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73年對於婦女墮胎權以及隱私權的重要案例。對於婦女墮胎的問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承認婦女的墮胎權,受到憲法隱私權的保護。判決後各州均制定不同的法律,唯限制不一。
最高法院的判決至今仍受到美國的社會爭議,部分反墮胎團體一直爭取推翻判決,而支持墮胎權的人士則要求維持最高法院的判決。
在1973年之前,美國很多州都將墮胎視為一種違法行為,而在羅伊訴韋德案判決出來之後,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了大多數州的反墮胎法,確立了「三階段標準」,來指導各州法律在婦女妊娠的不同階段是否應當允許墮胎。
美國最高法院確立的「三階段標準」肯定了妊娠第一期(First trimester,妊娠頭3個月)婦女作決定的自主權;在妊娠第二期(Second trimester,妊娠中3個月),為了婦女的健康,各州可以限制墮胎,但不能禁止墮胎;在妊娠第三期(Third trimester,妊娠後3個月),除非母體有生命危險,為了保護胎兒,各州可以立法限制或禁止墮胎。
最高法院把墮胎在法律上歸於隱私權的範疇。但是,在美國,隱私權的憲法史遠遠短於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始於上個世紀六十年代。美國的權利法案本身,並沒有提到隱私權。但是美國最高法院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判決,涉及到保護公民免受政府對諸如婚姻、生育、避孕和墮胎這些個人活動進行干預。
當代的隱私權,被看成不受政府限制從事某些行為的權利,而傳統的看法則是,保留某些個人事務免受公眾調查的權利。近些年來,法院在判決中,逐漸擴大了隱私權的範圍,把隱私權和個人自主聯繫在一起。事實上,在美國法律的多數歷史時期,隱私的權利並不意味著道德中立原則,也不意味著個人可以完全的做出自由選擇。個人自由一旦被無限放大,其實就是社會失控的開始。
從表面上看,墮胎在道德上是否允許,支持墮胎和反對墮胎在這個問題上具有重大分歧,法庭因此擱置道德和宗教問題,保持中立。但是,墮胎是否等同謀殺,這個事關道德與宗教的問題,恰恰是把法院置於一個困難的境地。因為,如果基督教中墮胎等於殺人的信條是真的,人的生命始於懷孕,那麼會為法庭擱置這個問題帶來爭議。為了政治目標抽離道德和宗教本身就不太合理。個人權利優先於道德的原則,本身就來自無神論。在一些重大的道德問題上,把政治、法律和實質性道德判斷分離開也困難重重。
九評編輯部新書《魔鬼在統治著我們的世界》一書指出:
推動「墮胎權」是邪靈毀人的另一個手段。最初考慮墮胎合法化只是基於不得已的特殊情況,如強暴、亂倫;或因母體的身體健康狀況不佳,如有精神疾病、心理疾病等。
「性解放運動」的鼓吹者認為性不必限定在夫婦間,但夫婦以外的性關係最大障礙是懷孕,因為避孕難免會失敗,所以推動墮胎合法化作為避孕失敗的補救辦法。1994年聯合國開羅人口會議中,乾脆公然將人類擁有「生育權」作延伸解釋,其中之一是人擁有「滿足和安全的性生活」的權利,因而有墮胎權。
此外,女權主義提出女性「身體自主權」,主張女性有權自己決定是否要生下或殺死胎兒。這樣,墮胎從最初的「不得已」,發展到可以「隨心所欲」結束胎兒的生命。魔鬼放縱人的慾望的同時,利用女權和性解放鼓勵殺死胎兒,不但讓人犯下大罪,而且讓人更踐踏傳統的生命神聖性觀念。
上個世紀,在美國和西方世界出現明顯的道德墮落趨勢,其中一個重要事件是進化論和無神論進入美國中學教科書。1959年是達爾文發表進化論的一百周年。一些提倡進化論的科學家重新質疑學校不教導進化論,結果從上世紀六十年代開始,中學教科書將進化論代替了創世論。鼓吹進化論者更是透過法庭訴訟,企圖推翻只准在學校教導創世論的法例。
上個世紀六十年代,美國最高法院禁止了在學校內進行祈禱和讀《聖經》,同時社會進入性解放時代;七十年代,通過全國墮胎合法化,造成至今有近6千萬名嬰兒在母腹中被殺;八十年代,同性戀和同性婚姻合法化運動出現,經過短短30多年,現在同性婚姻在全國合法化,又出現了性別混淆、男女同廁的運動。
在這些運動的背後,無神論與進化論是主導因素。由此,美國的傳統和道德標準迅速下滑。
誠然,在美國憲政的慣例,政府和法律儘量不過多介入私人領域,最高法院雖然判決保護自主墮胎的權利,但是,並沒有就墮胎本身的對錯做出判決。那麼,是否選擇墮胎,最主要還是決定於個人的選擇。
美國的憲法源於自然法,自然法源於神對人的規訓。除了特殊情況之外,墮胎其實就是殺害生命。美國墮胎成風,是人們背離了傳統和神的教誨之後造成的亂象。
人類歷史上任何正教都珍視生命,美國以基督教立國,獨立宣言和憲法的基礎內容大都是來自基督教《聖經》的概念。川普總統上任後,開始致力於捍衛信仰自由,保護生命。
「每一個生命都是神聖的,每一個孩子都是來自上帝的珍貴禮物」,川普在2018年5月22日演講中的這句話,向世界傳達出了清晰明確的理念和信息:美國正在向傳統價值觀回歸。
──轉自《大紀元》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劉明湘)
最高法院的判決至今仍受到美國的社會爭議,部分反墮胎團體一直爭取推翻判決,而支持墮胎權的人士則要求維持最高法院的判決。
在1973年之前,美國很多州都將墮胎視為一種違法行為,而在羅伊訴韋德案判決出來之後,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了大多數州的反墮胎法,確立了「三階段標準」,來指導各州法律在婦女妊娠的不同階段是否應當允許墮胎。
美國最高法院確立的「三階段標準」肯定了妊娠第一期(First trimester,妊娠頭3個月)婦女作決定的自主權;在妊娠第二期(Second trimester,妊娠中3個月),為了婦女的健康,各州可以限制墮胎,但不能禁止墮胎;在妊娠第三期(Third trimester,妊娠後3個月),除非母體有生命危險,為了保護胎兒,各州可以立法限制或禁止墮胎。
最高法院把墮胎在法律上歸於隱私權的範疇。但是,在美國,隱私權的憲法史遠遠短於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始於上個世紀六十年代。美國的權利法案本身,並沒有提到隱私權。但是美國最高法院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判決,涉及到保護公民免受政府對諸如婚姻、生育、避孕和墮胎這些個人活動進行干預。
當代的隱私權,被看成不受政府限制從事某些行為的權利,而傳統的看法則是,保留某些個人事務免受公眾調查的權利。近些年來,法院在判決中,逐漸擴大了隱私權的範圍,把隱私權和個人自主聯繫在一起。事實上,在美國法律的多數歷史時期,隱私的權利並不意味著道德中立原則,也不意味著個人可以完全的做出自由選擇。個人自由一旦被無限放大,其實就是社會失控的開始。
從表面上看,墮胎在道德上是否允許,支持墮胎和反對墮胎在這個問題上具有重大分歧,法庭因此擱置道德和宗教問題,保持中立。但是,墮胎是否等同謀殺,這個事關道德與宗教的問題,恰恰是把法院置於一個困難的境地。因為,如果基督教中墮胎等於殺人的信條是真的,人的生命始於懷孕,那麼會為法庭擱置這個問題帶來爭議。為了政治目標抽離道德和宗教本身就不太合理。個人權利優先於道德的原則,本身就來自無神論。在一些重大的道德問題上,把政治、法律和實質性道德判斷分離開也困難重重。
九評編輯部新書《魔鬼在統治著我們的世界》一書指出:
推動「墮胎權」是邪靈毀人的另一個手段。最初考慮墮胎合法化只是基於不得已的特殊情況,如強暴、亂倫;或因母體的身體健康狀況不佳,如有精神疾病、心理疾病等。
「性解放運動」的鼓吹者認為性不必限定在夫婦間,但夫婦以外的性關係最大障礙是懷孕,因為避孕難免會失敗,所以推動墮胎合法化作為避孕失敗的補救辦法。1994年聯合國開羅人口會議中,乾脆公然將人類擁有「生育權」作延伸解釋,其中之一是人擁有「滿足和安全的性生活」的權利,因而有墮胎權。
此外,女權主義提出女性「身體自主權」,主張女性有權自己決定是否要生下或殺死胎兒。這樣,墮胎從最初的「不得已」,發展到可以「隨心所欲」結束胎兒的生命。魔鬼放縱人的慾望的同時,利用女權和性解放鼓勵殺死胎兒,不但讓人犯下大罪,而且讓人更踐踏傳統的生命神聖性觀念。
上個世紀,在美國和西方世界出現明顯的道德墮落趨勢,其中一個重要事件是進化論和無神論進入美國中學教科書。1959年是達爾文發表進化論的一百周年。一些提倡進化論的科學家重新質疑學校不教導進化論,結果從上世紀六十年代開始,中學教科書將進化論代替了創世論。鼓吹進化論者更是透過法庭訴訟,企圖推翻只准在學校教導創世論的法例。
上個世紀六十年代,美國最高法院禁止了在學校內進行祈禱和讀《聖經》,同時社會進入性解放時代;七十年代,通過全國墮胎合法化,造成至今有近6千萬名嬰兒在母腹中被殺;八十年代,同性戀和同性婚姻合法化運動出現,經過短短30多年,現在同性婚姻在全國合法化,又出現了性別混淆、男女同廁的運動。
在這些運動的背後,無神論與進化論是主導因素。由此,美國的傳統和道德標準迅速下滑。
誠然,在美國憲政的慣例,政府和法律儘量不過多介入私人領域,最高法院雖然判決保護自主墮胎的權利,但是,並沒有就墮胎本身的對錯做出判決。那麼,是否選擇墮胎,最主要還是決定於個人的選擇。
美國的憲法源於自然法,自然法源於神對人的規訓。除了特殊情況之外,墮胎其實就是殺害生命。美國墮胎成風,是人們背離了傳統和神的教誨之後造成的亂象。
人類歷史上任何正教都珍視生命,美國以基督教立國,獨立宣言和憲法的基礎內容大都是來自基督教《聖經》的概念。川普總統上任後,開始致力於捍衛信仰自由,保護生命。
「每一個生命都是神聖的,每一個孩子都是來自上帝的珍貴禮物」,川普在2018年5月22日演講中的這句話,向世界傳達出了清晰明確的理念和信息:美國正在向傳統價值觀回歸。
──轉自《大紀元》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劉明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