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4年1月26日訊】2014年1月7日到10日,是南周事件的首個週年紀念日。在紀念日之前,很多公民計劃去南周現場舉行紀念活動。但據筆者所知,有十多人被拘留,其中阿基被刑事拘留,至今尚未出獄;數十人被強制外出旅行,百十人被保證不出現在南周現場;劉士輝律師去廣州市大東派出所詢問因南周紀念事宜而被拘留的委託人行蹤,被拘留7天;紀念日期間出現在現場的公民,均遭遇警察的盤問和驅離。
一時間湧現出大規模侵犯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和律師執業權的人權案件。
但是,年復一年、月復一月的持續打壓和迫害,並不能阻止公民社會維權運動的興起,不能阻止法治進程的推進,更不能阻止公民政治生活的復興。當今是:當局破壞法律,加強打壓迫害公民運動;而民間是,爭民權,爭法治,反迫害,反侵權,推進公民運動。
去年參與「南周事件」的部分公民,正面臨司法機關的起訴,但檢方卻找不到任何「罪證」,為此新調入南周系統的掌權者,落井下石地提供了一份《情況說明》,說明當時南周的工作秩序遭到破壞。於是, 媒體界輿論大嘩,紛紛對其譴責,並對其合法性與真實性進行了全方位批駁。《南周集團》的19名記者和編輯發表聲明,證明當時南周的工作秩序未受到任何破壞。
南週一週年事件,凸顯出言論、新聞自由與言論管制之間的爭鬥;也反映出中國南部地域多元的新興力量與中央集權的角力;顯現中國民眾及南周工作人員守護南周精神火炬的意志。
此事件中,當局迫使南周高層作偽證,並下令廣東公檢法迫害參與的公民。一起簡單的言論自由事件,當局竟然進行如此大力鎮壓,乃是因為其懼怕南周事件蔓延為大陸版的「美麗島事件」。
在輿論領域,儘管當局仍然控制著媒體,但是由於市場經濟的壓力和廣大媒體人對被當局操控不滿,媒體越來越不聽話,越來越「隨便」說話,當局的政治宣傳已喪失優勢。所以,當局為了加強控制,動用「刀把子」——公檢法機制,對自由言論的力量進行大力鎮壓。此次南週一週年事件即是。
將國家司法「黨化」,以鎮壓異己,是非常邪惡、也是非常危險的。如果公民社會和公民權利成為司法機構——刀把子的屠戮對象,司法即變質——司法被「黨」顛覆,由而國家將失去秩序,陷入混亂。
當局對公民進行政治迫害,以前多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顛覆國家政權」等罪名,但是現今這類罪名已起不到恐嚇作用,民眾反而將之視為是「欲加之罪」,而將受害者視為英雄。由此,當局便改變策略,多以經濟罪、刑事罪進行政治迫害,如「非法經營罪」、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等等。如,郭飛雄即因為在2013年初南方報業集團門口聲援南周,被當局冠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於同年9月被逮捕入獄。劉遠東也是因為同樣原因,被當局冠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和「虛報註冊資本」兩項罪名逮捕入獄。2014年初,因紀念南周事件一週年,劉士輝律師、公民梁頌基、肖青山、張聖雨、馬勝芬等分別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和妨礙公務罪被關押拘留。
刑法第105條規定: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這類罪名脫胎於反革命罪,不是刑法意義上的罪名。而且,所謂的國家政權也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在現行憲法裡找不到這個概念,其它法律也找不到這個概念。社會主義制度也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因此,顛覆國家政權的這一類罪沒有任何適用基礎和合法性。
刑法第290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構成該罪必須是同時具備以下要素:是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聚集了三人以上,使工作、生產等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缺失一個即不構成該罪。刑法第291條規定,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是指首要分子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秩序,並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只能處罰首要分子,不處罰積極參加者;除擾亂秩序外,必須還要有抗拒、阻礙在此地執行公務的公務員的合法公務行為。
綜上,當局對南周事件參與者的打壓純屬政治迫害,沒有半點法治因素在內。當局所以反覆地在這幾種罪名之中挑來撿去,一方面顯示其搆陷公民系黔驢技窮,另一方面也反映其極權專制的本性。
從公民運動而言,南周及南週一週年事件,是公民在國家法律範疇內,力爭公民權利,並自發形成「南方街頭訴求」的形式,如現場獻花、舉牌、拉橫幅、散步、靜坐、演講、發佈宣言等等。更有意思的是,在這場「新公民運動」中,參與者還聰明地摻入了「娛樂性」,以「玩笑」對抗強權,比如公開向當局「自首」,自認是南周事件的組織者或骨幹,讓當局進退不得,甚是尷尬。這些是中國後極權時代,獨具特色的公民運動,其是和平的、理性的,既在國家憲法和法律限定範疇之內,又富於智慧、勇氣,不屈不饒,可以說這也是中國新的政治形態。
南周和南週一週年事件也影響到律師界,諸多良心律師介入其中,在重重壓力下,挺身為受迫害者進行營救,或仗義執言,或作無罪辯護,如劉士輝律師、唐荊陵律師、隋牧青律師、藺其磊律師、劉士清律師、 莊道鶴律師、王成律師等等。袁裕來律師在微信裡表示:「『向人權律師致敬』我不能容忍詆毀人權律師,人權律師是律師界的靈魂,展現了律師的精神。我配不上人權律師之稱,我基本上是一位很現實的律師,收費幹活,但對那些冒險死磕堅守法律底線的律師深感欽佩。沒有了他們,某種程度上,律師界就是行屍走肉。賺足了錢,還要在人權律師頭上踹上一腳,豈有此理?」這些是中國政治的進步,更是中國法治的進步。
南週一週年事件的啟示意義在於:第一,當局對輿論管制力不從心,因此強化「刀把子」,對街頭運動和人權律師將嚴厲打壓,迫害將會加劇;第二,公民運動不可阻擋,新的政治生態已經萌發,其深度改變了中國的政治格局。
文章來源:《中國人權雙週刊》
一時間湧現出大規模侵犯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和律師執業權的人權案件。
但是,年復一年、月復一月的持續打壓和迫害,並不能阻止公民社會維權運動的興起,不能阻止法治進程的推進,更不能阻止公民政治生活的復興。當今是:當局破壞法律,加強打壓迫害公民運動;而民間是,爭民權,爭法治,反迫害,反侵權,推進公民運動。
去年參與「南周事件」的部分公民,正面臨司法機關的起訴,但檢方卻找不到任何「罪證」,為此新調入南周系統的掌權者,落井下石地提供了一份《情況說明》,說明當時南周的工作秩序遭到破壞。於是, 媒體界輿論大嘩,紛紛對其譴責,並對其合法性與真實性進行了全方位批駁。《南周集團》的19名記者和編輯發表聲明,證明當時南周的工作秩序未受到任何破壞。
南週一週年事件,凸顯出言論、新聞自由與言論管制之間的爭鬥;也反映出中國南部地域多元的新興力量與中央集權的角力;顯現中國民眾及南周工作人員守護南周精神火炬的意志。
此事件中,當局迫使南周高層作偽證,並下令廣東公檢法迫害參與的公民。一起簡單的言論自由事件,當局竟然進行如此大力鎮壓,乃是因為其懼怕南周事件蔓延為大陸版的「美麗島事件」。
在輿論領域,儘管當局仍然控制著媒體,但是由於市場經濟的壓力和廣大媒體人對被當局操控不滿,媒體越來越不聽話,越來越「隨便」說話,當局的政治宣傳已喪失優勢。所以,當局為了加強控制,動用「刀把子」——公檢法機制,對自由言論的力量進行大力鎮壓。此次南週一週年事件即是。
將國家司法「黨化」,以鎮壓異己,是非常邪惡、也是非常危險的。如果公民社會和公民權利成為司法機構——刀把子的屠戮對象,司法即變質——司法被「黨」顛覆,由而國家將失去秩序,陷入混亂。
當局對公民進行政治迫害,以前多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顛覆國家政權」等罪名,但是現今這類罪名已起不到恐嚇作用,民眾反而將之視為是「欲加之罪」,而將受害者視為英雄。由此,當局便改變策略,多以經濟罪、刑事罪進行政治迫害,如「非法經營罪」、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等等。如,郭飛雄即因為在2013年初南方報業集團門口聲援南周,被當局冠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於同年9月被逮捕入獄。劉遠東也是因為同樣原因,被當局冠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和「虛報註冊資本」兩項罪名逮捕入獄。2014年初,因紀念南周事件一週年,劉士輝律師、公民梁頌基、肖青山、張聖雨、馬勝芬等分別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和妨礙公務罪被關押拘留。
刑法第105條規定: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這類罪名脫胎於反革命罪,不是刑法意義上的罪名。而且,所謂的國家政權也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在現行憲法裡找不到這個概念,其它法律也找不到這個概念。社會主義制度也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因此,顛覆國家政權的這一類罪沒有任何適用基礎和合法性。
刑法第290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構成該罪必須是同時具備以下要素:是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聚集了三人以上,使工作、生產等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缺失一個即不構成該罪。刑法第291條規定,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是指首要分子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秩序,並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只能處罰首要分子,不處罰積極參加者;除擾亂秩序外,必須還要有抗拒、阻礙在此地執行公務的公務員的合法公務行為。
綜上,當局對南周事件參與者的打壓純屬政治迫害,沒有半點法治因素在內。當局所以反覆地在這幾種罪名之中挑來撿去,一方面顯示其搆陷公民系黔驢技窮,另一方面也反映其極權專制的本性。
從公民運動而言,南周及南週一週年事件,是公民在國家法律範疇內,力爭公民權利,並自發形成「南方街頭訴求」的形式,如現場獻花、舉牌、拉橫幅、散步、靜坐、演講、發佈宣言等等。更有意思的是,在這場「新公民運動」中,參與者還聰明地摻入了「娛樂性」,以「玩笑」對抗強權,比如公開向當局「自首」,自認是南周事件的組織者或骨幹,讓當局進退不得,甚是尷尬。這些是中國後極權時代,獨具特色的公民運動,其是和平的、理性的,既在國家憲法和法律限定範疇之內,又富於智慧、勇氣,不屈不饒,可以說這也是中國新的政治形態。
南周和南週一週年事件也影響到律師界,諸多良心律師介入其中,在重重壓力下,挺身為受迫害者進行營救,或仗義執言,或作無罪辯護,如劉士輝律師、唐荊陵律師、隋牧青律師、藺其磊律師、劉士清律師、 莊道鶴律師、王成律師等等。袁裕來律師在微信裡表示:「『向人權律師致敬』我不能容忍詆毀人權律師,人權律師是律師界的靈魂,展現了律師的精神。我配不上人權律師之稱,我基本上是一位很現實的律師,收費幹活,但對那些冒險死磕堅守法律底線的律師深感欽佩。沒有了他們,某種程度上,律師界就是行屍走肉。賺足了錢,還要在人權律師頭上踹上一腳,豈有此理?」這些是中國政治的進步,更是中國法治的進步。
南週一週年事件的啟示意義在於:第一,當局對輿論管制力不從心,因此強化「刀把子」,對街頭運動和人權律師將嚴厲打壓,迫害將會加劇;第二,公民運動不可阻擋,新的政治生態已經萌發,其深度改變了中國的政治格局。
文章來源:《中國人權雙週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