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8月31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1日電)纏訟21年的蘇建和案,高院再更三審判決蘇建和等3人無罪。受惠於速審法規定,蘇案不得上訴即告定讞,結束漫長訴訟。
民國99年三讀通過的刑事妥速審判法,主要條文包括案件審理逾8年,被告可聲請減刑;審理逾6年、更審3次以上且多次獲判無罪,檢方不得上訴;重罪羈押最長8年。
其中,速審法第8條規定,審判時間超過6年,經最高法院第3次以上發回後,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有2次以上無罪判決者,就不得再上訴。這項條文讓不少纏訟已久的案件塵埃落定。
前十項運動國手古金水於88年8月間被控涉入立榮航空班機爆炸案,花蓮地方法院一審判10年徒刑,二審判決7年6月徒刑。古金水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結果全案訴訟進入不斷發回更審的程序。
花蓮高分院於93年2月更一審宣判無罪後,檢方認為古金水難脫涉案嫌疑,仍堅持繼續上訴,但花蓮高分院更二審、更三審、更四審都陸續做出無罪判決。
去年5月間,更五審仍做出無罪判決,花蓮高分院宣告,全案審理已超過6年,且高分院所做的更審無罪判決已超過2次,依據速審法第8條的規定,不得再上訴最高法院,才讓纏訟12年的古金水無罪定讞。
另有一件發生於80年9月間在基隆的車禍案件,一名駕駛聯結車的白姓司機與對向聯結車相撞,對向司機死亡,白姓司機81年3月間被檢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法院審理期間,一審、二審、更一審都判處白姓司機8月徒刑;更二審改判無罪;除更五審又判有罪,高院更三審、更四審、更六審至更八審都判決無罪,讓一件刑度不高的案件在法院更審近20年,直到更九審再判無罪,才以速審法第8條規定判白姓司機無罪定讞。
民國99年三讀通過的刑事妥速審判法,主要條文包括案件審理逾8年,被告可聲請減刑;審理逾6年、更審3次以上且多次獲判無罪,檢方不得上訴;重罪羈押最長8年。
其中,速審法第8條規定,審判時間超過6年,經最高法院第3次以上發回後,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有2次以上無罪判決者,就不得再上訴。這項條文讓不少纏訟已久的案件塵埃落定。
前十項運動國手古金水於88年8月間被控涉入立榮航空班機爆炸案,花蓮地方法院一審判10年徒刑,二審判決7年6月徒刑。古金水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結果全案訴訟進入不斷發回更審的程序。
花蓮高分院於93年2月更一審宣判無罪後,檢方認為古金水難脫涉案嫌疑,仍堅持繼續上訴,但花蓮高分院更二審、更三審、更四審都陸續做出無罪判決。
去年5月間,更五審仍做出無罪判決,花蓮高分院宣告,全案審理已超過6年,且高分院所做的更審無罪判決已超過2次,依據速審法第8條的規定,不得再上訴最高法院,才讓纏訟12年的古金水無罪定讞。
另有一件發生於80年9月間在基隆的車禍案件,一名駕駛聯結車的白姓司機與對向聯結車相撞,對向司機死亡,白姓司機81年3月間被檢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法院審理期間,一審、二審、更一審都判處白姓司機8月徒刑;更二審改判無罪;除更五審又判有罪,高院更三審、更四審、更六審至更八審都判決無罪,讓一件刑度不高的案件在法院更審近20年,直到更九審再判無罪,才以速審法第8條規定判白姓司機無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