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判刑解聘 狼師條款三讀

2011年11月15日台灣
【新唐人2011年11月15日訊】(中央社記者何孟奎台北15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未來若涉性侵害罪遭判刑確定,將不得擔任教育人員;教育人員未依規定通報或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可予以免職或解聘。

近年來校園頻傳性侵害案件,甚至有狼師侵犯學生情事。為杜絕性侵害犯行加害人進入校園,並落實教育人員通報校園性侵害案件的責任,立法院院會上午通過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盼有效防止類似案件繼續發生。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修正條文規定,若教育人員知道校內發生疑似性侵害事件,卻未依法通報,導致再度發生;或是偽造、變造、湮滅、隱匿相關證據,經查屬實者,都應予以解聘或免職,不得再任教育人員。

立法院6月已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要求教職員若發現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必須在24小時內通報,否則將開罰3萬到15萬元,最重予以免職或解聘。

為使校園性侵害防範更為周延,行政院和考試院7月再提出修法,將有前科的狼師以及拒絕通報的教育人員,依法排除在教育系統之外;修正條文明定,在聘用教育人員之前,必須先予以查明是否有妨害性自主等前科。

這次修法另外將大學、高中、國中、國小、專科學校的校長資格重新調整,放寬宗教研修學院的校長認定資格,除具有相關教學經驗10年以上外,只要是擔任宗教事業的領袖或主管6年以上者,也可以充任宗教研修學院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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