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病人有善終選擇權

2012年12月10日台灣
【新唐人2012年12月10日訊】(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0日電)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末期病人可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維生醫療。

初審通過條文明確定義安寧緩和醫療(指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的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的醫療)、維生醫療(指用以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但無治療效果,而只能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與維生醫療抉擇(指末期病人對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施行的選擇)。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楊玉欣表示,修法重點在於提供末期病人可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維生醫療,有尊嚴地「善終」,避免病人受盡折磨插滿管子,家屬悔恨、浪費醫療資源等。

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意願人或醫療委任代理人在意願書表示同意,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意願書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委員會通過楊玉欣提出的附帶決議,意願書或同意書依法經末期病人或家屬簽署1次後,就有法律效果,但臨床實務上,病人常在不同醫院間或在同一間醫院再度入院時,重複簽署文件。行政院衛生署應在1個月內擬定處理機制,避免這類情事發生。

委員會也通過國民黨籍立委徐少萍提出的附帶決議,為鼓勵並推廣民眾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衛生署應責成所有教學醫院與署立醫院在民眾服務區提供意願書表單,鼓勵門診病人簽署,維護病人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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