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飛駿:民主政治如何成真?

2012年12月22日評論
【新唐人2012年12月22日訊】民主政治的十大要素

1、一人一票直選

這是民主政治的第一要件!各級政府和行政一把手由轄地選民「一人一票」直選產生,而不是來自上級的任命。各級官員的權力來自於「人民」而不是「上司」,所以政府和官員只對當地「人民負責」,而不對「上司」負責;只會「討好」人民而不會「迎合」上司。當「官職」和「權力」來自人民的公平公開選舉時,賣官買官和「跑關係」將會傾刻絕跡。

2、新聞自由

民選政府一樣要有強有力的權力監督,否則在任期間一樣以權謀私,並利用掌控的公共資源操縱民意謀求「連選連任」。「新聞監督」是最有效的武器,言論自由是公民自由的第一步!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就是保障公民廣泛充分的言論自由。

3、地方自治

如果全民普選只限於「中央政府」層面,地方政府和地方官仍由中央政府任命產生,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就會只對「中央政府」負責,而不會對轄地的人民負責,賣官買官任人唯親現象依舊會大面積存在,「人民的權力」就不會得到真正的尊重!

世界上成熟的民主國家都是實行「地方自治」的,地方政府和地方官由轄地選民直選產生。只要地方政府和地方官依法履行公職,不違反憲法,不超越地方許可權搞「軍事」、「外交」或「設立關卡」收買路錢阻礙國家交通貿易,「上級政府」對他們就沒有任何管轄權。地方官只服從當地的選民,上級來轄區辦理公務不陪同也不買單,就算總統來了也一樣不理不睬。

不用擔心「地方自治」會助長地方獨立分立傾向,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和歐盟各國都是典型「地方自治」的國家,可有哪個國家的省或州分離或獨立了?

地方鬧分離和獨立的無一例外都是中央集權制國家。

4、保護少數人的自由權利

民主國家是「多數人說了算」,但多數人的意志不是萬能的,前提是不能侵犯「少數人的合法權益」。多數人的決定不能違憲,不能侵犯人權,更不可仗勢欺淩弱勢群體!如果憲法沒有明確的「保護公民自由」條款,少數人的權利和自由就無法得到法律保障,就很容易墮入「多數人暴政」的偽民主。古希臘的邪典民主政府判決蘇格拉底死刑就是前車之鑒。

5、司法獨立

當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發生權力衝突時;當議會多數人通過的法案侵犯到少數人的權力和自由時,就需要司法機構作出仲裁。為了確保仲裁的公證性,保證司法人員的判決不受強權的干擾,司法獨立就成為必須。如果沒有司法獨立,司法就會偏向權力大的一方。當中央與地方發生權力衝突時中央勝,中央集權就會應運而生;當多數人意志與少數人權利發生衝突時意志勝,「多數人暴政」就不可避免!

6、學校自治

學校的職能是培養對國家社會有益的合格公民;而不是造就為某政府某集團無原則效勞的奴性臣民。當學生把某政府理論或某集團利益視為「優先選擇」時,就很容易與國家、社會和人民為敵。政府和黨派力量一旦捲入教育領域,愚民洗腦的教育悲劇就難以避免。民眾一旦被洗腦,就會把傷害國家社會視為神聖使命,甚至慷慨激昂地濫殺無辜。所以成熟民主國家的學校都是自治的,不可能有政府主編且強制推行的「統一教科書」。

7、官員財產公示

成熟民主國家都是廉潔政府,「腐敗」與「民主」不能並存;大凡權力腐敗叢生的民主國家一定是「偽民主」或「民主初期階段」。「官員財產公示」是確保官員廉政的第一要素!官員只有認真負責地公示自己和親人的財產,才有可能在位上忠於職守,而不會想到利用職權拓展自家的利益和財富。

8、管錢權與花錢權分離

成熟民主國家的財權都是掌控在「人民代表」議會手中,各級政府一分一廛的開支都得事先向同級議會申請拔款,經議會審核同意後才能拿到預算款;事後要詳細向議會彙報每一筆拔款的用途。政府總是傾向於多花錢的,如果政府管錢又花錢,就必然高稅掠民公款揮霍,不搞「三公腐敗」一定天理不容。

9、政府財務公示

民主國家政府的公共開支不但要向同級議會作出詳細彙報,還要定期向轄地選民公示,供選民監督審核和質疑。比於建一座橋樑要花多少錢,不同型號的建材價格,議員中可能沒有內行者,但全部選民陣營裡一定會有內行者!如果工程官員虛報預算或抬高建材價格,議員不一定都能審核出來,但全部選民裡一定有人能洞若觀火。此舉還能有效防範議會「人民代表」與政府官員勾結「合夥分贓」犯罪。

10、媒體中立

凡是成熟的民主國家,都明白「政府和執政黨不能用納稅人的錢為自己做宣傳」這個政治常識!這個真理是不證自明的!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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