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月30日讯】按照执政党的目标,中国将在2020年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谓市场交换,是自主的市场主体之间的产权交换。因此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是,明确产权和保护产权不受侵犯。
为了“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中共十五大(1997年)和十五届四中全会(1999年)确定了“有进有退”“有所不为有所为”,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的方针。然而,近年来却出现了向政府控制和占有资源复归的开倒车现象。
除了被广为诟病的工矿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国进民退”现象,我还想讲一讲土地资源的例子。目前法律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的加速城市化的过程中,有大量的农村土地被政府征购为城市建设用。十多年来,新增的城市建设用地,80%以上来源于农民集体土地。这种征用,并非农民作为土地产权主体与政府的平等交易,而是借助政府排他性的权力。
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政府征用农民所有的集体土地,并非以该土地的市场价格补偿,而是按照该农用地的农业年产值补偿,最高补偿标准只能是该土地农业产值的30倍,实际上,在很多地方,补偿标准不过是农业年产值的10倍左右。各级地方政府通过“低价征地、高价卖出”,农民向政府转移的价值总额,据说高达20万亿元—30万亿元。“国进民退”的规模之大,令人震惊。
文章来源:《金融家》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为了“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中共十五大(1997年)和十五届四中全会(1999年)确定了“有进有退”“有所不为有所为”,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的方针。然而,近年来却出现了向政府控制和占有资源复归的开倒车现象。
除了被广为诟病的工矿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国进民退”现象,我还想讲一讲土地资源的例子。目前法律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的加速城市化的过程中,有大量的农村土地被政府征购为城市建设用。十多年来,新增的城市建设用地,80%以上来源于农民集体土地。这种征用,并非农民作为土地产权主体与政府的平等交易,而是借助政府排他性的权力。
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政府征用农民所有的集体土地,并非以该土地的市场价格补偿,而是按照该农用地的农业年产值补偿,最高补偿标准只能是该土地农业产值的30倍,实际上,在很多地方,补偿标准不过是农业年产值的10倍左右。各级地方政府通过“低价征地、高价卖出”,农民向政府转移的价值总额,据说高达20万亿元—30万亿元。“国进民退”的规模之大,令人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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