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中級法院迫害法輪功責任人吳言軍、倪凱犯罪事實

2018年06月26日法輪功人權
【本台接到大陸人士投書,揭露遼寧省錦州中級法院院長吳言軍和法官倪凱,罔顧事實,非法枉判法輪功學員的罪行。以下為來稿全文。】

錦州市中級法院吳言軍,倪凱等人憑藉非法夠陷的所謂莫須有的事實證據,沒有搞清楚的情況下,證人身份不明的情況下,倪凱法官抱着對法輪功的仇恨心裡枉法裁判,以簡單推定為所謂「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為根據,所謂「生活經驗」為由簡單推定為依據,不是疑罪從無,而是疑罪從有,枉法裁判,涉嫌犯有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瀆職罪等。

錦州市的所有關於法輪功的案子的一審均是經過錦州市中級法院院長吳言軍,主管法輪功的法官倪凱等人審批之後才下判決書。基層法院沒有裁判權,

錦州市轄區,各個縣,所有關於法輪功的案子都需要經過錦州中級法院倪凱批准,官級別只是副庭長,但是在法輪功的案子上他主管,說是由於是政治問題,無論判多少年都沒人告他,判多沒人管,判少了有人反對,所以他就是想咋判咋判,無法無天。事實證據都存在很多疑點的,不清楚的情況下,也可以故意說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典型的拍腦門型,由於經常有人給倪凱和家人打勸善電話,他懷恨在心,說是電話裡讓他遭報了。所以經過他手的案子都判的很重。上訴到錦州市中級法院的案子大多數是維持原判。

法輪功學員由於堅持對真善忍的信仰,僅僅2016年到2018年非法判刑30人,4人被迫害致死。(人數創近8年歷史之最,2017年11月末到2018年5月,錦州市法輪功學員:潘文傑、陳再華被誣判5年,呂鳳霞被誣判2年,王建茹被誣判刑1年半(皆已上訴)。代平被誣判5年、劉翠梅2年半、唐淑雲2年。徐秀雲被誣判4年。佟耀亮被判5年。李崇豐被誣判八年。葛春英一審被冤判7年.

太和區陳再華被庭審 執法記錄儀曝警察違法:2017年11月22日下午,錦州太和區法院非法開庭審理法輪功學員陳再華被構陷案。過程中,在辯護律師石伏龍的堅持下,當場播放了執法記錄儀,把錦州市太和分局警察執法犯法的過程暴露無遺。律師說,警察執法過程違法,沒穿警服,沒出示搜查證,撬門壓鎖,破門而入,而且陳再華的兒子為什麼還要銬起來?律師指出了本案程序嚴重違法之處:1、搜查程序違法,被搜查人和家屬不在場,見證人身份信息不明;2、扣押程序違法,與案件無關的物品進行了扣押,應當在三日內返還;3、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應當開庭前三日內將被告人的傳票送達,而本案並沒有進行送達。陳再華在最後陳述中說到,我的東西沒有傷害到任何人,是合理合法的,我沒有破壞任何一部法律的實施,請問公訴人我破壞了哪條法律的實施?而且我煉功後家庭和諧,鄰裡和睦,修真善忍對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這是肺腑實言啊!)

凌河區七旬徐秀雲兩被非法庭審、枉判,律師要求無罪釋放:2017年11月22日,錦州71歲的法輪功學員徐秀雲在凌河區法院被非法庭審。律師在法庭上發出了正義的聲音,依法要求無罪釋放。辯護律師在庭上明確指出,徐秀雲為了強身健體修鍊法輪功,沒有危害社會和國家。沒有證據證明她本人持有或使用的東西與邪教的關係,具體破壞了哪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與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沒有任何關聯性。律師指出了本案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存在的嚴重違法之處(具體4處)。徐秀雲老人在最後陳述中說道,法輪功祛病健身有奇效,教人修心向善做好人,是高德大法。我修鍊法輪功是信仰問題,憲法規定信仰自由。我希望在座的所有人記住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有個美好未來。(身處被迫害,還在在為他人着想啊!)2017年12月14日,凌河區法院第二次非法庭審徐秀雲。目的是給徐秀雲湊誣陷材料,羅織罪名。石律師為徐秀雲作了無罪辯護。10月27日,凌河區法院枉法判決徐秀雲四年。徐秀雲當庭提出上訴。

這些都是冤案、錯案。這些判決結果給法輪功學員家庭造成了極大的傷害。

通觀世界上各國政府和法律機構都沒有給公民的信仰定罪。這是因為,治罪只能治有形之罪、治行為之罪,而涉及思想問題、信仰問題、涉及靈魂的問題,政府和法律都不管,它也不是政府和法律應該管的事。法輪功學員的這些冤案恰恰是純屬信仰問題。

所有法輪功案經過偵查機關「偵查」,沒有「偵查」出哪部法律因為法輪功學員的破壞而得不到「實施」;檢察機關這麼長時間也沒「檢查」出哪部法律因為法輪功學員的破壞而得不到「實施」;審判機關經過這麼長時間的「審判」,同樣也沒「審判」出哪部法律因為法輪功學員的破壞而得不到「實施」,關於法輪功案沒有被侵害的客體。這樣簡單的不能再簡單的道理,法律常識,為什麼各個部門都沒發現呢?不是沒發現,而是要搞政治運動,那就必須和江澤民的鎮壓政策「保持高度一致。」

因此,這個「判決書」也就成了各部門「破壞公民信仰自由罪」的證據!

我們強烈要求各部門撤訴,撤消對徐秀雲等法輪功學員有罪判決,還法律的正義、公平、公正的同時,也會避免各部門犯罪。

自今年5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推出「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的意見」以來,二十萬多法輪功學員和家屬控告江澤民,國外近百萬民眾舉報江澤民。全世界各國政要、正義人士敦促現政權法辦江澤民的呼聲風起雲湧。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中國的法律、法制已被江澤民的以「以言代法、以權壓法」所取代。作為前主管政法系統的最高領導者周永康鋃鐺入獄,成為階下囚。對法輪功群體長達十九年的殘酷的迫害,從體制上摧毀了整個司法體系的社會職能、秩序、社會效應。周永康的落馬和原中共610辦公室主任、公安部副部長李東生被調查、起訴,釋放出非同尋常的信號,顯示中國現任當權者及眾多中共高層官員不願意繼續為江澤民發動鎮壓法輪功而犯下的反人類滔天大罪背黑鍋。因此做為一個法律工作者是按照當今執政者習近平的「依法治國」的執政理念,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和尊嚴,還是選擇上逆天意,下違民心,繼續受江澤民集團的蒙蔽和操控,充當迫害善良的工具,到了必須表態的時候了。

習近平執政以來,2014年6月2日,法制報重新刊登了《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即公通字[2005]39號,認定的14種邪教裡沒有法輪功。2014年6月4日,新華網也刊登了上述文件。而且新華網面向全世界的網站。從這個文件上明顯看出,這是來自中共中央,政府部門和公安部三家聯合發出的文件,代表着最高權力的黨、政、司法部門的權威,充分證明法輪功不是邪教。

中共十八大報告指出:「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決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這個報告以及39號文件徹底否定了江澤民的講話和報紙文章以及兩高「內部通知解答。」這是習近平對於江澤民集團鎮壓法輪功的否定。

2014年10月23日,習近平《在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中提出要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追責制,對做出〝重大錯誤決策〞者要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負責到底。

公檢法司是這場迫害的執行者,也是下場最悲慘的受害者,可能有些警察會認為是身不由己,這是一項工作,是執行命令。可是做什麼事都一看法律,二看良知,否則就是盲目的執行命令。真正罪責來臨時,沒有哪一個上司會為你承擔責任的。還有最重的一點,就是沒有哪一條法律明文規定在中國煉法輪功有錯。

法律與良知


在柏林牆倒塌的前兩年,東德衛兵亨裡奇開槍射殺了攀爬柏林牆逃向西德的青年克裡斯。兩德統一後,亨裡奇受到審判。他的律師辯護說,「他僅僅是執行命令,根本沒有選擇的權利,罪不在他。」然而法官嚴正指出:「作為警察,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準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權利,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這個世界,在法律之外還有『良知』。當法律和良知衝突時,良知是最高的行為準則。尊重生命是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原則!」法庭最終判決:亨裡奇蓄意射殺無辜平民有罪並獲刑、且不予假釋」。

東德的法律要你殺人,可是你知道這些唾棄暴政而逃亡的人是無辜的,你明知他無辜卻去殺他,就是有罪。在這個世界上,法律之外還有良知。當法律和良知衝突時,良知是最高行為準則。

回頭說來,即便中國《公務員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條也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有追溯機制,這條法律也堵死了所有迫害法輪功的人為自己開脫罪責、逃避懲罰的後路。

迫害善良、為虎作倀、助紂為虐就是斷送自己的前程和未來。警察的職責本應是懲惡揚善,維護社會公正,維護法律尊嚴。但在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的運動中,在謊言欺騙,強權脅迫和利益誘惑下扭曲了眾多人的人性與良知。致使一些政法系統的官員和警察,是非顛倒,選擇了與邪惡為伍。這些人置法律於不顧,喪失了基本的道義和良知,深陷迫害法輪功的犯罪泥潭不能自拔,最後成了他們的替罪羊。有的被利用頂罪判刑入獄,有的因承受不住其脅迫的壓力選擇自殺。這樣的事例過去和現在都曾發生過。由於篇幅所限,僅舉幾例。

1、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原遼寧省司法廳廳長張家成涉嫌嚴重違法違紀,目前接受組織調查。

2、錦州監獄副監獄長王洪博2015年11月6日在自家車庫自溢身亡。

3、原湖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廳長吳永文2013年1月15日被中紀委調查。

4、原汕尾市政法委書記陳增新2013年1月16日,被雙開,並移送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因此告誡各部門,當你在執行所謂公務、所謂上級命令時要理智清醒,守住良知,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給自己留一條後路,說白了是給自己留一條生路!

歷史的教訓


大審判時幻想有誰站出來替你喊冤、聲明是「江澤民叫乾的、是執行上級命令?」那一切晚矣!當年,審判「四人幫」時,江青在法庭上大喊大叫:我是遵照毛澤東的指示乾的!但她仍然被判「死緩」;文革剛結束,紅極一時的北京市公安局局長劉傳新第一個「畏罪自殺」;積極效忠中共「紅色路線」的七百九十三名警察、十七名軍管幹部被拉到雲南祕密槍決,然後給張「因公殉職」通知單了事。勿忘前車之鑒啊!而在這場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中,六一零開會時規定「只許口傳,不許筆錄」,沒有留下「文件。」這不就意味着「誰幹的誰承擔罪責」嗎!

留後路


有許多正義法官在不同的工作環境中。默默地保護着法輪功學員,他們利用手中的法律武器或工作之便,向法輪功學員伸出援助之手。

比如:

1、一位主管刑事審判的法院副院長說;「我把所有法輪功的案件都弄成因病取保候審拖着。」

2、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法院開庭審判法輪功學員的案件前,主審法官拒絕出庭審理。

3、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北京法輪功學員龐友在陝西宜川縣法院判「免予刑事處罰,無罪釋放」。

4、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上午九點,遼寧省營口市法輪功學員吳瑞庭、朱瑞敏在營口市西市區法院被非法開庭,非法庭審無結果後,吳瑞庭、朱瑞敏被車載回看守所,但公安局、檢察院、看守所都不想再管,吳瑞庭、朱瑞敏夫婦就自己找車回家了

5、五月二十五日,河南淮陽縣法院對法輪功學員王憲淮二審開庭,十多分鐘就結束了。一審的審判長馬駿說;是送你回家還是叫你家裡來人接你?王憲淮說;我自己打車回家。最後家裡來人把他接了回去。要知道,王憲淮一審已經被判了三年。可一上訴竟然就讓回家了。對於一般的刑事案件,也確實有上訴後改判,或無罪釋放的,而對法輪功學員的上訴案,「610」從來堅持的就是維持原判。可如今王憲淮竟然在上訴後法院什麼也沒說就讓他回家了,這樣的變化不可謂不大。

6、六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法院審判庭一庭對法輪功學員王秀香非法開庭後無罪釋放,相信這樣的事今後在中國大陸會越來越多。

7、還有許多大陸警察利用自己的身份和工作便利保護法輪功學員。一位在公安局工作的人對老同學講:老同學,你煉法輪功我早有耳聞,但是我告訴你,我從來都沒有迫害過法輪功,我們也接到過群眾(不明真相的人)舉報,隊長告訴我們:「把警笛拉得大大的,到那地方繞三圈,就給我回來」。

8、有一位法輪功學員給一的士司機講真相,沒想到這司機是公安局退下來的,他不聽真相,還把法輪功學員抓到車上送到派出所,一個幹部問法輪功學員是幹什麼的,司機搶着說:「是煉法輪功的。」這個幹部馬上說;「煉法輪功的是好人啊,你把她放了。」正在這時國保大隊長也趕到了,他對司機說;「好了,你走吧,沒你事了。」司機走後,國保大隊長對法輪功學員說;「你也走吧,以後注意點安全。

9、二零一五年正月初八,河北省鹽山縣法輪功學員劉愛華,劉桂芳在小蘆村講真相被人惡告,被孟店派出所警察杜志強等人綁架。警察半天後放人,但向兩人的家人各自勒索二千元,說是保證正月不出去講真相的保證金。訴江大潮開始後,劉愛華在兩位法輪功學員的陪同下,於八月十一日又到孟店派出所要錢,當時當事警察杜志強不在,下午三點左右,還沒等劉愛華再去派出所,杜志強便親自上門把錢原數歸還了。

這些政法系統人員的正義之舉,數不勝數。這樣的善事誰想做都能做的到,就看自己如何選擇了。

法輪功的信仰者的冤案,完全是由於江澤民的錯誤導致的,但是我們需要知道,個別人的錯誤、個別人的意志並非等同於國家意志、並非符合人類的普世價值。我們需要將個別人的意志與國家意志加以區分,江澤民個人的意志不僅不能代表國家,而且可能是違法的,是反國家、反社會、反人類的。我們這個國家和民族不能因為個別人的錯誤而承擔如此大的代價。我們每一位公民、國家公職人員不僅不應該執行個別人的錯誤意志,而且還有義務、有責任抵制這種錯誤行為,以捍衛國家的正當意志與人類的普世價值,堅持原則,不跟反法治、反人類的黑惡勢力站在一起。所以,拒絕邪惡,回歸人性,呵護善良是每一個人、特別是各部門相關人員的明智選擇!

通觀法輪功案的全過程,我們看到裁定中,依照的不是《憲法》和法律,而是「兩高解釋,」甚至連「解答」都被當作了「法律」;《刑法》第300條被錯誤的運用;公民信仰自由已經被徹底剝奪;各部門及相關人員在使用公權力給信仰者的思想定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這個罪名只有掌控了最高權力的人才能做得到。而把這頂大帽子無端的扣在一個平民百姓身上,扣在普通的家庭婦女身上,是極大的冤案。要求無條件釋放被非法關於的法輪功學員,楊玉輝,葛春英,徐秀雲,佟躍亮等人。

目前追查國際已經啟動全球監視追蹤系統正在立案調查,收集錦州市中級法院吳言軍,倪凱等人迫害法輪功的罪證。立功贖罪才是你們的唯一出路。



錦州市中級法院主管法官倪凱辦公室電話 0416-2526139 手機 18941600183

錦州市中級法院院長吳言軍 辦公室 0416-2526001

錦州市中級法院
姓名 職務 辦公電話(區號0416) 手機
吳言軍 院長 2526001
唐慧萍 退休 2526002 18941600002
田忠良 副院長 2526003 18941601111
劉奇 副院長 2526555 18941600555
王曉穎 副院長 2526999 18941600999
李杉 退休 2526888 18941603333
王艷 紀檢組長 2526777 18941601999
計曉秋 副院長 2526700 18941603000
楊德順 副院長、執行局長 2526111 18941600111
崔慶柱 政治部主任 2526677 18941607766

熊傑:0416-2526150、18941600169

刁紅英 刑一庭庭長 2526136 18941600203
張朝國 副庭長 2526171 18941600198
李洪斌 18941601882

(責任編輯: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