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志義:民主機制的均衡作用

2013年12月05日評論
【新唐人2013年12月5日訊】民主是什麼?當然有很多理解和學究式的定義,但從功能的角度看,顯然是一種權利利益均衡機制。社會是一個有著複雜社會個體利益並相互聯繫的整體,一部分人的權利利益,往往與另一部分人的權利利益相關。這種相關,有一部分人對另一部分人的壓迫和侵害,也有利益分配的糾葛,有社會個體之間的利益紛爭,也有人民與政府之間的矛盾。在專制體制下,這些紛爭和矛盾,由於缺乏個人政治權利,而得不到合理的均衡,常常會演變為暴力的對抗。

人們在漫長的權利利益的紛爭對抗過程中,慢慢認識到只有建立以人的政治權利為基礎的民主制度,才能把權利利益的紛爭對抗納入制度的軌道,並使這種矛盾的解決走向合理。於是人們爭取言論自由表達的權力,爭取遊行集會示威罷工的權利,爭取結社的權利,爭取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這種以政治權利為訴求並得以實現的社會運動,是民主化的過程。它雖然不涉及個人直接的物質性權利,但民主化的成功,建立了民主體制,民眾獲得了政治參與權利,就使所有人物質化的權利訴求有了廣泛的可供選擇的手段。他可用言論來表達他的不滿和觀點;他可用選票來影響政府體制,法律和政策;他可用遊行罷工來對政府和其它利益集團施加壓力;他可用結社來增加對抗政府與他人的力量。當所有人都擁有這些政治權利並行使時,權利利益會走向均衡,民主就是一種權利利益的均衡過程和機制。

權利利益均衡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它貫穿於人類社會過去的歷史,也將會在人類社會未來的歷史中出現。不要相信人類只要建立了什麼經濟或政治制度,人類的利益紛爭就會止息的神話。人與人之間沒有利益紛爭的社會,如我們想像的共產主義社會,只是一種烏托邦。利益紛爭永遠都會存在。舊的利益紛爭得到均衡,新的利益紛爭又會出現。比如,農業經濟下土地租金的多少是佃農與地主利益紛爭的表現,隨著工業的發展,農民職業選擇和遷徙可能性的增大,這種利益紛爭正在減少和弱化,但資本與勞動之間的利益紛爭又成為工業社會的主要利益矛盾。又如,工業經濟初始階段,資本家只要付給工人超過農業生產者收入稍高的工資,工人就會感到滿足,但隨著經濟發展和一部分人生活水平的提高。工人漸漸對自已的工資感到不滿意,新的利益訴求又會產生。所以我們不是要建立一個我們想像中能達到公正的,並能一勞永逸的理想社會,這種理想社會也不可能存在,而是要建立一個能不斷對不斷產生的利益紛爭進行均衡的機制,這一機制,就是民主機制。

為了表述的方便,我參照法學上對法律制度的分類,把國家制度分為兩類。一是與個人實質政治經濟權利,如人身權,自由權,財產權等相關的制度(包括政策),我把這稱為實體性制度。二是與個人政治參與權利,如表達自由權,選舉權,結社權,遊行集會罷工權等相關的制度,我把這稱為程序性制度。有無遷徙自由,是實體制度,有無言論自由是程序制度,弱勢群體能否獲得救濟是實體制度,人民能否選擇政府是程序制度,個人財產權是否得到保障是實體制度,允許不允許罷工則是程序制度,等等。所謂專制制度與民主制度的區別,就是個人政治參與權利有無和大小的區別,即程序制度的區別,它規定著由誰來決定實體制度。民主制度的重要性,在於它能使實體制度走向合理化。

一個國家,不論其初始實體制度如何,一旦建立了完善的民主制度,實體制度就會受到民主運行的影響而逼近合理。美國民主制度建立有兩百多年的歷史,美國民主制度建立的時候,實體制度在現在看來仍相當不公平,如還存在農奴制,還有種族岐視,窮人沒有社會保障等,雖然有「人權宣言」,但個人實質政治經濟權利沒有得到有力保障。正是民主制度和民主的運行,其中包括一般的民主,如言論表達,議會爭論,選票的影響和決定等,也包括民眾運動,如遊行示威抗議罷工等,不斷推動實體性制度(政策)的改變,增進了個人實質政治經濟權利,帶來了社會進步。我們一直很奇怪,資本主義初期所呈現出來的血腥與殘暴,為什麼沒有導致資本主義滅亡,其實道理很簡單,民主制度具有修正實體制度,均衡不同社會個體利益的功能,它賦予每一個人平等的政治參與權力,能最大限度的化解利益矛盾和衝突。民主制度使現在的資本主義已經不是那時的資本主義了。相反,一個沒有民主制度的國家,即使建成初始時的實體制度相對較公正,由於缺乏民眾參與和決定,原本相對公平的實體制度,也會慢慢走向更不公正。因為制度(政策)制訂者和執行者不受社會各階層各群體的制約,而會使制度制訂或執行,向增加自身利益和某一集團利益的方向傾鈄。所以專制制度不會帶來實體制度進步和社會進步,甚至可能出現倒退。

歷史上不少學者,看到社會的不公正,並研究產生這種不公正的原因,設想只要清除這種原因,公正的理想社會就會出現。馬克思就是這樣的學者。他認為資本主義的不公正是源於生產資料的私人佔有,只要實現生產資料公有的社會主義或共產主義,理想社會就會出現。他雖然一般的並不反對民主,卻把民主視為可有可無,甚至認為,為了實現理想社會,還需要採取非民主的即暴力的手段,剝奪剝奪者,用無產階級革命和無產階級專政來強制推行他認為的公正。以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歷史實踐,已經證明馬克思是錯誤的。這些建立在專制即非民主基礎上的社會主義,不但沒有帶來公平,卻產生一個權力利益集團。它或許可以消滅資本與勞動的利益紛爭(沒有資本家,當然也就沒有這種紛爭),但又產生權力利益集團與大眾的利益矛盾,甚至這個利益矛盾比勞資矛盾更大,社會也更不公平。這是所有非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都曾經存在的事實。

民主是與暴力和專政相對立,用暴力和專政手段對他人實行剝奪,本身就是一種不公正,那怕是在公正的口號下。如果在被剝奪者沒有充分的政治參與權利,如表達權,訴求權,抗議權,參與權的情況下,剝奪就是一種壓迫和侵害。比如中國建國前後的土地革命,是以暴力剝奪土地所有者(地主)的土地所有權為目的,剝奪的理由是地主利用地租對農民實行剝削,只有剝奪地主的土地所有權,農民才能「翻身得解放」。在民主制度下,這種剝奪很難成功。地主即便是少數人,也一定會表示抗議與反抗,也會遊行示威,他們一定會說:我們既沒偷也未搶,是用勞動和節儉積攢的錢財買的地,憑什麼就這樣無償拿走?這一道理符合人們認識的一般邏輯,也會引起進一步的思考:如果一個人通過勞動獲得的財產可以被輕易剝奪,那社會能有創造和積累財富的積極性?沒有財富的創造與積累,能有社會的進步?個人財富不受侵害,是每一個人的心底要求,那怕我現在沒有財富,如果剝奪地主合理,將來我有財富難道就可以被剝奪?所以地主的表達和抗議,在民主制度下,一定會狙擊這種暴力剝奪。少數人的權利,在少數人也有政治上的表達權抗議權之後,也會得到保障而不會受到侵害。

但地主與佃農的利益矛盾是一種客觀存在,當佃農感到自已受到剝削,社會分配不公正時,在民主制度下,也會表達和抗議,甚至遊行示威,提出自已的利益訴求,所以,地主與佃農利益對抗的結果,最大的可能是減少地租,它既會被地主接受,也會被農民接受。這種通過減租達到即時性或階段性的公正,與馬克思設想的絕對公正相比,那個更合理?顯然,在民主體制下,在每一個人都有充分政治參與權的條件下,即時性或階段性的利益均衡,就是一種最合理的公正。因為公正不是理論家的設想,不是官員的栽定,而是民眾的感受,包括少數人的感受。只有民主制度,每一個人都有了政治參與權利,通過各利益主體平等的博弈,才會帶來和促進這種公正。

這帶來一些啟示,我們似乎可以從中獲得一些基本的認識:

第一,沒有民主和民主制度,就沒有利益均衡,和由利益均衡帶來的公正(而不是平均),所以不論資本主義還是社會主義或其它什麼主義,都不可能持續。因為利益不均衡是經常會產生的,民主制度和民主機制經常的即時的均衡作用,可以不斷修正這種不均衡。

第二,政府擁有的權力,既使它最有可能成為侵害和壓迫人民的主體,也使它是社會個體之間利益關係的調整主體。民主制度使人民有表達抗議的權利,也可以用選票推翻政府,從而遏制它對人民的侵害與壓迫,帶來社會公正。同時,民主制度給予了人民充分的政治參與權力,使政府在社會個體利益關係的調整過程中,體現社會各群體各階層的利益訴求。也就是說,社會各群體各階層的利益對抗,會反映在政府的法律制度政策,和實際調整過程中。民主制度使個體利益對抗展現為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的對抗,影響法律制度政策,因而政府的調整能帶來利益的均衡。

第三,在每一個人都有政治參與的權利之後,多數決定的民主,會由多數利益決定,轉變為多數認定決定。也就是說,少數人的利益權利,在被多數人認定為合理之後,也會得到保護。比如,在社會中屬少數人的地主的土地所有權,和資本家的生產資料所有權,因為涉及個人財產權,不會因為農民工人與他們有利益對抗,並且是多數人而失去。再如弱勢群體有獲得救濟的權利,因為涉及人道主義,不會因弱勢群體是少數人,對他們的救濟需要大多數人為其付出,因而無法得到。這是因為每一個人都獲得表達抗議的政治權利之後,會帶來自由和理性的討論和爭議,其中也包括精英參與的引導作用,因而能緩慢地改變完全由利益決定腦袋的多數民主,而走向更由道理決定的多數民主,民主所帶來的利益均衡更具有合理性。

第四,民主能夠均衡物質性權利利益的機理,在於它賦予每一個人平等的政治參與權利,可以彌補個人因社會經濟狀況而帶來的其它權利不足。比如,工人依附於企業,是由規模和集約化生產帶來的,在勞動力富餘的情況下,工人的職業選擇受到限制,工人被迫依附於企業致使經濟權利不足,而民主制度賦於工人自已建立工會組織和罷工的政治權利,彌補了工人經濟權利的不足,增加了對抗企業中強勢主體即資本的力量,可以保護工人利益,提高工人工資,均衡勞資之間的利益分配。又如美國的黑人歧視,是根深蒂固的美國白人文化帶來的,它使黑人物質性政治經濟權利不足。民主賦於了美國黑人平等的政治參與權利,美國黑人行使自已的政治參與權利,通過持續的反種族歧視的民眾運動,種族平等終於大致得以實現。

第五,非暴力的不侵害他人權利的民眾運動,包括集會遊行示威罷工不是動亂,甚至是社會利益均衡和社會進步所不可缺少的。我們當然希望更多的通過言論表達,自由爭論,選票決定等其它民主方式來實現利益均衡和社會進步,畢竟民眾運動極有可能帶來暴力和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但社會是有很多利益矛盾,無法通過上述一般民主方式來均衡的,比如勞資矛盾,比如種族矛盾。允許民眾運動的存在,使民主的均衡作用能深入到所有的社會領域。而民眾運動確實能帶來某種一般民主方式無法帶來的利益均衡,促進社會進步。所以我們不能視其為動亂,而應允許民眾擁有這一權利。這也是大多數國家把集會遊行示威罷工當作公民權利寫入憲法的意義。

顯然,民主制度比實體國家制度更為重要,這是世界人民追求民主的意義之所在。也是人類社會,在進入人與人之間相互交往日趨密切的階段之後,建立起來的一種均衡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