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行健:「摔童男」韓磊的故事

2013年08月25日評論
【新唐人2013年8月25日訊】2013年7月 23日晚9點左右,在北京大興的街頭發生了一起惡性暴力事件:兩名駕車男子因不滿一位推著嬰兒車的女士擋道,發生爭執,一男子將這位女士打倒後,突然把嬰兒車中的一個未滿兩歲的女童抓起,舉過頭頂,當街摔成重傷。經搶救,女童不治而亡。事件經網絡發酵,摔童男子一時成了千夫所指,也不乏有人開始深入探求其暴戾行為的根源。很快,該男子身份和照片被曝光。他叫韓磊,一名刑滿釋放人員。我也認出了韓磊,他是我在獄中接觸到的千百名犯人之一。

獄中韓磊印象

我認識韓磊,是在北京市第二監獄。當時,那是一所集中關押重刑犯的監獄,其中的刑事犯基本上是被判了無期徒刑或死緩的。此外,也關押了一些政治犯和外籍犯。韓磊因盜竊了一輛轎車被判無期徒刑。這輛轎車原價大約三四十萬元。當時正值1996年江澤民時期的嚴打,在滿是重刑犯的二監,與韓磊同樣被判無期徒刑的,不乏貪污了數千萬元乃至上億元的貪污犯、殺人犯、搶劫犯、強姦犯。
我認識韓磊時,他剛剛因為打獄警被加刑一年。

起因大致如下:一天晚上,韓磊想給家人打電話——在獄中這叫「親情電話」。但是獄警不允,在與獄警爭搶電話中,韓磊打了獄警一耳光。在二監,與家人通電話不是犯人的基本人權,而是一種對待犯人的獎懲手段。獄方對「表現」不好的犯人,會以剝奪親情電話作為懲罰。像我這種不認罪的政治犯,從來沒有與家人通過電話。

我相信,如果韓磊能夠與家人通電話,他的家人是不可能鼓勵他與政府對抗的,我所見到的犯人家屬,都是要自己的親人在獄中好好服刑改造,爭取早日出獄。而在被隔絕了親情的情況下,犯人心理上孤獨脆弱,很容易就會失去自我控制,做出過激行為。

因為打了獄警一耳光,韓磊付出的代價是被加刑一年,而且被關了「小號」,遭到暴打。「小號」是監獄懲罰犯人的禁閉室,大小僅可容身。韓磊還給我看過他背上遭到警察和其他犯人暴打留下的傷痕。

這次事件後,韓磊開始積極地爭取減刑。他參加勞動,參加成人自學考試,在各方面都表現得很積極。監獄規定,犯人參加成人自考,每通過一門課程,就會得到加分獎勵,獲得減刑。韓磊每次考試都要報七八門課程,而基本上都能通過。韓磊是很聰明的,智力、毅力均遠過常人。

桀驁不馴的韓磊似乎服從「改造」了。但在私下裡,他卻說這純粹是為了減刑,他從沒有真正認同所加給他的刑罰。在一次被犯人欺負時,他發出尖厲的嘶喊,長期被壓抑的憤怒在那一瞬間釋放。但在漫長的服刑生活中,他的憤怒都不得不經常性地被壓抑。

在獄中,犯人都被剃了光頭。韓磊的頭型上尖下圓,兩耳高聳,我每次瞥見他低頭走過的背影,都會心中一緊,彷彿看到地獄中的怨鬼,行邁遲遲,踽踽獨行。

「無限自由」的自由裁量權

我還認識一些犯人,他們的罪刑失衡,比韓磊更嚴重。有一個犯人王平,因盜竊罪被判無期徒刑,他的盜竊行為有多麼嚴重呢?他去偷牛蛙吃,不慎弄開了閘門,放跑了許多牛蛙。倒霉的是,這些牛蛙不是「一般」的牛蛙,而是公安部某療養院養的、特供官僚們享用的牛蛙。結果王平就因偷吃牛蛙被判了無期徒刑。至於判決書,當然不會赤裸裸地說明原委,而是把那些放跑的牛蛙換算成價值上萬元,這叫作「打成價值」。於是王平就因盜竊價值上萬元,被判處無期徒刑。按照當局現行法律,盜竊價值數萬元,就可以判處無期徒刑。農民王平,就因為嘴饞,而且偷錯了地方,偷到公安部的後院,就被奪去了二十多年的人生歲月,青春時光被葬送在了監獄裡。他的事情,在犯人中是被當作笑料的,但這是一個多麼殘酷、多麼荒誕的「笑料」!

在二監的重刑犯中,諸如此類的犯人不勝枚舉。犯人李建國,因盜竊價值數萬元,被判無期徒刑;犯人孫凱,因盜竊價值幾萬元,被判無期徒刑,其實他偷的不過是幾件衣服——這衣服當然要按市場價格換算,不可能按清倉大甩賣的價格「打成價值」。在二監的重刑犯中,盜竊幾萬元的和貪污幾千萬元的、偷一輛車和偷幾十輛車的、盜竊的和殺人的,被判同樣刑期的情況極為常見。有的甚至顛倒過來,盜竊的比搶劫的、強姦的、殺人的,判得還重;盜竊數額少的比貪污數額多的,判得還重;情節輕微的比情節惡劣的,判得還重。

這是為什麼呢?因為,在當局司法體制中,有一種「自由裁量權」!比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對盜竊罪是這樣規定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是新刑法的規定,而在以前的刑法中,犯盜竊罪是可以被判死刑的。

什麼叫「數額特別巨大」?三萬元以上就算。而從十年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這個巨大的量刑空間,就由法官來裁量,這就是所謂「自由裁量權」。不僅盜竊罪是這樣,其他罪名也是如此。犯某某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諸如此類。

從三年到十年,從十年有期徒刑到死刑,這其中巨大的「自由裁量權」空間,就掌握在司法官僚手中。換言之,同一種情況,既可以判三年刑,也可以判十年刑。三年和十年的差距有多大?它意味著你會多坐或少坐七年牢。對短暫的人生來說,七年牢獄對生活會產生多大的影響!

更極端的是,同樣的罪行,既可以判十年有期徒刑,也可以判無期徒刑,還可以判死刑。從十年刑到死刑,這個量刑空間多麼廣大,它甚至跨越了生死兩重天!這是談量刑空間,還沒有涉及到對情節的定性問題。如果你向司法官僚行賄,那麼你的情節就可能變輕,會從輕或減輕處罰;如果你被冤枉了,堅決不肯認罪,那麼你就可能被定為頑抗,態度惡劣,要從嚴從重處罰。我們還沒有涉及到在不同時期,同樣的罪行會得到極為懸殊的結果。在平常不算嚴重的罪行,倘若正值當局的「嚴打」期間,就可能被判得極重,甚至被處死。真是「無限自由」的自由裁量權!

「罪對刑的攀比」

在量刑上如此廣大的自由裁量權空間,為司法的黑暗、腐敗提供了充足的機會和肥沃的土壤。

在實行判例制度的英美法系中,量刑不是由法官隨意決定的,而是要比照以往的判例,罪行大致相當,刑罰也大致相當。而在當局的司法中,量刑完全取決於司法官僚的意志,這就為其腐敗提供了機會。司法官僚就可以利用這種自由裁量權,來進行尋租,你如果滿足了其要求,就可以少坐幾年牢,甚至由死變活;如果你不能滿足其要求,就可能多坐幾年牢,甚至失去生命。司法黑暗就是這樣產生的。
但即使是這樣一種法律,也還是一種「進步」。很多人未必知道,中國現行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是1979年後才制定頒佈的。而在1979年之前的三十年裡,根本沒有《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可想而知,那時的司法是怎樣的一種狀況——司法官僚完全可以口含天憲,言出法隨,他們的意志就是法律。而在中國古代的專制王朝尚且有律法,明朝有《大明律》,清朝有《大清律》。

犯人們待在一起,自然就會相互比較各人的罪行和刑罰。面對這種明顯失衡的量刑,很多犯人的心理當然會隨之極度失衡。但在監獄的高壓環境下,刑事罪犯為了減刑,仍然會按照獄方的要求寫出「認罪悔罪書」。認罪悔罪書有統一的格式和要求,刑事罪犯之間經常相互抄襲。

在認罪悔罪書裡,刑事罪犯會懺悔自己的罪行,並且表示,法院的定性是準確的,量刑是合理的,他們會堅決服從法院的判決。私底下,他們卻認為,自己受到刑罰,並不是因為法律有多麼公正嚴明,而是因為自己「沒玩好」。因為他們看到,許多比他們罪行嚴重百倍的人,卻判了與他們一樣的刑罰,甚至更輕;更多與他們同樣違法犯罪的人,由於有權有勢或有錢,能夠「擺平」官府,即使犯了罪,也可逍遙法外!

當局這套法制,在刑罰的目標和尺度上,都失去了合理性。它在執法中濫用權力,有權有勢者即使犯了罪也能夠逃脫法律制裁,或者大罪小罰,而無權無勢者卻小罪重判或無罪被判,這種濫權執法怎麼可能起到懲戒和預防犯罪的作用呢?刑事罪犯看到特權者逍遙法外,「玩得好」的人能夠大事化小,覺得自己受刑是因為沒有權勢和金錢,是因為「沒玩好」,在心理上就會失衡,就會用更大的犯罪來補償自己的「損失」,這叫作「罪對刑的攀比」。而中共監獄就是在執行這種刑罰的背景下,對犯人進行所謂「改造」。至於這種「改造」會有什麼結果,可想而知!

有一個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處,北京市絕大部分剛被判刑的犯人,在下監之前,都要到這裡集中,經過兩三個月的「實習」,再分送到不同的監獄。我曾經在那裡對周圍的犯人做了一個粗略的調查統計,其中約有一半的犯人是「二進宮」 以上的,即兩次以上犯罪的累犯。他們被稱為「二哥」、「三哥」,乃至「七哥」、「八哥」。經過中共監獄的「改造」,刑事罪犯的再犯罪率是如此之高!

社會為制度買單

韓磊是1996年被判的無期徒刑,當時年僅22歲。他在獄中無論怎樣減刑,也總要待上十六七年,出來時年近40,一無所有。他為一輛車付出青春的代價。算起來,他今年再次犯事,應該是在剛出來不久。

與路人偶然發生爭執,彼此沒有深仇大恨,為什麼會做出那種暴戾的行為?只能說,韓磊心中長期壓抑積累的戾氣和怨氣找不到出口,終於在一個偶然情景下被引爆,發洩到一個無辜的兒童身上。不公正的制度在個人心中積聚的怨氣,找不到出口,而轉移發洩到其他無辜者身上,導致我們整個社會,都要為制度買單。

如果我們的視聽、心智如果還沒有徹底麻木的話,應該還能夠想起近年來,多地頻發的幼兒園殺童案,推延至今天的韓磊摔童案,這股戾氣不可謂不深長凌厲!兒童是帶血的祭品,兇手何嘗不是負罪的犧牲。高潮迭起的悲劇的共同點是,都指向了一個社會最純潔、最弱小、最無辜的群體,這已經是悲劇的頂點,是人類對生命本身的反噬。

而真正的導演者,那罪孽更重的作惡者,仍然隱身在堂而皇之的國徽之後,軋軋作響地運轉著,也必然推陳出新,繼續導演新的悲劇給我們看,給社會看,也給終將做出評判的歷史看。

文章來源:《民主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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