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北京時間2019年07月10日訊】河南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大一學生閆嘯天和朋友,因掏了16隻小鳥賣給鳥販子,閆獲刑10年6個月。此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被稱為「大學生掏鳥案」,閆父喊冤說,兒子抓16隻鳥判的比貪官還重,為此,上訴至省高級法院,8日再次收到駁回通知。
7月8日下午6時許,在河南新鄉中院一會議室內,會議桌這邊坐著閆嘯天父母,對面坐著河南高院法官。法官把(2017)豫刑申182號駁回申訴通知書交給了閆嘯天父親閆愛民。
通知書寫明,閆愛民:因被告人閆嘯天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對河南省輝縣市法院刑事判決和新鄉市中級法院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認定獵捕隼鳥只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提交證人郭方毫、郭澤亞等人證言予以證實」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訴,請求再審。
法院審查認為原審判決量刑適當。駁回申訴。但閆愛民認為案件有不清晰處,更不滿兒子抓雀鳥竟然判得比貪官還重,他說,「大學生掏鳥16隻,獲刑10年半。副省長受賄1615萬,獲刑12年。我兒子判的重。」他表示還會再次上訴至最高法院。
該案始於2014年7月暑假,還沒滿20歲的閆嘯天在老家高莊鄉,因掏鳥而惹禍。
當時正在河南鄭州職業技術學院讀大一的閆嘯天和同鄉朋友王亞軍,在老家河南新鄉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先後捉了兩窩小鳥共16隻,分別賣給鄭州、洛陽、輝縣市的商人。後經鑒定,16隻小鳥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
輝縣市法院2015年在一審判決中指控,閆嘯天和朋友王亞軍在樹林內非法獵捕燕隼12隻,後來又獨自捕捉燕隼2隻及隼形目隼科動物2隻,向鄭州、洛陽的買家出售。
其中一名方姓買家在庭審承認犯罪,但他口供中的購買隻數,與檢察機關有明顯出入,鳥的隻數是多少?是否知道是二級保護動物等,都成為閆嘯天一方的抗辯證據,但都沒有被法院採納。
此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在一審判決後,有媒體與同年審結的黑社會殺人案做比較,殺人案被告甘肅蘭州黑老大黃永新勾結公安,打傷2人、殺死1人,最後僅入獄5年;反觀閆嘯天,出於好玩誤捉了幾隻燕隼,卻遭到重判,諷刺國內「百姓生命不如鳥」。
二審維持原判之後,閆愛民又向多名司法人員、檢察院公訴人支付賄款,試圖用行賄官員再自首的方式,推翻對兒子的重判結果,但都未能如願。
閆家請的辯護律師說,案件關鍵在於雀鳥的數量,閆嘯天捕鳥時有很多目擊者,但是法院至今沒有調查核實。
準備接著申訴的閆愛軍很矛盾,他說自己年齡都已經50多歲了,在獄中服刑的兒子也告訴他,不想他太過操心,兒子勸他別告了,告不贏。
(記者李韻報導/責任編輯:李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