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3月30日訊】在中共專制政權的統治 下,中國的公、檢、法裹上「合法」的流氓外衣,中共給它自己這個專制的組織頒發了「職業流氓」的營業執 照,於是,這個組織可以手持流氓執照,冠冕堂皇的當流氓,致使人民生活在一個無法可依的國家裡。
我2000年 認識並嫁給了江陰市民劉玉華。2001年3月1日我們正式領了結婚證(他 離異帶一女,我喪偶帶一子十歲)。再婚後,四世同堂,我承擔著家庭的主要經濟重任(系列證據加以證明)。 期間,我婚前財產被劉 玉華及其父母弟弟姨媽等或借或挪或騙,用掉七萬余元(至今未歸還),以及我婚後辛勤勞動掙回的報酬數十萬元多也被豪華裝修花光用光騙 光。我是一個心地善良並勤儉持家的傳統女人,再婚後一直辛勤地工作,忠誠地保守婚姻,為了兒子學業的穩定,作出了長期的忍泣吞聲、忍 辱負重的煎熬、、、、、。期間,劉玉華暴露出過分的吃喝嫖賭抽等不良嗜好,他及他父親對我母子故意實施家庭暴力侵害多次,目的是敲詐 錢財!
2007年9月 通過報警數次,我母子倆在長山派出所馬建雲等警察見證的情況下被趕出家門,流離失所在外四五年。遭遇這一切災難時刻,我都及時報過 警,有數十次(系列證據為證),但江陰市公安局長山派出所只接警,輕描淡寫的走過場,至今未有過一次公正處理結果。致使我母子的人生 安全以及合法居住權無法得到保證。
2007年6月, 我向政府有關部門 反映我的不幸,控告江蘇省江陰市公安局長山派出所錢厚慶副所長不作為,也沒有得到相應答覆。隨後,我向江陰市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 到公安局調取我多次被家庭暴戾而報警的證據,法院稱公安局不出示證明(原4689卷中有記錄)。
(2010)澄民初字第090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稱我提 供不了遭遇家庭暴力的相關證據,我的請求無法得到支持。法律規定:當事人無法取到的證據,法院應該進行調取。公安局也 應該向法院如實出示相關證明,這是執法部門的法定責任。可是江陰市公安局與江陰市人民法院卻互相忽悠受害人,剝奪了受害 人的合法權益。今天,我已經離婚(被掃地出門),我母子的人身安全、合法居住權仍然無法得到安全保障。
我只能向全世界發出吶喊:江蘇省無錫市江陰市的流氓警察不作為!法官故意製作冤假錯案!
假如我從江陰市政府的十一層(市婦聯的辦公樓層)跳下來,是否是向死了 一隻小螞蟻一樣,無聲無息? 中 國有法制嗎?形同虛設的法定程序、法律法規連狗屁不如,狗屁還臭一會兒!無法無天的中國現狀,顛倒黑白的江陰市人民法院的流氓法官、 走狗法官,貪官污吏、敗類法官們掌管著權力,強姦著褻瀆著這法律法規,司法不公,故意傷害、迫害、陷害、殘害,可就是沒人過問,我該 怎麼辦?
以下是我提交的證據及說明:
證據一、澄公(長)決字【2008】 第5140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1頁、複印件,來源:江陰 市公安局) 證 明我多次因家庭暴力問題到長山派出所去求救、求助,但一直得不到重視 和幫助,以錢厚慶所長領導的警察都是執法不作為。我多次要求長山派出所處理遭受到的家庭暴力。但是,他們的回答是我母子的傷害未構成 嚴重後果!難道說只有被打殘廢了或打死了,長山派出所才肯處理嗎! 2008年6月, 我被逼無奈向江陰、 無錫各部門求救求助發帖子:家庭暴力誰能管,社會現象不公平!內容是再婚後我母子被敲詐、受虐待、遭遺棄,得不到警察的公正處理的詳 細經歷,但沒得到應有的公正結果。換來的反而是公開冷漠,無錫市公安局和江陰市公安局在網上公開回帖,我被公公毒打的事是家庭內部矛 盾,決定不予行政處罰,建議打官司。公安機關這樣踢皮球的處理結果,就是助紂為虐!
證據二、【請求人民法院調查取 證申請書】、【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4頁、複印件,來源:江陰法院) 2008年8月, 我向江陰法院提起再 婚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敲詐)直至被遺棄,要求歸還我的婚前財產並離婚的訴訟請求。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請求人民 法院去公安機關調取出警記錄及相關家庭暴力證據,要求長山派出所胡剛等多位警察到庭作家庭暴力見證,但沒得到支持。計珉法官0510-86849426同 我說,那個所長(錢所長)說,警察無作證義務,離婚是你們的事,不願 介與。而我本人親自去乞求錢厚慶所長,錢明警官,要求長山派出所為我提供相關家庭暴力的證據,乞求胡剛警官等人到庭作證,家庭暴力現 場見到的情況,但是錢厚慶所長一直予以拒絕。無奈,我於2009年9月又向江陰法院提起離婚 訴訟,計珉法官告訴我離婚可以,需要我繼續提供家庭暴力證據。而事實上,2006年3月11日晚 上,長山派出所胡剛警 官到我家處理案情時,親眼看見我母子被劉玉華趕出家門和我被打的披頭散髮、頭破血流的現場。胡剛警官曾經答應我需要領導批准,可以出 庭為我作證。長山派出所的警察都知道我遭受的家庭暴力侵害(敲詐)。最終,我的離婚訴訟因我本人很難舉證家庭暴力的情形下,我無奈、 屈辱地選擇了調解,但給本人造成了及其嚴重的後果,造成了我的經濟損失四十余萬元,和申請數次的強制執行,以及久拖不決的數場訴訟, 至今未果。
證據三、澄公(山)決字【2009】10445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1頁、複印件,來源:江 陰市公安局 證明在2009年11月7日(11月6日我已被關進去了),江陰市公安局 以我擾亂單位秩序和故意 侵害為由,對我作出了行政拘留二十日並處罰款二百元的行政處罰,並於2009年11月27日實際執行完畢。我認為該 處罰的作出是沒有事實和法律的依據。事實上是我母子長期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敲詐),我多次報警110,去長山派出所求助、求救,要求長山派出所進行處理,前後多達數十次, 但一直未有公正處理過,我感覺江陰這裡太黑暗,無助又無救,有理無處訴,孤立無援的我只能委屈地、抑鬱地、想到自殺來解脫,沒想到卻 遭受如此慘無人道的讒害。
證據四、遺書、藥瓶、出院記錄 等大量確鑿的證據(5頁、複印件,來源:江陰市中醫院和本人) 證明我服藥自殺沒死成但無法自身控制,失去了民事行為能力。我在2009年11月2日先吞服近260片 安眠藥(氯硝西泮)自殺,快昏迷了補寫遺書,但沒死掉。被我兒子發現報警110,長山派出所派程鵬警官、徐寧警官等到場拍照遺書(長 山派出所存檔),將我抬下樓,後中醫院120車 拉走急救。在未影響生 命的情況下,由於藥物的毒副作用,嚴重影響了我的精神狀況,之後我的所有行為都已經失去了正常的控制。參見我服藥的藥瓶和網路搜尋的 氯硝西泮片有什麼副作用的介紹說明?因此,我在潛意識的驅使下,才會到處求助、求救。我對自己當時的行為已經完全沒有記憶,只是在拘 留所後期,稍微清醒後,經過馬管教等其他人的告知和看到處罰決定書後才得知被拘留了。這些情況,有江陰市中醫院的病歷,主治醫生以及 江陰市公安局拘留所的包大隊長和馬管教都可以為我證明。他們說我在拘留所先是昏迷了三四天,醒了後打人、罵人、咬人、還撞牆,馬管教 說我力氣很大三個男管教都控制不了我,只好保護我『戴鋼徽、腰銬、手銬、腳繚』,而我走出牢房的當天,拘留所的包大隊長還關心的找我 談話,他說:「我們這麼做『的特許待遇』,是在保護你的生命,你自己也要珍惜生命,不公正可以通過正常途徑反映,如果有關部門來調查 了解,我們會如實反映情況」。我說行政處罰對我不公平,討不到公正我只有一死解脫。『特許待遇』這一切恰好證明我當時是屬於精神失 常、失控,是沒有正常行為能力的狀態。再說,如果不是被逼無奈,有老有小,誰會想到去自殺呢!?我是受害者,去法院和長山派出所,潛 意識想去求助、求救,去討要家庭暴力的證據。
證據五、錢厚慶所長2009年11月10日所作的詢問筆錄(3頁、 複印件,來源:江陰市公安局) 證 明對我的行政處罰程序是不合法的!欲加之罪,何患無辭!請問,我已經被關進去了,為什麼堂堂的 江陰市公安局長山派出所所長卻在五天之後才想到去補做筆錄呢?筆錄中他還戲稱我是上訪老戶,筆錄內容反映是他堅決地要求公安局行政處 罰我的!錢厚慶所長難道不懂治安管理法規嗎?不懂施救措施嗎?不懂警察法規嗎?不懂法律程序嗎?他究竟出於什麼目的?別具用心、居心 叵測地陷害弱女子的求助、求救、行為!?人之初,性本善,我們作為正常人類,都有最基本的善良和同情弱者的道德底線!請問長山派出所 錢厚慶所長的基本道德和職業道德又去了哪?難道錢厚慶所長的工作,就是把老百姓的訴求當著皮球踢來踢去嗎?作為一個發達地區的基層派 出所長,應該確保一方安危,他一年領著國家幾十萬元的高薪水,難道對老百姓、對弱勢群體、對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敲詐)的身處異地他鄉 的孤兒寡母,都不負責半點法律責任和法律義務嗎?如果說錢厚慶所長當時不是抱著遊戲、隨心所欲、麻木不仁、高高掛起的工作作風,不是 將急需救助的我,當皮球踢來踢去,踢著好玩,或者是通知我的家人我表姐或我兒子,或者是和我的基層組織村委會、居委會領導(也就幾分 鍾的距離),大家共同處理我前因後果的訴求(討要家庭暴力證據),讓情緒失控的我得到安慰、、、、、,或者送我回家,或者是將我送到 精神病院去治療,待我清醒後我會對他感恩戴德、磕頭作揖、感激不盡。
這樣子也能顯示出我們提倡的和諧社會中人人應有的最基本的善良心、同情 心和友愛精神。
但 是,作為國家的公職人員,長山派出所錢厚慶所長每次處理我的訴求時, 不就事論事,公正處理,卻胡說八道、東扯西拉耍流氓作風,他多次調戲我,說我是富婆,皮膚白白的,離婚後會有很多男人愛我,很好再 嫁,他還說他要幫我介紹很喜歡我等等。他還同劉玉華討論我和劉玉華原來已經過去的私生活細節問題,2009年3月劉玉華告訴我,當時我氣暈了。2009年7月,我當著江虹村委會毛 美琴主任等很多村領導的面罵他是流氓,錢鳴警官也聽見過,並叫我給所長留點面子,我說我不同流氓講話。而2008年他在處理我遭受劉春興的毒打時調侃我,劉玉華說你有多少萬!是不是 呀?!
其實短短的再婚幾年時間,劉的父母都是農民,從不做事靠我們來養!而劉 玉華在興澄鋼廠干工人每月收入只有1000多 元!再婚共同財產有多少多少錢的這種說法簡直是不可能成立!完全是借 婚姻名義敲詐!因為這是家庭暴力犯罪分子劉玉華子虛烏有的哥德巴赫猜想!再說,就是有多少萬?難道說我母子就應該遭受故意的家庭暴力 侵害(敲詐)嗎?我及時報警後,江陰市公安局長山派出所的警察和錢厚慶所長就應該不及時出警,不給力作為,不公平、公正地處理嗎?荒 謬之極的道聽塗說言論讓我很無奈、反感、噁心又無助,痛苦之極。要面子的我一直忍讓,被動、不敢理直氣壯地維護我母子的尊嚴和合法居 住權,一直流浪在外多年,以致抑鬱的痛不欲生,想自殺解脫。這一切的罪魁禍首就是我母子遭受故意的家庭暴力侵害(敲詐),在多次報警 後卻又得不得公正的處理造成的。以上基本情況及不合法性、不客觀性和關聯性地證據證明了我被行政處罰20天是由江陰市公安局長山派出所錢厚慶所長台前幕後導演的結果。
證據六、行政訴訟答辯書(2頁 江陰市公安局)、複印件,來源:江陰市公安局 證明江陰市公安局以及長山派出所弄虛作假,隱瞞案情,瀆職、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包庇、縱容違法 亂紀犯罪不負責任事實。以上系列事實,證明我是被江陰市公安局的執法不作為逼的自殺,但沒死成。瘋了,才會這樣。
證據七、庭審筆錄及公安局存檔 卷宗(本人無權複印,只能查閱。來源:江陰法院,長山派出所)(留存的出警記錄、拍照我自殺遺書的原始證據) 系 列證據證明江陰市公安 局長山派出所錢厚慶所長知道我服毒自殺的事。可面對我的求助、求救行為,卻敷衍了事、借故躲開。最後,對我進行了最長時間的行政處罰 來殘害我。而作為處罰依據的相關證據,存在前後自相矛盾,日期不相符,雙方質證不能自圓其圓。而且江陰市公安局拘留所『攔腰綁著的腰 銬、手銬、幾十斤重的腳鐐和套在脖子上的鋼灰』來保護我,這正常嗎?請問:『我是快要被執行死刑的重刑犯嗎』?這麼優雅、享受的待遇 恰好證明我當時行為失控、無民事行為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規定
第二十條 人民警察必須做到:1、 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第二十一條 人 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 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第二十二條 人 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3、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亂紀犯罪活動; 5、 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11、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第四十六條 民 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亂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八條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 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行 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條 人 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賠償。
以上事實及法律依據,證明江陰市公安局長山派出所的警察出警不及時、不 給力、不作為,長期的包庇、姑息養奸的縱容才助長了犯罪分子劉玉華以及其父親劉春興對我母子長期的家庭暴力侵害(敲詐)。
因 此,我認為長山派出所錢厚慶所長所補作的筆錄恰好證明了對我的行政處 罰是程序嚴重違法,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是栽樁陷害,是瀆職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和不負責任的表現,是不作為的腐敗官僚作風在作 怪,是人為地、製造竇娥冤案。並且錢厚慶所長還授意多位下屬作出了不能自圓其圓的詢問筆錄和部分造假筆錄(參見筆錄,請問這正常 嗎?),這一切恰好證明了我的不幸遭遇,我是無辜的受害者,我應該得到法律的救助和保護。
作 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公民,在和諧社會的幸福江陰,在緊急危難時 刻,向警察求助、求救,是我的基本權利,任何人無可厚非。發生的這一切,造成我一直失業至今,我的精神上偏體鱗傷、傷痕纍纍,處於崩 潰邊緣,我自卑、自閉、抑鬱、痛苦、害怕,不敢見人,想安樂死解脫冤屈。
我 請求上級領導予以有錯必糾原則,為我申冤!還我一個公道!冤有頭,債 有主!我強烈要求有關部門明鑒高懸,明察秋毫,本著違紀必究原則對長山派出所錢厚慶同志進行嚴肅處理,撤銷他的副所長職務並清除出公 安隊伍,也好以一儆百,樹立良好的警紀警風,真正為民辦事,為政府爭光!以上控告的內容,句句屬實,本人願為此負法律責任!
此致
求助人:張玲
我2000年 認識並嫁給了江陰市民劉玉華。2001年3月1日我們正式領了結婚證(他 離異帶一女,我喪偶帶一子十歲)。再婚後,四世同堂,我承擔著家庭的主要經濟重任(系列證據加以證明)。 期間,我婚前財產被劉 玉華及其父母弟弟姨媽等或借或挪或騙,用掉七萬余元(至今未歸還),以及我婚後辛勤勞動掙回的報酬數十萬元多也被豪華裝修花光用光騙 光。我是一個心地善良並勤儉持家的傳統女人,再婚後一直辛勤地工作,忠誠地保守婚姻,為了兒子學業的穩定,作出了長期的忍泣吞聲、忍 辱負重的煎熬、、、、、。期間,劉玉華暴露出過分的吃喝嫖賭抽等不良嗜好,他及他父親對我母子故意實施家庭暴力侵害多次,目的是敲詐 錢財!
2007年9月 通過報警數次,我母子倆在長山派出所馬建雲等警察見證的情況下被趕出家門,流離失所在外四五年。遭遇這一切災難時刻,我都及時報過 警,有數十次(系列證據為證),但江陰市公安局長山派出所只接警,輕描淡寫的走過場,至今未有過一次公正處理結果。致使我母子的人生 安全以及合法居住權無法得到保證。
2007年6月, 我向政府有關部門 反映我的不幸,控告江蘇省江陰市公安局長山派出所錢厚慶副所長不作為,也沒有得到相應答覆。隨後,我向江陰市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 到公安局調取我多次被家庭暴戾而報警的證據,法院稱公安局不出示證明(原4689卷中有記錄)。
(2010)澄民初字第090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稱我提 供不了遭遇家庭暴力的相關證據,我的請求無法得到支持。法律規定:當事人無法取到的證據,法院應該進行調取。公安局也 應該向法院如實出示相關證明,這是執法部門的法定責任。可是江陰市公安局與江陰市人民法院卻互相忽悠受害人,剝奪了受害 人的合法權益。今天,我已經離婚(被掃地出門),我母子的人身安全、合法居住權仍然無法得到安全保障。
我只能向全世界發出吶喊:江蘇省無錫市江陰市的流氓警察不作為!法官故意製作冤假錯案!
假如我從江陰市政府的十一層(市婦聯的辦公樓層)跳下來,是否是向死了 一隻小螞蟻一樣,無聲無息? 中 國有法制嗎?形同虛設的法定程序、法律法規連狗屁不如,狗屁還臭一會兒!無法無天的中國現狀,顛倒黑白的江陰市人民法院的流氓法官、 走狗法官,貪官污吏、敗類法官們掌管著權力,強姦著褻瀆著這法律法規,司法不公,故意傷害、迫害、陷害、殘害,可就是沒人過問,我該 怎麼辦?
以下是我提交的證據及說明:
證據一、澄公(長)決字【2008】 第5140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1頁、複印件,來源:江陰 市公安局) 證 明我多次因家庭暴力問題到長山派出所去求救、求助,但一直得不到重視 和幫助,以錢厚慶所長領導的警察都是執法不作為。我多次要求長山派出所處理遭受到的家庭暴力。但是,他們的回答是我母子的傷害未構成 嚴重後果!難道說只有被打殘廢了或打死了,長山派出所才肯處理嗎! 2008年6月, 我被逼無奈向江陰、 無錫各部門求救求助發帖子:家庭暴力誰能管,社會現象不公平!內容是再婚後我母子被敲詐、受虐待、遭遺棄,得不到警察的公正處理的詳 細經歷,但沒得到應有的公正結果。換來的反而是公開冷漠,無錫市公安局和江陰市公安局在網上公開回帖,我被公公毒打的事是家庭內部矛 盾,決定不予行政處罰,建議打官司。公安機關這樣踢皮球的處理結果,就是助紂為虐!
證據二、【請求人民法院調查取 證申請書】、【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4頁、複印件,來源:江陰法院) 2008年8月, 我向江陰法院提起再 婚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敲詐)直至被遺棄,要求歸還我的婚前財產並離婚的訴訟請求。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請求人民 法院去公安機關調取出警記錄及相關家庭暴力證據,要求長山派出所胡剛等多位警察到庭作家庭暴力見證,但沒得到支持。計珉法官0510-86849426同 我說,那個所長(錢所長)說,警察無作證義務,離婚是你們的事,不願 介與。而我本人親自去乞求錢厚慶所長,錢明警官,要求長山派出所為我提供相關家庭暴力的證據,乞求胡剛警官等人到庭作證,家庭暴力現 場見到的情況,但是錢厚慶所長一直予以拒絕。無奈,我於2009年9月又向江陰法院提起離婚 訴訟,計珉法官告訴我離婚可以,需要我繼續提供家庭暴力證據。而事實上,2006年3月11日晚 上,長山派出所胡剛警 官到我家處理案情時,親眼看見我母子被劉玉華趕出家門和我被打的披頭散髮、頭破血流的現場。胡剛警官曾經答應我需要領導批准,可以出 庭為我作證。長山派出所的警察都知道我遭受的家庭暴力侵害(敲詐)。最終,我的離婚訴訟因我本人很難舉證家庭暴力的情形下,我無奈、 屈辱地選擇了調解,但給本人造成了及其嚴重的後果,造成了我的經濟損失四十余萬元,和申請數次的強制執行,以及久拖不決的數場訴訟, 至今未果。
證據三、澄公(山)決字【2009】10445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1頁、複印件,來源:江 陰市公安局 證明在2009年11月7日(11月6日我已被關進去了),江陰市公安局 以我擾亂單位秩序和故意 侵害為由,對我作出了行政拘留二十日並處罰款二百元的行政處罰,並於2009年11月27日實際執行完畢。我認為該 處罰的作出是沒有事實和法律的依據。事實上是我母子長期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敲詐),我多次報警110,去長山派出所求助、求救,要求長山派出所進行處理,前後多達數十次, 但一直未有公正處理過,我感覺江陰這裡太黑暗,無助又無救,有理無處訴,孤立無援的我只能委屈地、抑鬱地、想到自殺來解脫,沒想到卻 遭受如此慘無人道的讒害。
證據四、遺書、藥瓶、出院記錄 等大量確鑿的證據(5頁、複印件,來源:江陰市中醫院和本人) 證明我服藥自殺沒死成但無法自身控制,失去了民事行為能力。我在2009年11月2日先吞服近260片 安眠藥(氯硝西泮)自殺,快昏迷了補寫遺書,但沒死掉。被我兒子發現報警110,長山派出所派程鵬警官、徐寧警官等到場拍照遺書(長 山派出所存檔),將我抬下樓,後中醫院120車 拉走急救。在未影響生 命的情況下,由於藥物的毒副作用,嚴重影響了我的精神狀況,之後我的所有行為都已經失去了正常的控制。參見我服藥的藥瓶和網路搜尋的 氯硝西泮片有什麼副作用的介紹說明?因此,我在潛意識的驅使下,才會到處求助、求救。我對自己當時的行為已經完全沒有記憶,只是在拘 留所後期,稍微清醒後,經過馬管教等其他人的告知和看到處罰決定書後才得知被拘留了。這些情況,有江陰市中醫院的病歷,主治醫生以及 江陰市公安局拘留所的包大隊長和馬管教都可以為我證明。他們說我在拘留所先是昏迷了三四天,醒了後打人、罵人、咬人、還撞牆,馬管教 說我力氣很大三個男管教都控制不了我,只好保護我『戴鋼徽、腰銬、手銬、腳繚』,而我走出牢房的當天,拘留所的包大隊長還關心的找我 談話,他說:「我們這麼做『的特許待遇』,是在保護你的生命,你自己也要珍惜生命,不公正可以通過正常途徑反映,如果有關部門來調查 了解,我們會如實反映情況」。我說行政處罰對我不公平,討不到公正我只有一死解脫。『特許待遇』這一切恰好證明我當時是屬於精神失 常、失控,是沒有正常行為能力的狀態。再說,如果不是被逼無奈,有老有小,誰會想到去自殺呢!?我是受害者,去法院和長山派出所,潛 意識想去求助、求救,去討要家庭暴力的證據。
證據五、錢厚慶所長2009年11月10日所作的詢問筆錄(3頁、 複印件,來源:江陰市公安局) 證 明對我的行政處罰程序是不合法的!欲加之罪,何患無辭!請問,我已經被關進去了,為什麼堂堂的 江陰市公安局長山派出所所長卻在五天之後才想到去補做筆錄呢?筆錄中他還戲稱我是上訪老戶,筆錄內容反映是他堅決地要求公安局行政處 罰我的!錢厚慶所長難道不懂治安管理法規嗎?不懂施救措施嗎?不懂警察法規嗎?不懂法律程序嗎?他究竟出於什麼目的?別具用心、居心 叵測地陷害弱女子的求助、求救、行為!?人之初,性本善,我們作為正常人類,都有最基本的善良和同情弱者的道德底線!請問長山派出所 錢厚慶所長的基本道德和職業道德又去了哪?難道錢厚慶所長的工作,就是把老百姓的訴求當著皮球踢來踢去嗎?作為一個發達地區的基層派 出所長,應該確保一方安危,他一年領著國家幾十萬元的高薪水,難道對老百姓、對弱勢群體、對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敲詐)的身處異地他鄉 的孤兒寡母,都不負責半點法律責任和法律義務嗎?如果說錢厚慶所長當時不是抱著遊戲、隨心所欲、麻木不仁、高高掛起的工作作風,不是 將急需救助的我,當皮球踢來踢去,踢著好玩,或者是通知我的家人我表姐或我兒子,或者是和我的基層組織村委會、居委會領導(也就幾分 鍾的距離),大家共同處理我前因後果的訴求(討要家庭暴力證據),讓情緒失控的我得到安慰、、、、、,或者送我回家,或者是將我送到 精神病院去治療,待我清醒後我會對他感恩戴德、磕頭作揖、感激不盡。
這樣子也能顯示出我們提倡的和諧社會中人人應有的最基本的善良心、同情 心和友愛精神。
但 是,作為國家的公職人員,長山派出所錢厚慶所長每次處理我的訴求時, 不就事論事,公正處理,卻胡說八道、東扯西拉耍流氓作風,他多次調戲我,說我是富婆,皮膚白白的,離婚後會有很多男人愛我,很好再 嫁,他還說他要幫我介紹很喜歡我等等。他還同劉玉華討論我和劉玉華原來已經過去的私生活細節問題,2009年3月劉玉華告訴我,當時我氣暈了。2009年7月,我當著江虹村委會毛 美琴主任等很多村領導的面罵他是流氓,錢鳴警官也聽見過,並叫我給所長留點面子,我說我不同流氓講話。而2008年他在處理我遭受劉春興的毒打時調侃我,劉玉華說你有多少萬!是不是 呀?!
其實短短的再婚幾年時間,劉的父母都是農民,從不做事靠我們來養!而劉 玉華在興澄鋼廠干工人每月收入只有1000多 元!再婚共同財產有多少多少錢的這種說法簡直是不可能成立!完全是借 婚姻名義敲詐!因為這是家庭暴力犯罪分子劉玉華子虛烏有的哥德巴赫猜想!再說,就是有多少萬?難道說我母子就應該遭受故意的家庭暴力 侵害(敲詐)嗎?我及時報警後,江陰市公安局長山派出所的警察和錢厚慶所長就應該不及時出警,不給力作為,不公平、公正地處理嗎?荒 謬之極的道聽塗說言論讓我很無奈、反感、噁心又無助,痛苦之極。要面子的我一直忍讓,被動、不敢理直氣壯地維護我母子的尊嚴和合法居 住權,一直流浪在外多年,以致抑鬱的痛不欲生,想自殺解脫。這一切的罪魁禍首就是我母子遭受故意的家庭暴力侵害(敲詐),在多次報警 後卻又得不得公正的處理造成的。以上基本情況及不合法性、不客觀性和關聯性地證據證明了我被行政處罰20天是由江陰市公安局長山派出所錢厚慶所長台前幕後導演的結果。
證據六、行政訴訟答辯書(2頁 江陰市公安局)、複印件,來源:江陰市公安局 證明江陰市公安局以及長山派出所弄虛作假,隱瞞案情,瀆職、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包庇、縱容違法 亂紀犯罪不負責任事實。以上系列事實,證明我是被江陰市公安局的執法不作為逼的自殺,但沒死成。瘋了,才會這樣。
證據七、庭審筆錄及公安局存檔 卷宗(本人無權複印,只能查閱。來源:江陰法院,長山派出所)(留存的出警記錄、拍照我自殺遺書的原始證據) 系 列證據證明江陰市公安 局長山派出所錢厚慶所長知道我服毒自殺的事。可面對我的求助、求救行為,卻敷衍了事、借故躲開。最後,對我進行了最長時間的行政處罰 來殘害我。而作為處罰依據的相關證據,存在前後自相矛盾,日期不相符,雙方質證不能自圓其圓。而且江陰市公安局拘留所『攔腰綁著的腰 銬、手銬、幾十斤重的腳鐐和套在脖子上的鋼灰』來保護我,這正常嗎?請問:『我是快要被執行死刑的重刑犯嗎』?這麼優雅、享受的待遇 恰好證明我當時行為失控、無民事行為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規定
第二十條 人民警察必須做到:1、 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第二十一條 人 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 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第二十二條 人 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3、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亂紀犯罪活動; 5、 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11、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第四十六條 民 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亂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八條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 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行 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條 人 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賠償。
以上事實及法律依據,證明江陰市公安局長山派出所的警察出警不及時、不 給力、不作為,長期的包庇、姑息養奸的縱容才助長了犯罪分子劉玉華以及其父親劉春興對我母子長期的家庭暴力侵害(敲詐)。
因 此,我認為長山派出所錢厚慶所長所補作的筆錄恰好證明了對我的行政處 罰是程序嚴重違法,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是栽樁陷害,是瀆職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和不負責任的表現,是不作為的腐敗官僚作風在作 怪,是人為地、製造竇娥冤案。並且錢厚慶所長還授意多位下屬作出了不能自圓其圓的詢問筆錄和部分造假筆錄(參見筆錄,請問這正常 嗎?),這一切恰好證明了我的不幸遭遇,我是無辜的受害者,我應該得到法律的救助和保護。
作 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公民,在和諧社會的幸福江陰,在緊急危難時 刻,向警察求助、求救,是我的基本權利,任何人無可厚非。發生的這一切,造成我一直失業至今,我的精神上偏體鱗傷、傷痕纍纍,處於崩 潰邊緣,我自卑、自閉、抑鬱、痛苦、害怕,不敢見人,想安樂死解脫冤屈。
我 請求上級領導予以有錯必糾原則,為我申冤!還我一個公道!冤有頭,債 有主!我強烈要求有關部門明鑒高懸,明察秋毫,本著違紀必究原則對長山派出所錢厚慶同志進行嚴肅處理,撤銷他的副所長職務並清除出公 安隊伍,也好以一儆百,樹立良好的警紀警風,真正為民辦事,為政府爭光!以上控告的內容,句句屬實,本人願為此負法律責任!
此致
求助人:張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