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副處級祖墳」的人味與沒人味

2012年05月09日評論
【新唐人2012年5月9日訊】河南政協常委、民革河南省委員趙克羅,5月3日發了一篇微博,稱「某省領導路過南陽,見高速公路沿線墳頭較多,遂要求剷平南陽區域所有墳頭,通知已在南陽市政府傳達至鎮平縣,現在正統計各村在外副處級以上官員,這些官員家的祖墳不動,只剷平民百姓祖墳。」繼而,此消息廣為擴散,網民叫罵不絕。

趙克羅老家的村支書告訴他,他也算是副處級以上的官員,祖墳可以不刨。倘真如此,趙某儘管自己「既得利益」,仍感不平而為此發聲,應該說他是出以公心。

5月6日,趙克羅發微博致歉,說「自己原發微博部分失真,即省裡領導的說法和『副處級祖墳』的說法只是口傳,沒有明文規定」。我看,這個閃爍其詞的道歉完全沒必要。

「口傳」不等於失真。省裡領導要求鏟墳,不違現行法規,可視為他的份內之事,說他要求下面鏟墳,無傷其光輝形象;保留「副處級祖墳」,在「鏟墳執法」中,只可意會不可言傳,只能按潛規則、順勢利眼而靈活變通,由官場習慣和「選擇性執法」來自動落實。想想看,要是白紙黑字的官方文件載明「保留副處級及以上官員家祖墳,其他祖墳一律剷除」,這成何體統?那是揣著明白往槍口上撞啊!

明文規定的特權,涉及面以及消息擴散面都小許多,而普遍流行、造福較多擁權人士的實際的「特權待遇」,大多遵循官場「潛規則」自動運行。沒明文規定,查起來,等於政治與政策正確。獲取與落實實惠的無名特權,靠的是「保障虛偽機制」;明文允許的腐敗或許是低級腐敗,而無需明文規定即可享受諸多特權,其腐敗與腐敗自動化程度,更上一層樓。

按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和民政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下發的《關於特殊墳墓處理問題的通知》,「副處級祖墳」不等於受保護的墳墓。記者提到「副處級祖墳」,南陽市某工作人員說「這個沒有明文規定,只有知名人士墓的說法,反正我們聽上面的,要是領導打招呼就往知名人士祖墳上靠吧。」

是的,總要有個能起點搪塞作用的說法,得儘量往「合理合法」上靠。副處級官員家的祖墳,不屬於「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又不是「重要的知名愛國人士、台灣重要上層人士的墳墓以及重點僑務工作對象的祖墓」,研究過現行法規的執法者,除了取出「知名人士」概念,為順從上面的意願而私自擴大知名人士的範圍,別的還真找不出沾點邊的理由。

副處級官員,在南陽這種地級市,其實比「知名人士」份量更重。非官員名人,如僅是科學家、作家、藝術家、網絡名人等等,縱然比官員名氣大得多,也不可能享受「副處級待遇」。這種現實情況在許多地方亦然,《東方早報》跟蹤報導過「葉挺祖墳事件」,葉家祖墳裡沒有「開國軍事家」葉挺,連清末被賜封為朝議大夫的葉世瞻(葉挺的曾祖父),都被官方認定「不是名人」。明朝開國元勛沐英的超級名人身份雖然沒法否定,但南京將軍山的沐氏古墓群,照樣被豪華別墅侵佔。

深究起來,權力機構提出「誰家的祖墳老宅該保還是該毀」的問題,並就此作出界定,這本身就意味著世道不公。

鏟墳行動中的選擇性執法,至少涉及兩個重要方面,應分開來談:其一,中華漢族之「祖墳傳統」是否應被剷除?其二,「傳承傳統」為什麼要分三六九等,憑什麼要依官本位的規矩、規則來處置?在這方面「平權」行不行?

文革前,中國人的「祖墳情結」非常嚴重,俗語有雲「殺父仇,奪妻恨,仇恨大不過挖祖墳。」而今挖祖墳這事,由於見多了無數古今名人被挫骨揚灰的世面,國人遠比以前「想得開」。可是,傳統記憶畢竟不容易被輕易抹掉,即便號稱先進的部分官員,也和老百姓「心往一處想」。

副處級及以上、以下官員,和中國平民的思想覺悟一般高,很好,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祭祖念根不忘本的良好心願(祭祖念根也是一種信仰權利和精神需求),這有人情味、有人味。不過,你感情上不接受、行動上所拒斥的,偏要老百姓逆來順受,而自己卻依仗特權迴避傷害,保住自家的祖墳,這就是「漢奸賣民賊」的德行了。

祖墳與祭祖,乃中華傳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若祖先無所,祖跡無痕,還侈談什麼古國文明、禮儀之邦?

無信仰、無根基的「傳統官念」,因秉持「惟實用論」而混亂不堪。為招商引資,提高當地知名度,有些地區大力發掘歷史與傳統資源,力證姓氏起源,為名人尋根覓祖,恨不能平地起個大土堆,造個嶄新的祖墳出來,其間也顧不上法規與誠信。

選擇保留夠級別「大人物」家的墳墓,稱進行某種教育雲雲,終會搬石砸腳。小人物的後代將發問:除了他們,我們國家的其他人家怎麼沒有祖墳呢?顯然,不承認小人物的祖宗,不尊重平民尊嚴與權利的勢利眼國家,還有那些時時處處都享受特權的「賣民賊」,在廣大民眾那裡會得到怎樣的評價,的確值得深思。

文章來源:《博客中國》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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