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1月29日訊】(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9日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布,102年7月1日起,禮券損毀可辨認而補發時,手續費紙每次不得逾新台幣50元,磁條及晶片卡每張不得逾100元。
消保處表示,今(101)年度第9次消費者保護會議通過「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相關修正條文內容,經濟部表示將於102年7月1日施行。
消保處說明,本次零售業禮券規範修正案針對禮券毀損、變形,但重要內容例如禮券發行人、券面金額、禮券編號或條碼等可辨認者,應允許使用或補發;當申請補發時,補發費用紙券每次不得超過50元,磁條卡或晶片卡每張不得超過100元。。
其次,禮券為記名式,如發生遺失、被竊或滅失等情形時,得申請補發;補發費用紙券每次不得超過50元,磁條卡或晶片卡每張不得超過100元。
消保處表示,今(101)年度第9次消費者保護會議通過「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相關修正條文內容,經濟部表示將於102年7月1日施行。
消保處說明,本次零售業禮券規範修正案針對禮券毀損、變形,但重要內容例如禮券發行人、券面金額、禮券編號或條碼等可辨認者,應允許使用或補發;當申請補發時,補發費用紙券每次不得超過50元,磁條卡或晶片卡每張不得超過100元。。
其次,禮券為記名式,如發生遺失、被竊或滅失等情形時,得申請補發;補發費用紙券每次不得超過50元,磁條卡或晶片卡每張不得超過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