋、體系解釋、客觀目的解釋幾種。現在,我們再回顧一下中國近來的歷史事件,對「六四」的鎮壓、對法輪功的打擊、對維權人士的關押、對上訪民眾的非法控制以及不久前對茉莉花革命者的摧殘;加之臭名昭著的勞教制度已成為打擊政治異見人士、維權人士和上訪百姓的手段,該制度不僅為國際社會所鄙視,而且日益為中國民眾所仇視;再聯繫到維穩經費超過軍費的事實。不難發現,中國政府極為尷尬:既不願放棄腐朽、殘暴的統治,又要極力遮掩猙獰面孔和卑鄙的手段,於是乎,就要變換手法來整治異己人士。據此,我們不難發現祕密拘捕草案出台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質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價值的頂端。法典是用來保衛維護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來限制、踐踏人民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自由,也就是對人性的一種踐踏。
不給任何法律文書的祕密拘捕是刺向自由的利刃。在當今民主和自由的世界大潮流下,祕密拘捕沒有存在的基礎,是刑法的大倒退,是絕對錯誤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規定: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依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退一萬步說,即使是祕密拘捕,也必須有相應的法律規定並經正當的法律程序才能行使。而《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讓人們看到了可以「祕密拘捕」的根據,但卻沒有讓我們看到相應的程序和救濟措施。「無程序正當、無救濟則無正義」這是法律工作者最基本的常識。此修正案的制定者並不是不知道,而是故意在製造一個陷害公民的法律陷阱。
「無法通知」在信息時代是站不住腳的,至於「不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更是個無底洞,由於沒有時間上限,完全由辦案人員自由裁量,可以把人祕密關押一年半載,甚至無期限地祕密關押。草案還隱含另一個罪惡的信息,就是祕密拘捕不需要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因為如果非祕密拘捕,絕大多數情況下會有律師介入,如無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律師會依法要求放人;而祕密拘捕由於沒有作為第三者的律師的監督,有無證據,是對是錯一個樣,都是辦案人說了算。說白了,「祕密拘捕」就是警察隨心所欲整人而無需負任何法律責任的手段。正如法學家分析一樣,「無法通知」「通知有礙偵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為適用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如是,則這個社會還有誰沒有危險感呢?
世界第四波民主浪潮已來,中國維權運動的高漲和中東、北非的茉莉花革命顯示了民眾唾棄專制和強權,爭取民主和自由的訴求。一個專制的政府,一個靠警察和軍隊來維持的政府,不僅是其本國民眾的敵人而且是人類的公敵,推翻這樣一個政府是全人類共同的責任。一味靠謊言和維穩來延續生命的統治集團是不長久的。
中國當局為所欲為,地方政府橫行霸道已到極致。但它明白,壞事幹多了是沒有好下場的,其貌似強大,實際上很虛弱,令其最害怕的是媒體和律師的監督,故而,幹違法的事一定要避開這兩個群體的監督。祕密拘捕是達到這目的最佳方法。
一個良性運行的社會應由完善的監督體系,而監督體系分為國家法律監督體系和社會法律監督體系。國家機關的監督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監督;社會監督的主體分為黨派的監督、社會組織的監督、公民的監督、法律職業群體的監督和新聞輿論的監督。在中國,中國共產黨既是政策的制定者,也是政策的實施者,同時還是政策的監督者,更是政策的違反者,所以國家法律監督體系徒有虛名,根本不可能發生;而社會法律監督體系中其他黨派的監督不可能起作用,社會組織敢怒不敢言,公民無能為力,法律職業群體中的法官和檢察官關鍵時刻不是聾就是啞,剩下的就只有媒體和律師了。
儘管中國政府對媒體控制極嚴,由於互聯網的發達,信息封鎖越來越難,即使對某些不聽話的記者進行了懲治,結果反而把事情搞得更糟,如從溫州動車事件的消息封鎖和對維權記者的關押可以看出;再者,總的來說,一個真正有法律素養和職業道德的律師是值得信任的,其正義感是不容置疑的,他(她)敢說話,堅持正義,崇尚法律,當局對他們既恨又怕。迫於律師豐富的法律知識,當局很難通過打法律擦邊球像整普通老百姓一樣整律師,只能狗急跳牆、明目張膽地進行非法打壓,如重慶李莊案、北海律師事件。但這樣做得的風險成本太高,社會負面影響太大,尤其對維權律師的打壓影響更大,因此當局對這樣有損其「光輝」形象的行為是很不情願使用的,所以要達到幹壞事的目的,又不為公眾所知,當然要避免媒體和律師的介入,而要想避免媒體和律師的介入,最好的辦法就是祕密拘捕,這是這次刑法草案中「口袋」條款的用意之一。
在刑事訴訟中,律師的作用是無可替代的。一個國家的法制健全與否跟律師制度完善與否休戚相關,律師在服務社會、化解糾紛、維護公平正義和推動國家法治進程作用很大。法律賦予律師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權。律師法第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瞭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法律賦予律師有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或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所以,祕密拘捕不但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而且也剝奪律師的職業權利。帶來的後果是偵查機關可以隨心所欲,可以做出案子來,有案做出無案,無案做出有案。
輿論監督的基石是言論自由。言論自由既是一項公民權利,又是一項政治權利,任何一個責任政府既要保障公民個人領域中的言論自由,也要保障公民在公共事務中的言論自由。一個國家的言論自由,從當權者來說,不在於他的寬容,而在於他有無權力懲罰那些堅持反對意見的人。現在中國政府只能允許聽它自己的聲音,聽不得不同的聲音,因言被治罪的人比比皆是,持有和靠近特權的人不僅享有政治、經濟、文化特權,而且獨享話語特權。當今世界的政府對電台、報紙和其他新聞刊物等傳統媒體易於控制,而網絡普及卻使政府對媒體的控制力越來越小。對此,民主國家對網絡的高度發達持肯定、積極的態度,因為它可以幫助政府監督官員,進一步淨化政府部門;而專制國家則視其為洪水猛獸,因為害怕暴露官員的黑暗,失去民心,動搖統治,總是想方設法干擾,如設立防火牆,建立龐大的網警隊伍,依靠謊言、恐嚇、打壓來維持權力運作。中共徹底忘記了其祖師爺馬克思的《資本論》儘管從根本上否定資產階級統治,卻能在許多資本主義國家公開出版的歷史,在其奪取政權以後對媒體的封殺從來沒有停過,近些年來,為了維護盜取國有資產、搶農民土地、扒百姓房子的「和諧」社會,以維護安定團結為名,中共對互聯網的干擾花了相當的人力物力,已關閉了大量網站和關押許多記者、自由撰稿人,但無法徹底封殺輿論,其醜聞一旦發生會迅速轉播全球,所以祕密拘捕也就是他們將來避開媒體監督的沒有辦法的辦法之一。
不體現人權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的法律,是永遠不會產生促成法制秩序的法律,只能帶來動亂和不安,永遠不會產生促進社會良性發展的作用;而體現人權精神和內容的法律才是好法律,是體現人類文明和社會進步的法律。《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倒行逆施,反民主,反自由,反人類,是一部滅絕人性的法律草案,一旦通過,勢必形成警察橫行霸道,祕密抓捕氾濫的局勢,中國法治水平的將出現大倒退和人權狀況的進一步惡化,而首當其衝的受害者必是維權人士。
日益高漲的要求政治改革,結束專制統治的呼聲越來越高,建立一個平等、自由、民主的社會是人類共同願望。現代法律的最重要的使命是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即人權。修改不適時的法律是法律本身的要求,是很必要的。中國的憲法在字面上也明確提出要保護人權,刑法的修改理應第一要務要把握好保護人權的尺度,而此次修訂草案卻反其道而行之,全面擴大警察濫用公共權力範圍,公然踐踏公民個人權利和自由,既違反憲法又違背人性,使得公民的原本狹窄的自由空間更小了,不僅危及個人生活,而且將要摧毀整個國家的法律秩序,錯假冤案將遍地開花,整個社會將會更加死氣沉沉,中華民族新一輪毀滅性的災難又將降臨!
文章來源:《民主中國》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