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訴韋德案主角大反轉
2017年2月18日,諾瑪‧麥考維(Norma McCorvey)在美國德州去世,終年69歲,她是1973年促成美國墮胎合法化的標誌案件——羅訴韋德案的主角。
諾瑪以化名珍妮‧羅(Jane Roe)委託律師,指控德州的刑事墮胎法違憲,她聲稱自己遭強姦以爭取墮胎,但案件被否決,她被迫生下第三胎。案件再度審理,至1973年,她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並獲得勝訴。但《紐約時報》稱,當年這宗案件,諾瑪甚少和律師聯絡,亦沒有到法庭或出庭作供,案件在最高法院獲勝,其實和她本人並沒有很大關係。
直至80年代,諾瑪才對外承認她是案件的原告人,她透露當年自己並沒有被強姦,僅是希望加快案件審理,讓她可以墮胎。她後來成為雙性戀者,並與同性伴侶同居。她公開身分後,積極參與爭取墮胎權的運動,出席遊行﹑在婦女診所工作﹑向群眾發表演說﹑寫自傳﹑拍攝紀錄片。她成為爭取墮胎權的風雲人物,備受關注。
但是,1995年8月8日,諾瑪接受洗禮,成為一名基督徒,從此開始了反對墮胎的歷程。此後,她還成立了一個「不再是『羅』」(「roe no more」)的機構,促進反墮胎宣傳。1998年,她出版了一本自傳,描述她如何從一個墮胎標誌人物變成一個堅定的反墮胎積極分子的心靈巨變,書名叫做——《被愛征服》。
2016年美國初選期間,共和黨候選人Ron Paul公開發言說:「『羅訴韋德』案是完全錯誤的,它根本不是一個『憲法』問題。憲法,包括憲法修正案,沒有一個字,有支持墮胎的意思。那些無辜的、未出生胎兒的權利,是美國自由理想價值的核心。」
當事人諾瑪對此回應:我支持他競選總統,因為我們有共同的目標,那就是——有一天能徹底顛覆「羅訴韋德」案。
她曾經在反墮胎電視廣告上說:「自1973年開始,墮胎殺害了五千萬名無辜的嬰兒,給那些父母及家庭留下烙印。」
奧巴馬在任總統其間,諾瑪曾出席國會聽證會,狠批奧巴馬贊成墮胎權的立場,說奧巴馬「殺死嬰兒」,並曾經兩度在參與抗議活動時被捕。
諾瑪說:「我曾經是Roe v. Wade 案子裡的珍妮‧羅(Jane Roe),但那個珍妮早已死了。我想我可以負責任地說整個墮胎合法運動都是建立在謊言上的,而我決心要以一生的精力去廢除這條以我的名義來推行的法令。」
墮胎:女性權利 還是謀殺?
墮胎究竟是女性的基本人權,還是赤裸裸的謀殺?這是支持和反對墮胎雙方展開爭論、截然對立的不同觀點之兩極。現在普遍存在的現實是,墮胎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是完全合法的,例如因亂倫、強姦而懷孕,胎兒本身有異常,社會經濟因素,或是危及母體健康。反對墮胎者大多認為胚胎或胎兒為具有生存權的人類,墮胎等同於謀殺。而支持墮胎權的人則強調女性有決定自己人身健康的權利,以及強調普遍的人權。
合法墮胎的支持者和反對者之間根本分歧在於三個方面:對胎兒地位的分歧、對胎兒享受權利的分歧以及女性權利的分歧。
支持合法墮胎的一個常見理由是,如果墮胎被認定為非法,墮胎也不會停止,它會仍被實施,而且會更危險。顯然,這個理由存在邏輯漏洞:對一件行為是否應該被制止的判斷,拋開了對錯是非善惡標準,只看結果。這就好像說,如果盜竊被定為非法,盜竊行為也沒有停止,這並不能證明盜竊本身的合法。
支持合法墮胎的一個更重要的理由,則是認為胎兒(主要指在妊娠初期)不是一個人,因此,女性墮胎不是在傷害另一個人,相反,卻剝奪了女人控制自己身體的權利。合法墮胎支持者最重要的理由,是基於女性想要掌控她們身體的基本權利。
從受孕的卵子到完全發育的胎兒過程中,人格地位何時產生?中世紀的天主教神學家托馬斯‧阿奎那聲稱,男性胎兒在40天後會被賦予靈魂,女性胎兒90天。大多數反墮胎者堅持認為:懷孕一發生,人就存在。相反,支持合法墮胎者認為相反。
這種分歧的根源和本質,其實是對生命根本來源的不同認知。究其根源,是無神論和有神論的分歧。
其實,大多數反對墮胎的人,認為在強姦案中,女性有權墮胎,甚至更高比例的反墮胎者認為,如果為了拯救母親的生命,墮胎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人類歷史上任何正教都珍視生命,美國以基督教立國,獨立宣言和憲法的基礎內容大都是來自基督教《聖經》的概念。因此,基督教等宗教認為,人的生命來自上帝,沒有任何人有權力奪走,墮胎等同於殺人。(待續)
——轉自《大紀元》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責任編輯:劉明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