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控制的科羅拉多州參議院領袖最近提出了一項法案,該法案將在很大程度上終結我們習以為常的新聞自由。
該州參議院「21-132」號法案名為「科羅拉多州數字通訊法案」。根據該法案,互聯網平台必須在科羅拉多州註冊,並遵循內容審查制度。審查制度將涵蓋廣泛的通訊限制。
正如外界擔憂的,該法案如何定義需要審查的行為,是基於所謂的「進步主義」議程。
該法案的發起人凱裡·多諾萬(Kerry Donovan)並不是一個普通的後座議員。她是代表民主黨的州參議院臨時議長,並宣布參選國會議員,而她並不居住在所代表的選區。
為了了解這個法案的倒行逆施程度,我們先來回顧一些歷史背景。
《憲法第一修正案》明確保護「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各級法院經常會把這兩者混為一談,但根據《第一修正案》的正確定義,通過包括互聯網等在內的媒介進行交流是行使「新聞自由」(pdf)。在當前報紙以電子與紙質載體提供新聞的時代,以上述方式對互聯網通訊進行歸類尤其合適。
憲法史學家通常將新聞自由的源頭追溯至1694或1695年。其時,英國政府頒布的新聞許可法失效,作者和出版商不再被迫將印刷品提交給官方審查員進行出版前審批。新聞自由一旦被濫用,唯一的補救措施就是出版後的法律訴訟。最高法院已經認識到這一事件的重要性,強調新聞自由的核心在於不受事先限制的自由。
多諾萬議員的法案將通過針對「數字通信平台」的國家監管,令歷史倒退至1695年以前。這個概念具體涵蓋了臉書(Facebook)和Parler等社交媒體,但定義非常寬泛,可以延伸至向科羅拉多州居民派發廣告的當地報紙。
參議院「21-132」號法案實質上建立一個州級「數字通信管理部門」,並要求互聯網平台向其註冊,令英國古老的許可制度死灰復燃。依據該法案,拒絕註冊將是一種犯罪行為,可處以最高每天5000美元的罰款!
此外,該法案將阻止和懲罰「不公平或歧視性的數字通訊行為」,重現1695年以前的審查制度。管理部門將對被控犯有此類行為的人進行起訴,而「數字通訊委員會」將對其進行審判。
該部門和委員會均可「傳喚證人,強迫證人作證,並出示書籍、文件和記錄等」。如此一來,只要有人對數字平台提出指控,官員們即有權對其進行干預;這足以令大多數平台運營商對可能惹惱自詡「覺醒」(woke)人群的內容避之唯恐不及。
更有甚者,委員會還可以強推「公平救濟(equitable relief)以消除」違法行為。因為最常見的公平救濟形式是實施禁制令(injunction,緊急處分,註:是以法庭判令作出的一種衡平法補救措施,要求當事人停止去開始或停止做某種事宜),外界可能會認為這僅限於單純的停終條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但事實並非如此。禁制令顧名思義是強制性的,即要求採取積極平權措施。而假如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消除」邪惡言論的話,「補償」這種公平的補救措施則可能涉及評估巨額賠償。
因此,該委員會將擁有龐大的司法權力。然而,該法案竟未能對正當程序設定基本標準。例如,它並沒有規定任何特定的舉證責任,如排除合理懷疑方面的證據。該法案賦予檢方傳喚權,而被告卻無此權利。它也不保證被告能獲得法律諮詢權利。
真正的法官是賦予獨立性的,具備長期任期、固定工資等類似待遇。但這個審判小組成員將由州長提名、經州參議院批准即可,政治意味頗濃。組員任期只有四年,州長可以隨時撤換成員,僅需說明他們存在「不當行為、不稱職或玩忽職守」,而這些術語卻沒有被法案相應定義。
該法案炮製了一份「不公平或歧視性」行為清單,供州政府審查使用,而這些行為基本上是新罪行,如「宣揚仇恨言論的行為,破壞選舉公正,(及)故意傳播虛假信息、陰謀論或假新聞等」。
該法案沒有對這些術語進行任何定義,所以你可以想像狂熱的「進步主義人士」正蠢蠢欲動。畢竟,對於他們而言,討論2020年總統大選中的違規行為就是「破壞選舉公正」,己方不喜歡的新聞報導就是「假新聞」,針對己方陣營特權群體的言論就是「仇恨言論」,而針對對方群體的言論則永遠不屬於仇恨言論。
至於針對「陰謀論」的禁令,則更令人無語:根據該法案的說辭,即使您討論的陰謀是真實的,州政府也可以令您閉嘴!
顯而易見,參議院「21-132」號法案違憲程度令人震驚。互聯網通訊究竟屬於「新聞」還是「言論」範疇,已不再重要。即使是最崇尚自由的法官也會在看到這個法律怪胎時毫不猶疑大聲說不。
但該法案得以炮製出來,卻不禁引發一些有趣的思考。
首先,多諾萬參議員努力想讓時光倒退327年,這提醒民眾,所謂的「進步主義人士」其實是嚴重倒行逆施。保護人類自由的憲政具備十足的現代感,而眾多「進步主義人士」所追求的無限制政府卻與法老一樣荒蠻落伍。典型的「進步主義人士」內心深處,隱藏著極權主義幽靈。
其次,我之前已經聽聞了許多公職人員無知無德,如今又添一例。你能想到有人完成學校教育,更貴為參議院臨時議長,仍然臆想此等法案通過憲法審查?細思更恐,此等官員竟然認為政治操控的人選能夠公正其事、秉公執法,甚至認為審查制度有利於民主進程?
最後,我認為多諾萬不可能獨自炮製這個東西。頂著觸犯「不公平行為」的風險,我想追問究竟誰是真正的幕後推手,他們究竟對美國意欲何為?
作者簡介:
羅伯特·G·納特森(Robert G. Natelson)是位於丹佛的獨立研究所(the Independence Institute)憲法法學高級研究員,曾任憲法學教授。他曾教授「第一修正案法」和「賠償法」等多門課程。他發表了關於第一修正案和賠償法等領域的多篇學術論文,著有《原始憲法:憲法的實際內容和含義》(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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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大紀元/責任編輯: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