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1月6日訊】 四、標準
世界衛生組織關於器官移植的原則第11條規定:「……必須是透明而且可以公開審查,同時確保捐贈者和接受者個人的匿名和隱私永遠被保護。」第10條原則要求器官捐贈者的可追溯性。」
有些國家的移植法律允許醫療記錄的內容傳給當局,包括外國當局和國際組織。這是為了揭露非法器官交易或其他對移植法的嚴重違反。每一個國家的移植法律應該允許這種形式的披露和可追溯性。例如,瑞士的移植法賦予聯邦議會有權制定可達到此效果的法規。
《美國移植期刊》在2011年版的一篇文章中說明:
「製藥公司必須確保沒有任何死刑犯是他們研究的器官來源。」
「必須」這個詞表示的製藥公司要承擔責任。「確保」一詞表示,最重要的是結果,而不僅僅是努力。
五、反應
在2010年1月,瑞士非政府組織「博恩宣言」和瑞士綠色和平組織將一個為不負責任的公司作法所設的「2010瑞士公眾視線獎」頒給了瑞士羅氏公司。全球5723人在互聯網上的投票結果也使羅氏公司獲得此「獎項」。該獎項授予在中國進行器官移植研究卻不知器官來源的公司。
大赦國際在2010年8月發出呼籲,表示:「公司應該盡注意義務,以確保他們不直接或間接涉入取用來自死刑犯的器官。」,並呼籲製藥公司應集體「聲明承諾尊重人權;譴責將死刑犯作為器官來源;承諾善盡尊重人權的注意義務,包括其整個價值鏈,使其成為了解、預防並指出對人權的不利影響,以確保他們不直接或間接協助、鼓勵或支援從死刑犯獲取器官來源。
於2010年8月,諾華製藥公司表示暫停其在中國的臨床免疫抑製藥物實驗。該公司發言人杉本哲宣佈,諾華支持大赦國際所發表的公開聲明,並將與利害關係人一起配合後續。
「反強迫器官摘取醫生組織」(DoctorsAgainstForcedOrganHarvesting,DAFOH)於2010年8月提出一項聲明:
「......為了在尊重倫理下進行發展研究,企業應避免因缺乏透明的器官捐贈體系致使器官來源不明的移植臨床實驗,或者是該移植之器官取得涉及高道德風險。
DAFOH 認為:「...約60-90%使用的器官來自死刑犯,據我們瞭解,可能包括從未經同意而仍然活著的法輪功學員身上強行摘取器官。極有可能,這些器官移植是用於在中國進行的移植藥物的臨床實驗,其所獲取器官的途徑為所有主要醫學組織的倫理標準所禁止。基於這個原因,DAFOH在對製藥公司及相關研究呼籲其應避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進行移植醫學的臨床實驗。」
荷蘭銀行Triodo2010年9月對羅氏公司進行撤資,並說明:「最近的爭論表明,羅氏公司在中國的器官移植的臨床實驗不符合Triodos的選拔標準....在今年1月,羅氏公司獲得公眾的視線獎是由「伯爾尼宣言「和」綠色和平組織發起的......當然,我們決定對此案進行調查......羅氏公司獲獎,緣於其在中國做抗排斥藥的臨床實驗;中國器官移植的很大一部分來自被處決囚犯;而羅氏不查明其在中國做的實驗的器官來源,因此其所處的地位是值得質疑的。
羅氏公司在回應我們的調查中稱,應該由處理試驗的中心對器官的來源負責,它在任何國家都沒有權利瞭解移植器官的來源。高達90%的移植器官在中國來自死刑犯...據說囚犯同意捐贈器官,但在被囚禁狀態下不能被認為該同意是基於自由意志。……經過與菲政府組織大赦國際和荷蘭的製藥工業看門單位Wemos都指向同一個方向,羅氏公司未對其在中國的實驗負起全責,我們最後的評估結論是:羅氏在中國的臨床實驗的方法是不能被接受的。該公司的規模和影響力,使其有能力對移植器官的來源進行更清晰的定位。由於該公司不再符合我們的人權的最低標準,它已經被排除在Triodos可持續投資名單之外,也將在短期內從所有Triodos的投資中剔除。」
荷蘭的ASN銀行也予以效仿。根據2011年3月在互聯網上發佈的資訊,他們也因為羅氏在中國的移植臨床實驗問題而對羅氏公司撤資。
國際臨床醫藥研究公司的首席醫療研究部主任EricJ.戈德堡博士,曾接到中國臨床研究實驗的邀請。他拒絕了這一請求,並說服他的雇主找到另一個國家進行研究。他曾試圖勸說其他製藥公司也這樣做。
六、補救措施
向中國出售抗排斥藥物和在中國的抗排斥藥物的臨床實驗都存在問題。抗排斥藥物的銷售,有利於非法移植產業。這些臨床實驗將用於接受不當器官來源的病患身上。
製藥公司不應該在中國參與此類臨床實驗,除非它們能夠證明是從適當的來源收取器官來源的。醫生不應該參與在中國的此類臨床實驗,除非他們可以確保移植給此類臨床實驗病患的器官來自於適當來源。主管機關也不應批准以中國此類臨床實驗為基礎的藥物產品。
抗排斥藥物的銷售是一個更敏感細緻的議題。這些藥物銷售是給一些已經從不當器官來源做了移植的病患使用,這些藥物應該提供給沒有服用就將失去生命的病患。殺害從不當器官來源作移植的病患並非不當器官來源的解決之道。但抗排斥藥不應該捶手可得以致於誘使不當器官來源的移植。補救措施之一是區分過去的移植和未來移植。製藥公司宣佈,他們將出售給現有的病患,而不再出售給今後的病患。
接下來的問題是:如何實施這樣的政策。如果捐助者和病患之間是可追蹤或追溯的,執行就相形容易。然而,中國的移植系統並不透明,這使得追蹤及追溯很難進行。
一個較簡單的做法是:區別過去和未來之間的移植,將移植量限制在一定的水準,以滿足現有病患量的需求。此種限制會導致藥物使用的下滑,因為過世的病患將不再需要這些藥物。這種限制會可防止藥物的濫用並有利於打擊那些榜上有名的製藥公司。
我們不應該對對道德的損壞視而不見。因為高比例的器官來源於囚犯,至少很多用於藥物臨床實驗的器官來自於囚犯。除非中國尊重世界衛生組織對器官捐贈來源進行透明化的規定、可追溯以及可審查的原則,製藥公司和移植專家都不應與中國方面合作進行器官移植活動。
(譯者朱鼎詩、趙桑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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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衛麥塔斯(DavidMatas)是加拿大馬尼托巴省(Manitoba)溫尼伯
(Winnipeg)的知名的國際人權律師,「血腥的活摘器官」(BLOODY HARVEST)的作者之一,該書的中文版由博大國際文化於2011年5月出版發行。
文章來源:作者授權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世界衛生組織關於器官移植的原則第11條規定:「……必須是透明而且可以公開審查,同時確保捐贈者和接受者個人的匿名和隱私永遠被保護。」第10條原則要求器官捐贈者的可追溯性。」
有些國家的移植法律允許醫療記錄的內容傳給當局,包括外國當局和國際組織。這是為了揭露非法器官交易或其他對移植法的嚴重違反。每一個國家的移植法律應該允許這種形式的披露和可追溯性。例如,瑞士的移植法賦予聯邦議會有權制定可達到此效果的法規。
《美國移植期刊》在2011年版的一篇文章中說明:
「製藥公司必須確保沒有任何死刑犯是他們研究的器官來源。」
「必須」這個詞表示的製藥公司要承擔責任。「確保」一詞表示,最重要的是結果,而不僅僅是努力。
五、反應
在2010年1月,瑞士非政府組織「博恩宣言」和瑞士綠色和平組織將一個為不負責任的公司作法所設的「2010瑞士公眾視線獎」頒給了瑞士羅氏公司。全球5723人在互聯網上的投票結果也使羅氏公司獲得此「獎項」。該獎項授予在中國進行器官移植研究卻不知器官來源的公司。
大赦國際在2010年8月發出呼籲,表示:「公司應該盡注意義務,以確保他們不直接或間接涉入取用來自死刑犯的器官。」,並呼籲製藥公司應集體「聲明承諾尊重人權;譴責將死刑犯作為器官來源;承諾善盡尊重人權的注意義務,包括其整個價值鏈,使其成為了解、預防並指出對人權的不利影響,以確保他們不直接或間接協助、鼓勵或支援從死刑犯獲取器官來源。
於2010年8月,諾華製藥公司表示暫停其在中國的臨床免疫抑製藥物實驗。該公司發言人杉本哲宣佈,諾華支持大赦國際所發表的公開聲明,並將與利害關係人一起配合後續。
「反強迫器官摘取醫生組織」(DoctorsAgainstForcedOrganHarvesting,DAFOH)於2010年8月提出一項聲明:
「......為了在尊重倫理下進行發展研究,企業應避免因缺乏透明的器官捐贈體系致使器官來源不明的移植臨床實驗,或者是該移植之器官取得涉及高道德風險。
DAFOH 認為:「...約60-90%使用的器官來自死刑犯,據我們瞭解,可能包括從未經同意而仍然活著的法輪功學員身上強行摘取器官。極有可能,這些器官移植是用於在中國進行的移植藥物的臨床實驗,其所獲取器官的途徑為所有主要醫學組織的倫理標準所禁止。基於這個原因,DAFOH在對製藥公司及相關研究呼籲其應避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進行移植醫學的臨床實驗。」
荷蘭銀行Triodo2010年9月對羅氏公司進行撤資,並說明:「最近的爭論表明,羅氏公司在中國的器官移植的臨床實驗不符合Triodos的選拔標準....在今年1月,羅氏公司獲得公眾的視線獎是由「伯爾尼宣言「和」綠色和平組織發起的......當然,我們決定對此案進行調查......羅氏公司獲獎,緣於其在中國做抗排斥藥的臨床實驗;中國器官移植的很大一部分來自被處決囚犯;而羅氏不查明其在中國做的實驗的器官來源,因此其所處的地位是值得質疑的。
羅氏公司在回應我們的調查中稱,應該由處理試驗的中心對器官的來源負責,它在任何國家都沒有權利瞭解移植器官的來源。高達90%的移植器官在中國來自死刑犯...據說囚犯同意捐贈器官,但在被囚禁狀態下不能被認為該同意是基於自由意志。……經過與菲政府組織大赦國際和荷蘭的製藥工業看門單位Wemos都指向同一個方向,羅氏公司未對其在中國的實驗負起全責,我們最後的評估結論是:羅氏在中國的臨床實驗的方法是不能被接受的。該公司的規模和影響力,使其有能力對移植器官的來源進行更清晰的定位。由於該公司不再符合我們的人權的最低標準,它已經被排除在Triodos可持續投資名單之外,也將在短期內從所有Triodos的投資中剔除。」
荷蘭的ASN銀行也予以效仿。根據2011年3月在互聯網上發佈的資訊,他們也因為羅氏在中國的移植臨床實驗問題而對羅氏公司撤資。
國際臨床醫藥研究公司的首席醫療研究部主任EricJ.戈德堡博士,曾接到中國臨床研究實驗的邀請。他拒絕了這一請求,並說服他的雇主找到另一個國家進行研究。他曾試圖勸說其他製藥公司也這樣做。
六、補救措施
向中國出售抗排斥藥物和在中國的抗排斥藥物的臨床實驗都存在問題。抗排斥藥物的銷售,有利於非法移植產業。這些臨床實驗將用於接受不當器官來源的病患身上。
製藥公司不應該在中國參與此類臨床實驗,除非它們能夠證明是從適當的來源收取器官來源的。醫生不應該參與在中國的此類臨床實驗,除非他們可以確保移植給此類臨床實驗病患的器官來自於適當來源。主管機關也不應批准以中國此類臨床實驗為基礎的藥物產品。
抗排斥藥物的銷售是一個更敏感細緻的議題。這些藥物銷售是給一些已經從不當器官來源做了移植的病患使用,這些藥物應該提供給沒有服用就將失去生命的病患。殺害從不當器官來源作移植的病患並非不當器官來源的解決之道。但抗排斥藥不應該捶手可得以致於誘使不當器官來源的移植。補救措施之一是區分過去的移植和未來移植。製藥公司宣佈,他們將出售給現有的病患,而不再出售給今後的病患。
接下來的問題是:如何實施這樣的政策。如果捐助者和病患之間是可追蹤或追溯的,執行就相形容易。然而,中國的移植系統並不透明,這使得追蹤及追溯很難進行。
一個較簡單的做法是:區別過去和未來之間的移植,將移植量限制在一定的水準,以滿足現有病患量的需求。此種限制會導致藥物使用的下滑,因為過世的病患將不再需要這些藥物。這種限制會可防止藥物的濫用並有利於打擊那些榜上有名的製藥公司。
我們不應該對對道德的損壞視而不見。因為高比例的器官來源於囚犯,至少很多用於藥物臨床實驗的器官來自於囚犯。除非中國尊重世界衛生組織對器官捐贈來源進行透明化的規定、可追溯以及可審查的原則,製藥公司和移植專家都不應與中國方面合作進行器官移植活動。
(譯者朱鼎詩、趙桑妮)
................................................................................
大衛麥塔斯(DavidMatas)是加拿大馬尼托巴省(Manitoba)溫尼伯
(Winnipeg)的知名的國際人權律師,「血腥的活摘器官」(BLOODY HARVEST)的作者之一,該書的中文版由博大國際文化於2011年5月出版發行。
文章來源:作者授權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