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冠亨涉酒駕撞死人 判刑6年

2012年11月09日台灣
【新唐人2012年11月09日訊】(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9日電)男子葉冠亨涉酒駕撞死人案,高雄地院今天依公共危險罪判處葉有期徒刑6年,同案被告王嘉祥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2年徒刑。

葉冠亨被控今年4月25日酒後駕車載友人在高雄市中華路超速撞到垃圾車,再撞擊晨起運動的李姓婦人,造成李婦當場死亡,同車陳姓友人也傷重不治,李婦丈夫也疑因傷心猝死,留下8歲孤女。

全案由高雄市警察局新興分局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檢方於5月底偵結,葉冠亨和垃圾車司機王嘉祥分別被依酒駕肇事致人於死、公共危險、業務過失致死等罪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