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潔夫,男,1946年生。1996年至2001年任中山醫科大學校長和黨委書記。2001年10月至2013年3月12日任中國衛生部副部長。期間,2006年7月起兼任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委員會主任委員;2008年起兼任中國人體器官捐獻委員會主任委員;2014年3月1起兼任中國人體器官捐獻移植委員會主任委員、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器官移植科名譽主任、北京協和醫院肝臟外科主任。
1999年7月江澤民迫害法輪功開始,黃潔夫時任廣州中山醫科大學校長和黨委書記。黃潔夫緊跟迫害政策,在校園裡開展各種反法輪功宣傳。2001年起,黃潔夫任中共衛生部副部長,在全國各地做肝移植,所用供肝等待時間極短,來源可疑。黃潔夫涉嫌參與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在海外,黃潔夫以多種官方身份發表欺騙性言論,掩蓋中國器官移植領域黑幕。黃潔夫涉嫌觸犯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
黃潔夫部份涉嫌犯罪事實如下:
一、利用來源可疑,等待時間超短的供肝主刀肝移植
2003年9月18日上午,黃潔夫出席中南大學湘雅三醫院「湖南省移植醫學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成立儀式。當天該院移植中心共「安排」了7台肝腎移植手術。黃潔夫做的是一台全肝移植手術。接受手術的是一位53歲的男性肝癌患者。這位患者「於一週前慕名來到湘雅三醫院就醫」。這裡有一個細節值得注意,患者是「一週前慕名而來」,說明患者第一次到湘雅三醫院求醫是在一週以前,也就是說,此手術供肝的等待時間少於一週。而該院當天能夠「安排」7台肝腎移植手術,說明供體的出現是有計劃的,手術為擇期手術。
二、在新疆主刀一例肝移植,臨時改變手術方案,24小時內從廣州和重慶獲得2個來源不詳供肝做備用肝,導致2位身份不明「供者」死亡
2005年9月28日,黃潔夫隨迫害法輪功元兇之一的政法委書記羅干在新疆停留期間,在新疆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主刀一例肝移植。當黃潔夫打開一名肝癌患者的腹腔後,發現由於腫瘤浸潤,不能採用原定的半肝切除術。在手術台上黃潔夫提出「自體肝移植」設想:即切下患者肝臟,在離體情況下切除癌組織後,再將肝臟植回患者體內。手術中需要一個相匹配的健康備用肝臟,一旦自體肝移植失敗,就進行異體肝移植。黃潔夫聯繫位於廣州的中山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和位於重慶的第三軍醫大學西南肝臟醫院醫治中心,要求提供相同血型肝臟。次日(9月29日)下午6點30分,相同血型肝臟由重慶運到新疆;廣州中山醫院的三名醫護人員也帶著轉流設備和一個肝臟火速趕到新疆。當日自體移植得以成功進行,兩個備用肝臟均被報廢。此次自體肝移植「實現了黃潔夫多年的心願」,導致等待時間只有一天的二例供肝的「供者」死亡,直接責任者是黃潔夫。
三、2012年肝移植量超過500例,只有一例供肝為「公民自願捐獻」,卻從未提供其他供肝來源
2012年11月黃潔夫在廣州主刀3例肝移植,一台是2012年11月21日在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嶺南醫院完成;一台是11月22日在廣州軍區總醫院完成;黃潔夫稱完成這兩例移植手術後,還要在中山醫院再做一例移植手術。2013年3月黃潔夫對《廣州日報》記者提到這3例手術時說:「我去年(2012年)做的肝移植手術有500多例,去年11月到廣州做的那台肝移植手術,是按照中國標準公民自願捐獻的首例肝移植手術。」也就是說,僅2012年黃潔夫共做500多例肝移植手術,而11月的手術用的是「首例自願捐獻的肝臟」。那麼那次手術前的數百例和2012年以前的手術用肝均為來源可疑。
四、在中國醫學雜誌上發表論文,謊稱「屍體供肝」和「自願捐獻」,涉嫌活摘
黃潔夫在《中華外科雜誌》2003年1月第41卷第1期發表論文,屍體供肝熱缺血時間最短30秒。如果論文所說的「屍體供肝」屬實,說明在肝臟切取之前供者已經心臟停跳,沒有血液循環。熱缺血時間從循環停止開始到器官被冷灌注截止,此過程包含複雜的切取步驟,在30秒鐘之內完成灌注是不可能實現的。說明論文所說的「屍體供肝」不能成立。
黃潔夫在《中華臨床營養雜誌》2012年4月第20卷第2期發表論文匯報中山大學第一醫院器官移植中心2004年5月至2010年9月實施的10例肝胰十二指腸器官簇移植。10例供體為「無心跳自願捐獻供體」。黃潔夫向國際社會宣佈的捐獻系統試點始於2010年,推行全國始於2013年,而黃潔夫的此篇論文卻聲稱早在2004年中山大學第一醫院器官移植中心就已經使用「自願捐獻」的器官了,顯然並非如此。
五、在沒有腦死亡立法的中國,非法利用所謂「腦死亡」者的器官做移植
黃潔夫在《中國實用外科雜誌》2000年5月第20卷第5期發表論文「ABO血型不合的肝臟移植」(ABOincompatiblelivertransplantation),匯報中山大學第一醫院器官移植中心1993年4月至1999年7月實施的31例肝移植,所用供體為「腦死亡供體」。中國至今沒有腦死亡立法,利用腦死亡者作移植是違法的。
六、以中國器官移植權威和官方發言人的身份掩蓋活摘器官真相,多次改口器官來源
1. 2006年11月14日,黃潔夫在全國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峰會上說:「我國絕大多數人體器官來自於死者捐獻,其中一部份來自於交通意外死亡人員和親屬間捐獻。」
2. 2011年11月,黃潔夫在國際著名醫學雜誌《柳葉刀》上發表文章說,中國是世界上唯一的系統地使用死刑犯器官做移植的國家。中國每年平均做一萬例移植手術,其中65%為屍體移植,其中90%的屍體移植供體來自死囚。
3. 2012年3月7日《騰訊網》文章引述黃潔夫說,「器官緊缺是我國器官移植髮展的瓶頸。由於缺乏公民自願捐獻,死囚器官成了器官移植的主要來源。」
4. 2013年3月7日,黃潔夫受《南方都市報》採訪時說:「十多年前,中國死刑就以每年10%的速度在下降,現在實際上死囚已經很少了。」
七、向國際社會多次承諾結束使用死刑犯器官,出爾反爾,無一兌現
1. 2012年3月22日,黃潔夫在杭州表示,中國將儘快建立器官捐獻體系,並承諾在3-5年內徹底改變過去主要依靠死囚來獲得移植器官的畸形方式。
2. 2012年11月21日,黃潔夫在廣州稱「中國人體器官移植將在一至兩年內取消對死刑犯器官捐獻的依賴。」
3. 2013年5月,黃潔夫對海外記者說,「在中國,必須在死刑犯同意的情況下,而且必須是死刑犯本人或家屬的書面同意,才會摘取他們的器官。…我的診所已經有兩年沒有使用死刑犯器官了…正在制定政策,兩年內可以完全不用死刑犯器官。」
4. 2014年3月,香港《明報》發文引述黃潔夫:「我們是系統地用死囚捐獻,(因為)沒有公民捐獻出來。死囚器官的捐獻都是醫生跟局部的人,包括法院和武警來互相溝通的。」
5. 2014年12月3日,黃潔夫稱中國將於2015年1月1日停止使用死刑犯器官。
6. 2015年1月11日,黃潔夫對鳳凰衛視記者稱,「死刑犯也是公民,不反對死刑犯良心發現,自願捐獻器官。」
黃潔夫1984到1987年在澳大利亞悉尼大學醫學院研修肝移植技術,回國後於1993年完成中國首例體外靜脈轉流下的肝移植,被中共樹立為所謂的「中國肝移植第二次浪潮的發起者和推動者」。而之後的幾年中國的移植業並沒有大規模進展。1999年7月中共開始迫害法輪功後「第二次移植高潮」得以發展,2000年後移植例數和移植種類不斷增加,卻沒有任何醫院,或者中共的任何委員會,或者任何專家能夠清楚地解釋器官的來源。
黃潔夫自1999年7月起一直緊跟江氏集團對法輪功的「肉體上消滅」的迫害政策,是江澤民集團血債幫主要成員之一,期間嚴重涉嫌參與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做移植的群體滅絕性謀殺犯罪。
要求中國現政權立即逮捕、徹查、定罪醫學界敗類黃潔夫。
清算迫害法輪大法國際組織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1999年7月江澤民迫害法輪功開始,黃潔夫時任廣州中山醫科大學校長和黨委書記。黃潔夫緊跟迫害政策,在校園裡開展各種反法輪功宣傳。2001年起,黃潔夫任中共衛生部副部長,在全國各地做肝移植,所用供肝等待時間極短,來源可疑。黃潔夫涉嫌參與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在海外,黃潔夫以多種官方身份發表欺騙性言論,掩蓋中國器官移植領域黑幕。黃潔夫涉嫌觸犯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
黃潔夫部份涉嫌犯罪事實如下:
一、利用來源可疑,等待時間超短的供肝主刀肝移植
2003年9月18日上午,黃潔夫出席中南大學湘雅三醫院「湖南省移植醫學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成立儀式。當天該院移植中心共「安排」了7台肝腎移植手術。黃潔夫做的是一台全肝移植手術。接受手術的是一位53歲的男性肝癌患者。這位患者「於一週前慕名來到湘雅三醫院就醫」。這裡有一個細節值得注意,患者是「一週前慕名而來」,說明患者第一次到湘雅三醫院求醫是在一週以前,也就是說,此手術供肝的等待時間少於一週。而該院當天能夠「安排」7台肝腎移植手術,說明供體的出現是有計劃的,手術為擇期手術。
二、在新疆主刀一例肝移植,臨時改變手術方案,24小時內從廣州和重慶獲得2個來源不詳供肝做備用肝,導致2位身份不明「供者」死亡
2005年9月28日,黃潔夫隨迫害法輪功元兇之一的政法委書記羅干在新疆停留期間,在新疆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主刀一例肝移植。當黃潔夫打開一名肝癌患者的腹腔後,發現由於腫瘤浸潤,不能採用原定的半肝切除術。在手術台上黃潔夫提出「自體肝移植」設想:即切下患者肝臟,在離體情況下切除癌組織後,再將肝臟植回患者體內。手術中需要一個相匹配的健康備用肝臟,一旦自體肝移植失敗,就進行異體肝移植。黃潔夫聯繫位於廣州的中山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和位於重慶的第三軍醫大學西南肝臟醫院醫治中心,要求提供相同血型肝臟。次日(9月29日)下午6點30分,相同血型肝臟由重慶運到新疆;廣州中山醫院的三名醫護人員也帶著轉流設備和一個肝臟火速趕到新疆。當日自體移植得以成功進行,兩個備用肝臟均被報廢。此次自體肝移植「實現了黃潔夫多年的心願」,導致等待時間只有一天的二例供肝的「供者」死亡,直接責任者是黃潔夫。
三、2012年肝移植量超過500例,只有一例供肝為「公民自願捐獻」,卻從未提供其他供肝來源
2012年11月黃潔夫在廣州主刀3例肝移植,一台是2012年11月21日在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嶺南醫院完成;一台是11月22日在廣州軍區總醫院完成;黃潔夫稱完成這兩例移植手術後,還要在中山醫院再做一例移植手術。2013年3月黃潔夫對《廣州日報》記者提到這3例手術時說:「我去年(2012年)做的肝移植手術有500多例,去年11月到廣州做的那台肝移植手術,是按照中國標準公民自願捐獻的首例肝移植手術。」也就是說,僅2012年黃潔夫共做500多例肝移植手術,而11月的手術用的是「首例自願捐獻的肝臟」。那麼那次手術前的數百例和2012年以前的手術用肝均為來源可疑。
四、在中國醫學雜誌上發表論文,謊稱「屍體供肝」和「自願捐獻」,涉嫌活摘
黃潔夫在《中華外科雜誌》2003年1月第41卷第1期發表論文,屍體供肝熱缺血時間最短30秒。如果論文所說的「屍體供肝」屬實,說明在肝臟切取之前供者已經心臟停跳,沒有血液循環。熱缺血時間從循環停止開始到器官被冷灌注截止,此過程包含複雜的切取步驟,在30秒鐘之內完成灌注是不可能實現的。說明論文所說的「屍體供肝」不能成立。
黃潔夫在《中華臨床營養雜誌》2012年4月第20卷第2期發表論文匯報中山大學第一醫院器官移植中心2004年5月至2010年9月實施的10例肝胰十二指腸器官簇移植。10例供體為「無心跳自願捐獻供體」。黃潔夫向國際社會宣佈的捐獻系統試點始於2010年,推行全國始於2013年,而黃潔夫的此篇論文卻聲稱早在2004年中山大學第一醫院器官移植中心就已經使用「自願捐獻」的器官了,顯然並非如此。
五、在沒有腦死亡立法的中國,非法利用所謂「腦死亡」者的器官做移植
黃潔夫在《中國實用外科雜誌》2000年5月第20卷第5期發表論文「ABO血型不合的肝臟移植」(ABOincompatiblelivertransplantation),匯報中山大學第一醫院器官移植中心1993年4月至1999年7月實施的31例肝移植,所用供體為「腦死亡供體」。中國至今沒有腦死亡立法,利用腦死亡者作移植是違法的。
六、以中國器官移植權威和官方發言人的身份掩蓋活摘器官真相,多次改口器官來源
1. 2006年11月14日,黃潔夫在全國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峰會上說:「我國絕大多數人體器官來自於死者捐獻,其中一部份來自於交通意外死亡人員和親屬間捐獻。」
2. 2011年11月,黃潔夫在國際著名醫學雜誌《柳葉刀》上發表文章說,中國是世界上唯一的系統地使用死刑犯器官做移植的國家。中國每年平均做一萬例移植手術,其中65%為屍體移植,其中90%的屍體移植供體來自死囚。
3. 2012年3月7日《騰訊網》文章引述黃潔夫說,「器官緊缺是我國器官移植髮展的瓶頸。由於缺乏公民自願捐獻,死囚器官成了器官移植的主要來源。」
4. 2013年3月7日,黃潔夫受《南方都市報》採訪時說:「十多年前,中國死刑就以每年10%的速度在下降,現在實際上死囚已經很少了。」
七、向國際社會多次承諾結束使用死刑犯器官,出爾反爾,無一兌現
1. 2012年3月22日,黃潔夫在杭州表示,中國將儘快建立器官捐獻體系,並承諾在3-5年內徹底改變過去主要依靠死囚來獲得移植器官的畸形方式。
2. 2012年11月21日,黃潔夫在廣州稱「中國人體器官移植將在一至兩年內取消對死刑犯器官捐獻的依賴。」
3. 2013年5月,黃潔夫對海外記者說,「在中國,必須在死刑犯同意的情況下,而且必須是死刑犯本人或家屬的書面同意,才會摘取他們的器官。…我的診所已經有兩年沒有使用死刑犯器官了…正在制定政策,兩年內可以完全不用死刑犯器官。」
4. 2014年3月,香港《明報》發文引述黃潔夫:「我們是系統地用死囚捐獻,(因為)沒有公民捐獻出來。死囚器官的捐獻都是醫生跟局部的人,包括法院和武警來互相溝通的。」
5. 2014年12月3日,黃潔夫稱中國將於2015年1月1日停止使用死刑犯器官。
6. 2015年1月11日,黃潔夫對鳳凰衛視記者稱,「死刑犯也是公民,不反對死刑犯良心發現,自願捐獻器官。」
黃潔夫1984到1987年在澳大利亞悉尼大學醫學院研修肝移植技術,回國後於1993年完成中國首例體外靜脈轉流下的肝移植,被中共樹立為所謂的「中國肝移植第二次浪潮的發起者和推動者」。而之後的幾年中國的移植業並沒有大規模進展。1999年7月中共開始迫害法輪功後「第二次移植高潮」得以發展,2000年後移植例數和移植種類不斷增加,卻沒有任何醫院,或者中共的任何委員會,或者任何專家能夠清楚地解釋器官的來源。
黃潔夫自1999年7月起一直緊跟江氏集團對法輪功的「肉體上消滅」的迫害政策,是江澤民集團血債幫主要成員之一,期間嚴重涉嫌參與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做移植的群體滅絕性謀殺犯罪。
要求中國現政權立即逮捕、徹查、定罪醫學界敗類黃潔夫。
清算迫害法輪大法國際組織
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