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曉陽:城管PK百姓 當如何解?

2014年04月23日時政評論
短短十幾天內,兩起城管與民眾流血衝突,一起是9日上午,在福州馬尾區一農貿市場,城管與攤販發生衝突後,一名70多歲老人上前勸架,遭城管人員毆打,當場不治身亡;另一起是19日上午,溫州蒼南城管對女菜販暴力執法,被一過路中年男子手機拍照,城管隨即對該男子發起進攻,導致男子受重任,最終導致圍觀群眾群毆城管事件。

首先說,筆者反對暴力,即反對執法人員的暴力執法,亦反對民眾簡單的以暴抗暴。執法人員暴力執法,是因為忘記了自己本質上也是民;民眾簡單的以暴抗暴,畢竟是弱勢,難免要白白流血犧牲。即便如蒼南一般,流血的也僅僅是幾個「臨時工」,對背後「正式工」未成影響,如何避免以後再有類似狀況發生?

那麼於官於民,城管PK百姓,真的是個無解的難題嗎?真的是「少數素質不高的執法者」與「廣大不明真相,被謠言煽動的百姓」之間不可避免的衝突嗎?筆者還是以己之見,分兩個角度來探討一下:

首先在官家這方,第一個問題就是,城管也好、政府也罷,究竟該以何種身份出現在民眾面前呢?是管理者嗎?社會的每一個行業內的秩序、行業與行業間的秩序、行業內民眾與行業外民眾間的各類矛盾、行業的負面影響與整體社會環境的矛盾,這些問題的解決不應該靠管理,而是協調。最簡單的例子,一條街道上該不該有商販,是由周邊居民需求決定的而不應由政府部門喜好決定,商販數量與交通順暢的矛盾取決於居民對二者需求的權衡,如此等等問題不是靠單純的管理手段解決的。政府也好、城管也好,本應作為各方面人群、利益群的協調者身份出現,而不是強勢的管理者身份。如若居民區有居民代表團,商販有商販的代表團,二者間在各自取捨間尋求平衡點的過程中,政府以協調人、公證人的身份參與其中,又怎會矛盾至此呢?如此便引出第二個問題,為何如此熱衷於「管」。民間俗語講「無利不往」,是因為在管理的過程中,尤其是一些熱點地區,「管理者」便有權決定誰可以經營誰不可以經營,而若是協調者便會失去這個「灰色權力」及其帶來的「灰色收益」。這也是一些「流動商販」更容易與城管衝突的原因之一,因為「流動商販」令管理者利益受損了。當然,把這些陰暗面拋開來講,僅若是出於城市整潔度、文明度方面「管理」的話,也會有一定程度的矛盾,但無法想像會出現「與實際利益無關的衝突」。那麼在此之上的第三個問題,就是「紅朝」政府為何不吸取好的經驗,據稱在臺灣便是商販自組商會,對經商地域的衛生、交通、擾民等等問題進行自我管理、自我修正,並與周邊居民進行協調、溝通,政府並不主動介入。但若民眾自組商會了,便可以自組其他組織,而這是中共政權最害怕的,中共是不敢面對有組織的民眾的,這個軟肋決定了中共各層級政府處理一切問題的出發點和最終必然採取的方式,就是寧願流血式的管理,也不願心平氣和的協商。但是,無論你中共再走中國特色,不依靠溝通的「管理」所能導致的結局無異於玩火,故而對官方來講,如何解題不是關鍵,關鍵在於願不願擺正自己的位置,以避免最終的玩火自焚

那麼對於民眾來講,面對如此奇葩的政府,又當如何呢?在五、六十年代甚至八十年代,是受黨媒教育的結果,全體做了順民;89之後,廣大民眾一方面因恐懼而敢怒不敢言,另一方面也失去了與中共理性溝通的信心,而隨著自身利益被侵害程度的不斷加深,暴力必然將衝破理性與恐懼。但是依中國特色的國情來講,民眾的暴力能夠引發的正面作用實在有限,溫州蒼南事件便是明例,被毆的「城管」據說只是負責搬運的民工,連「臨時工」都不是,如此流的血,不但對體制構成不了任何衝擊,甚至不能對以後的類似事件提供任何促進作用。其實在「紅朝」當下,民眾還是有其他可為的。筆者曾聽聞一件城管驅逐商販事件,驅逐過程城管將商販量具有意損壞,意在迫使商販離場,結果該商販一紙訴狀將該城管部門告上法庭,在未聘請律師甚至拒絕法庭指派律師的情況下,只要求城管部門拿出破壞量具的法律依據,注意這裡人家告的是城管部門而不是具體執法人員,結果城管敗訴,並且城管再上訴至上一級法院仍然敗訴。中共制度下,雖然遠不能說是法治社會,但隨著資訊的飛速發展,很多事件一旦曝光之後,亦要做一做表面功夫,而這就給民眾提供了不斷擴大的空間。曾經有業界內的友人講到,雖然中共的法律本質上講是為了治民,但仍然有可被民眾拿來利用的東西,如若民眾遇事都去法院告一告,最終就會迫得各級政府守法了,否則哪怕有百分之一的舉告符合了條件,都會令各級政府因忙於應訴而陷入癱瘓。

即使退一步講,大家都不相信正面的途徑去挑戰強權,亦無必要走以暴治暴的方式,面對中共這樣依靠暴力起家的政權,以暴抗暴真的勝算太渺茫,更何況如溫州蒼南一般,只是在民鬥民,流的仍然是底層民眾的血。城管也好,基層政府人員也好,轉個身也是民眾一員,並非實質的權力擁有者,真給其拉到公眾視線內時,也一樣會站在公眾道理一邊的,只是如何令理性在全民間回歸,進而迫退執政的暴力,想來才是我輩應當關心的問題。相較而言,不如多效仿現如今的法律界在處理「建三江事件」上的做法,廣泛參與、廣泛傳播,哪怕無法觸及到事件的本質,哪怕在程式上都無法走下去,但先把見不得光的東西拉到聚光燈底下。雖然普通民眾包括筆者在內,沒有律師般縝密的頭腦和理性,但若每一個人都在不斷的借鑒、不斷的積累,必然也會使正面的成果積累起來。故而對於民眾來講,如何走出中共玩慣的「利用民眾鬥民眾」的怪圈,利用其自己確定的不得不遵守的一些規則去理性解題,才是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