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毛時代腐敗少」 真相:中共建政初期腐敗實錄

2017年04月20日共產黨百年真相
【新唐人2017年04月20日訊】「毛澤東時代腐敗少」是「毛奴、毛粉」們經常標榜的一種說法。在眾多研究中共黨史的學者曝光了大量毛時代官員腐敗,乃至毛本人和其他中共高官的腐敗事實後,毛左派的這些一廂情願的說法被越來越多的人所唾棄。曾有陸媒披露了一些有關中共建政初期官員幹部貪污腐敗的內幕資料。

陸媒騰訊網「今日話題」欄目的歷史版第8期,發表了一篇披露了中共建政初期各級官員幹部的貪腐情況的文章,引發關注。

中共進城後不久幹部特殊階層已具雛形


文章說,中共官員進城之後不久,幹部的特殊階層就逐漸形成。高級幹部享受著緊缺和優質商品的特殊供應(特供),並且多數因工作關係還享受著祕書、警衛、司機、勤務、保姆、廚師以及醫療和專車、住房等特殊待遇。

這方面也照搬了蘇聯經驗,嚴格按照等級來劃分特殊待遇標準。比如幾級可配廚師,幾級可配勤務,幾級可配警衛,幾級可配祕書,幾級可配專車,包括不同級別幹部享受何種檔次和牌子的專車等都有具體規定。以住房為例,上海市1956年就按照行政級別將各級幹部住房劃分成了十幾種待遇標準:

特甲級可享受200公尺以上的「大花園精緻住宅」;特乙級可享受190—195公尺的「大花園精美住宅」;1級可享受180—185公尺的「大花園精美住宅」;2級可享受170—175公尺的「獨立新式住宅精美公寓」;3級可享受160—165公尺的「上等住宅公寓」;4級則只能分得「半獨立式普通住宅中等公寓」;5級只能分得「120—135公尺的新式裡弄住宅」;6級只能分得100—115公尺的「有衛生設備的普通裡弄住宅」;7級只能分得80—95公尺的「無衛生設備的石庫門房屋」;8級只能分得「老式立柱房屋」;9級以下只能分得「板房簡屋」。

中共建政之初腐敗已相當嚴重


中共建政之初實行機關生產、單位小金庫(又稱「小家當」),供給制及工資制雙軌並行等制度,而這些制度滋生了許多貪腐問題。文章稱,「各級幹部大多都存在涉嫌非法謀利、偷稅漏稅、挪用公款、損公肥私等問題。」

當時,最早注意到官員幹部貪污腐敗的嚴重性,並提出要儘快解決這問題的高層領導,是時任東北局書記的高崗。

高崗掌管下的東北局率先於1950年前後調查了該局治下官員的貪污腐敗情況,並形成了一份報告。

這份報告稱:「據瀋陽市人民法院貪污案件逐年統計,1949年下半年貪污犯佔案犯總數百分之五點三,1950年上升為百分之五點七,1951年第一季度又上升為百分之一三點二。」「整個貿易工作系統的統計,去年1月到8月犯貪污錯誤的有7百人,而今年只第二季度貪污者即有5百餘人。」(《東北局關於反對貪污蛻化官僚主義的報告》,1951年9月14日,見陝西省檔案館藏檔,203-205)

東北局的調查報告出臺後,其他地區的相關報告也陸續送往中共中央。

三反運動未能從根本上剷除腐敗


1951年底,毛部署發起了以整肅腐敗為口號的「三反運動」。當時,中共中央財政部、中央貿易部、中央水利部、中央輕工業部以及人民銀行總行等部門的黨組曾經提交報告稱,貪污人數通常佔各機關總人數的30-40%左右。貪污者一般是新幹部多於老幹部,下級多於上級,貪污的嚴重程度則是上級比下級更嚴重。

西北局提交的報告稱:「天水專區稅務系統初步檢查,貪污幹部佔全體幹部百分三十強。陝西二十七個縣公安局長中,有七個貪污。涇陽縣有七個區長以上幹部因貪污撤職。已發現有縣級、專區級重要幹部貪污的,如渭南分區副司令員馬華廷有很多貪污行為。」(《習仲勛關於西北地區反貪污鬥爭的報告》,1951年12月13日,《建設》第一三六期,1952年1月9日,第1-2頁)

這場為時近一年的「三反運動」,雖然使中共官員的貪污腐敗數量有所減少,但是這種運動式的整治方法的弊端也十分明顯。

那時,中共把自身的腐化歸罪於資產階級的「猖狂進攻」,把整肅腐敗與打擊資產階級相提並論,毛澤東更直接把「三反」運動看做一場階級鬥爭,將運動提高到「你死我活」的高度,把揪出腐敗份子變成了一項政治任務,為了完成任務而罔顧事實草菅人命的事件在全國各地都有發生。

「三反」運動並未從根子上解決官員幹部貪腐的問題。運動過去不到一年,中共中央就不得不要求相關部門繼續大力進行「反貪污教育」,防止貪污事件普遍發生。

「大躍進」時期的腐敗


「三反」運動結束後,官員貪腐的事件仍然不斷發生,他們那時貪污的數額雖然不大,但幹部的貪腐卻都關乎於普通百姓的生死。

1958年至1960年期間,中共發動了所謂「大躍進」運動。高指標、瞎指揮、虛報風、浮誇風、「共產風」盛行,各地紛紛提出工業大躍進和農業大躍進的不切實際的目標,片面追求工農業生產和建設的高速度,大幅度地提高和修改計劃指標。虛假的「高速度」,導致了國民經濟比例的大失調,整個國民經濟陷入嚴重困境之中。

為了所謂的政績,中共的各級官員幹部濫用權力,逼迫民眾上交糧食財產的殘酷事件多如牛毛。

例如,「達縣專區鄰水縣九龍區,在半年多時間內,共有329名幹部和204名社員違法亂紀,遭到非法捆綁的群眾達206名,其中13人被打死,12人被逼死,還有7人致殘。950戶人家被搜家、罰款,罰款金額高達15000餘元人民幣,最多的一人罰了400多元人民幣——這在當時可不是小數字。」(《躍進悲歌》,韓福東,《經濟觀察報》,2012年04月09日第50版)

1958年12月,中共中央監委辦公廳的一個報告中列舉了中共幹部濫用權力「違法亂紀」的情況:一是侵犯人權,殘害人身,如罵人、打人、押人、捆人、跪石子、拔頭髮及施用各種肉刑的現象;二是搜查和沒收群眾的東西;三是濫用「集訓」,即把有問題的人集中起來監督勞動,甚至嚴刑拷打;四是用「辯論」的方法鬥爭幹部群眾,甚至侮辱拷打;五是不讓吃飯;六是強迫群眾拆屋漚肥;七是強迫群眾掘墳挖屍,擴大耕地面積。(魏明鐸:《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工作全書》,河北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985頁)

除了幹部藉機侵佔百姓財產外,在「大躍進」運動期間,基層幹部憑藉特權在公共食堂分配口糧時,多吃多佔。學者劉願分析大飢荒,指出:在飢荒年,幹部和家屬多吃多佔、貪污腐化加劇了糧食分配不均,沒有權勢的普通農民則被餓死:

「既然人民公社體制下農民的經濟權利是無差異的,為何農村幹部及其家屬、政治成分好的階層更容易在飢荒中倖存?顯然,政治權利的差異是不同群體死亡率差異的重要原因。公共食堂將口糧強制性集體化,農村幹部享有支配農民口糧的特權。在口糧不足的情況下,幹部及其家屬的多吃多佔、貪污腐化導致糧食分配不均,普通農民極可能因口糧嚴重不足而餓死;政治成分差的地主富農在糧食分配序列中又處於劣勢,往往因為微不足道的錯誤而被扣飯、體罰甚至毆打致死。」(《中國「大躍進」飢荒成因再辯——政治治權利的視角》,劉願,《經濟學季刊》,2010年4月)

三年飢荒時期的腐敗


在1959年至1962年的三年「三年飢荒」期間,中國全國各地餓殍遍地。許多中共的幹部強徵糧食,並藉機侵佔民眾財產,間接把農民迫害致死。一方面,農民「勒緊褲帶」求生存,另一方面,中共的高級幹部卻享受著制度性的「特需供應」。

「原國務院副祕書長齊燕銘擬定了一份報告,對在京高級幹部和高級知識份子『在副食品供應方面給予照顧』。三個月後,中央批示通過此報告,決定對前述兩類人群的『特需供應』以『特殊供應辦法』予以照顧。即根據不同職位,每戶每月可享受定量供應的肉、蛋、白糖和煙,正是資中筠在回憶文章中提到的『按級別分配的特權』。當時戲稱這些特權享有者為『肉蛋幹部』。」(《變味的機關飯》,鄭文,南都週刊,2011年第19期)

除此之外,當年「走後門」之風十分盛行。由於當時實行計劃畫經濟,物品的供應主要掌握在部分人手中,人們為了滿足基本的生活所需,不得不通過各種關係,從掌握物品供應的人手中取得生活物品在三年困難期間,物資供應更加緊張,「走後門」就更普遍了。

學者鐘健英發現「走後門」已是普遍現象。「在151個企業單位6572個職工中,『走後門』的有4926人,佔職工總數的72.87%。」「從地區看,農村『走後門』的比重大於城市。如北京市和武漢市25個單位統計的,『走後門』的平均佔71.26%」;四川南充、陝西三原、湖北廣濟三個縣26個單位的統計,平均佔83.29%」(《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的反商品「走後門"運動》,鐘健英,《中共黨史研究》2009年07期)

「上山下鄉」運動中「性腐敗」氾濫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發。1968年,毛澤東號召「知識青年到農村去,接受貧下中農的再教育,很有必要」,上山下鄉運動大規模展開。在「上山下鄉」運動中女知青遭幹部性侵犯相當普遍,成為當時一個非常嚴重的社會問題。

中共黨史出版社2006年出版的《塵劫•知青暢想曲》一書記載:「在全國知識青年上山下鄉工作第八期會議簡報上我們可以看到:遼寧省1968年至1973年,共發生摧殘知青和姦污女知青案件3400多起,四川省3296起。」「據國務院知青辦簡報第11期登載,……黑龍江兵團發生姦污女知青事件365起;內蒙古兵團發生姦污女知青事件247起;雲南兵團姦污女知青事件139起;廣州兵團姦污女知青事件193起。其中師級幹部2人,團級幹部38人……黑龍江兵團簡報第十六期登載,黑龍江兵團某副參謀長調戲女知青七人,邊學習中央文件邊調戲女知青。二十五團副團長在全國召開打擊批鬥姦污女知青罪犯大會的同時,還在辦公室裡強姦了一名女知青。」

如果說,毛澤東時代的腐敗與當今中共官場的腐敗有什麼不同之處的話,區別只在於前者掠奪貧困之家,後者則是搶劫「小康」之宅。那個時代的領導人一邊口口聲聲懲治腐敗,一邊又享受著各種特殊待遇,不僅沒有為腐敗橫行負責,還落得鐵腕整治腐敗的美名,實為歷史的一種諷刺。

(綜編:黎明/責任編輯:明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