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偽證案無罪 最高院發回更審

2012年12月13日台灣
【新唐人2012年12月13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3日電)前總統陳水扁被控教唆偽證案二審被判決無罪;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扁無罪的理由未交代清楚,今天將全案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前查黑中心在民國95年間偵辦國務機要費案時,陳水扁被控在檢察官傳訊前後任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德訓等人前,召集兩人進入總統官邸商議,指示兩人向檢方稱發票用於機密外交,且不能承認前總統夫人吳淑珍以他人發票申領國務機要費。

台北地方法院去年依教唆偽證罪,將陳水扁判刑4個月,減刑為2個月。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林德訓證稱曾轉交他人發票申報國務機要費,這對陳水扁被訴涉嫌的貪污案件而言,僅屬經手他人發票的人數多寡,不屬於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改判陳水扁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林德訓的陳述屬於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且高院未論述吳淑珍的部分,無罪理由交代不清,將全案撤銷,發回高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