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微信名為「富城」的一位中國公民,致電武漢警方110,對武漢市疾控中心主任李剛散播疫情謠言等涉嫌刑事案件問題進行了實名舉報,但警方拒絕受理。事後,他在自己的微信公眾號「富城先生」上發布了《對武漢市疾控中心主任李剛的實名舉報》一文,以下是文中公布的舉報電話錄音:
富城:餵,您好,請問是武漢110嗎?
110A:嗯,是的,您說。
富城:我是名中國人,我叫XX,我現在實名舉報武漢市疾控中心主任李剛造謠,傳謠,違反國家相關法律。
110A:你這個事情,可能要向市長,政府這塊反映。
富城:違法犯罪不是公安負責嗎?
110A:我這邊主要是報警這塊,舉報我們這邊沒辦法處理,要向上級反映。
富城:那你能記錄一下嗎?
110A:我記錄也沒辦法通知啊?
富城:那你先幫我記錄一下吧。
110A:額,我記錄了有什麼作用嗎?
富城:記錄了就可以追蹤了。
110A:我沒辦法通知啊。
富城:你沒辦法通知哪裡啊?
110A:我這邊主要是公安局這塊,我們這邊是轉派出所的警,比如區裡面有人扯皮打架這種,我們通知派出所。
富城:公安局不是專門抓造謠的嗎,你們前段時間不是抓了8個嗎?
110A:我這裡是報警平台!
富城:對啊,我現在就是要報警啊。
110A:那造什麼謠了呢?
富城:他(李剛)在1月19日央視新聞上說,「根據判斷本次疫情傳染力不強,不排除有限人傳人的可能,持續人傳人的風險較低,疫情可防可控」,這個論述明顯與當時已知事實相違背,客觀上擾亂了公共秩序,加速了本次新冠疫情的傳播和流行,情節嚴重。
他可能違反的法律如下: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可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章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打斷……)
110B:您這個情況的話,你要麼打12320,你要是不相信的話,國家已經開始派專家組在進行調查,好吧。
富城:我現在要報警,你們的意思就是不讓報,不接受,是嗎?
110B:你這個警不屬於公安局來處理的。
富城:公安局不負責處理造謠傳謠的事情嗎?前段時間(處理)8個「造謠傳謠」的人不是你們公安局發的帖子(新聞)嗎?你們為什麼不能對真正在造謠傳謠的人進行批評、教育、訓誡呢?
110B:因為現在目前的情況,你也知道,大家都很關注這個事情,有專家組在處理相關的事情。
富城:那你們至少把老百姓的(反映)記錄下來總可以嗎,至於你說要去別的地方反映,我也會去反映,好吧。因為我背後也不止我一個人(關心這個問題)。
110B:要不你打12320,跟他們反映,好吧。這是他們專門對於疾控組這一塊的管理工作。公安局是(只管)打架扯皮。
富城:請問一下,12320是哪個地方的電話,能告訴我嗎?
110B:就是專門管他們疾控中心的。
富城:也就是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犯罪行為,公安局不管,可以這麼理解嗎?
110B:你說的違反刑法的應該法院來判,你把他的證件收集好要麼可以起訴,好吧。現在國家有專門的(工作組)在進行處理,調查。
富城:審判和起訴前期的犯罪行為的確認不是應該由公安機關來處理嗎?
110B:由法院(負責)前期(的刑事犯罪行為的偵查工作),好吧,你有什麼事直接(聯繫法院)。
舉報者「富城」認為,除了謊報疫情,李剛的另一個犯罪事實是工作瀆職。
武漢市疾控中心對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不力,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他們不但不對疫情進行認真防控情,反而對發出疫情預警的醫務工作者進行打擊和污衊。武漢市疾控中心主任李剛應負相應領導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第四百零九條規定,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民「富城」對武漢市疾控中心主任李剛的上述舉報,可謂有事實有法律依據,但武漢警方卻以種種理由拒絕受理,這跟他們之前高調對「造謠者」李文亮醫生進行「依法處理」簡直就是一個天一個地。
由錄音可知,武漢警方之所以拒絕受理對李剛的舉報主要有這樣三條理由:一是110隻管打架扯皮,造謠傳謠不屬於公安局處理;二是涉及刑事犯罪的問題,應該去找法院,由法院負責前期偵查工作;三是社會關注度高,有專家組在處理相關問題。
對此,舉報者「富城」在文章中表示「不能理解和接受」,因為它們違背了現行法律法規。
第一,1月1日央視《新聞直播間》欄目關於《8名散播謠言者被查處》的新聞內容裡提到:「公安機關經調查核實,已經傳喚8名違法人員,並依法進行了處理。」對老百姓,批評、訓誡、聯繫工作單位,扣上散播謠言的帽子,武漢警方有的是手段,怎麼可能只管打架扯皮?
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公安機關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難道在實名舉報面前,武漢警方連法律都不要了?
第三,中央派出調查組就代表武漢公安可以拒絕接受人民舉報了嗎?公安部制定印發的《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第二章第七條規定,受理報警時應當按照統一的表格認真登記、存儲、做好接報、指揮、處警工作記錄,並立卷備查;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屬於110報警服務受理報警範圍,武漢警方做到了嗎?
跟舉報內容一樣,舉報者對武漢警方這幾條批駁也都有理有據。
最後我想說一句,不管武漢警方怎麼拒絕受理,也不管北京的調查組最後的調查結果是什麼,武漢市疾控中心主任李剛及其背後的各級中共組織謊報疫情、瀆職犯罪的事實都是無法抵賴的,最終都將受到天理人心的無情審判,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作者提供/責任編輯:王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