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6月1日訊】(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 1日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今天表示,採購法與 WTO(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一致,兼具興利防弊與國際接軌採購制度,並無阻礙國家建設發展。
環球經濟社長林建山投書媒體指出,採購機關為了所謂「最適發包規模」、「避免過度集中圖利於單一廠商」,及「為了使公務員工作負荷均攤」等理由,而將重大建設案切割打散、化整為零,認為是採購法的規定。
工程會澄清,現行採購法規定,機關不得意圖切割標案以規避嚴格的作業程序分批辦理採購。實務上,機關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考量,常將不同的採購標的合併招標,例如統包工程,即是結合設計及施工的工程發包模式;資訊服務也有將整體規劃、軟體開發、系統建置及營運合併招標情形。機關如有個案執行偏差,工程會將加強稽核監督。
工程會指出,採購法參照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及先進國家採購制度,明定「最低標」及「最有利標」二種決標方式,由各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選擇利用。
機關如認定不同廠商所供應的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的異質採購,而不宜採最低標辦理者,可採最有利標決標以獲取最佳採購品質。
依各機關100年決標統計資料,全年採購總件數18萬5429件,其中採最有利標決標件數3萬7682件,占全部總件數比率達20.32%。
工程會進一步指出,為配合政府組織再造,將適度檢討採購法的整體架構,近期並將邀集專家學者共同研商;各界如發現不合時宜規定或有具體改善的建議,可向工程會反映。
環球經濟社長林建山投書媒體指出,採購機關為了所謂「最適發包規模」、「避免過度集中圖利於單一廠商」,及「為了使公務員工作負荷均攤」等理由,而將重大建設案切割打散、化整為零,認為是採購法的規定。
工程會澄清,現行採購法規定,機關不得意圖切割標案以規避嚴格的作業程序分批辦理採購。實務上,機關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考量,常將不同的採購標的合併招標,例如統包工程,即是結合設計及施工的工程發包模式;資訊服務也有將整體規劃、軟體開發、系統建置及營運合併招標情形。機關如有個案執行偏差,工程會將加強稽核監督。
工程會指出,採購法參照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及先進國家採購制度,明定「最低標」及「最有利標」二種決標方式,由各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選擇利用。
機關如認定不同廠商所供應的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的異質採購,而不宜採最低標辦理者,可採最有利標決標以獲取最佳採購品質。
依各機關100年決標統計資料,全年採購總件數18萬5429件,其中採最有利標決標件數3萬7682件,占全部總件數比率達20.32%。
工程會進一步指出,為配合政府組織再造,將適度檢討採購法的整體架構,近期並將邀集專家學者共同研商;各界如發現不合時宜規定或有具體改善的建議,可向工程會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