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遠:兩高司法解釋不是法律

2018年05月10日評論
日前,我經歷了一場非法庭審。在庭審的法庭辯論中,就兩高司法解釋是否是法律的問題,進行了激烈的爭辯。公訴人指控我的依據就是兩高司法解釋。當我指出兩高作為司法機關,它只有執法權而沒有立法權。因此,兩高司法解釋不是法律後,主審法官對我說,你不知道,兩高司法解釋可以當作法律來運用。我說,既然兩高司法解釋不是法律,怎麼能當作法律來運用哪。我根據憲法和立法法有關立法權的規定,對這種說法進行了反駁。最後,公訴人和法官都不再提這個話題了。

從這場法庭辯論中我看到,講清兩高司法解釋不是法律,對於抵制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審判,從法律角度反迫害很重要,因為現在兩高司法解釋已成為大陸公檢法人員打壓法輪功的主要依據。下面我把這場法庭辯論的內容整理成文,以講清兩高司法解釋不是法律。

公訴人指控我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犯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但依據的卻不是刑法三百條的規定,而是兩高司法解釋中的規定,這是十分荒唐的。那麼請問公訴人,我到底是觸犯了刑法三百條,還是觸犯了兩高司法解釋。刑法三百條是法律,而兩高司法解釋不是法律,它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刑事訴訟的法律依據。

如果是指控我的行為觸犯了刑法三百條,就應該依據刑法三百條的有關規定,來指證我的行為是如何觸犯這些規定的,是如何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的,是如何破壞法律實施的,破壞了那一條法律的實施,造成了怎樣的危害,具體講清構成犯罪的四要件,這樣才能認定我的行為是犯了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而起訴書中沒有一句說明我是怎麼觸犯刑法三百條的。這就說明我的行為並沒有觸犯刑法三百條,我的行為與指控的罪名沒有任何關係,公訴人對我的指控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是不能成立的,是對我的枉法強加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或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對「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通過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來設定。任何國家機關和組織都沒有這個權力。

兩高作為審判機關和法律監督機關,它只有執法權,而沒有立法權和法律解釋權。它無權規定什麼行為是屬於違法犯罪,也無權規定哪些行為是屬於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

而兩高在司法解釋中列舉了一些行為表現,並規定對這些行為表現,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兩高的這種規定是違法的,也是荒唐的。兩高在司法解釋中所列舉的這些行為表現,並不是刑法三百條規定的,而是兩高自己規定的,因此與刑法三百條毫無關係。既然與刑法三百條毫無關係,怎麼能用刑法三百條的罪名定罪呢?這不是笑話嗎。刑法三百條沒有規定這些行為是屬於破壞國家法律實施,怎麼能對這些行為定罪處刑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一種行為是否屬於犯罪,是否需要施以刑罰,只能由法律來認定,這是刑法的根本原則,即「罪刑法定原則」。按照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而兩高司法解釋卻要對這些「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公民的合法行為定罪處刑。這是與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根本對立的。

兩高知道自己沒有立法權,因此只能打著司法解釋的幌子把自己這些違反憲法、與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完全對立的規定強加給刑法三百條,借用刑法三百條的名義,把自己的規定包裝成法律,偽裝成法律,其目的是為江澤民非法迫害法輪功編造所謂的法律依據。然而,無論怎麼包裝、偽裝,兩高司法解釋畢竟不是法律,因為兩高沒有立法權和立法解釋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其他任何國家機關和個人均無立法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它的基本法律」,只能由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制定法律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為了保證立法的嚴肅性,專門制定了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用法律的形式對立法進行嚴格的規範。就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也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憲法第六十四條)才能生效,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兩高司法解釋只是執法機關的一個司法解釋,怎麼能具有法律效力呢?怎麼能當作法律來運用呢?

兩高司法解釋違反憲法關於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規定;違反憲法和立法法有關立法權的規定;

違反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因此是違法的,是無效的。以兩高司法解釋為依據,給法輪功學員定罪處刑,這不是在執法,而是在犯罪。

我們講出這些事實真相,主要是為了讓公檢法人員能夠認識到,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向世人講法輪功真相都是合法的。

任何打壓法輪功的所謂法律依據都是編造的謊言,都是違法的。所有參與打壓法輪功的公檢法人員都已構成犯罪,都將被追究法律責任。希望公檢法人員能夠認識到這一點,趕快停止迫害法輪功,趕快停止這種犯罪行為,趕快從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的滔天罪惡中把自己解脫出來,以免自己成為這場滔天罪惡的犧牲品。遠離罪惡,才能遠離災難。希望公檢法人員能夠三思。

綜上所述可以看到,一種行為是否屬於違法犯罪,是否需要施以刑罰,只能由法律來認定,而不能由兩高司法解釋來認定。依據法律規定來定罪處刑,這是在執法。而依據兩高司法解釋的規定來定罪處刑,違反罪刑法定原則,這不是在執法,而是在犯罪。執法者已構成誣陷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這種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追究。

法律是神聖的,因為它是公平正義的象徵。法官、檢察官、員警的職業是神聖的,因為他們肩負著懲惡揚善、維護公平正義的使命。而今天,在強權和謊言下,法律失去了它神聖的光環,已淪為實現江澤民個人意志的犯罪工具。在本案中,和其他所有的法輪功學員案子一樣,從立案、起訴到審判,都是違法的,都是在蓄意陷害,因為我們的行為並沒有觸犯任何法律。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我們修煉法輪功,我們向世人講清迫害法輪功的真相,這都是公民的合法行為。而把我們的這些合法行為當作犯罪證據,在沒有任何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就把一個合法公民以莫須有的罪名送上了法庭,並荒唐的以法律的名義判決有罪。這是法律的悲哀,是我們國家的悲哀。

希望各位法官能夠衝破強權和謊言的束縛,維護法律的神聖和尊嚴,能夠肩負起法官的神聖使命,嚴格執法,秉公執法,依法宣判我無罪。

──轉自《大紀元》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李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