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瑾:生 百姓苦 死 百姓苦!

2012年04月10日评论
【新唐人2012年4月10日讯】大家都知道,我这题目,是套用了张养浩•《山坡羊•潼关怀古》的一句名言:“兴,百姓苦;亡,百姓苦。” 张养浩感慨的,是政治话题,是社会变迁,是朝代兴替。而我在这感慨的,却是小老百姓的生活起居,日用家常。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后,新的三座大山(教育、医疗、住房)将老百姓的肩膀彻底压垮,成了佝偻着腰,匍匐在地的奴隶状。将历史人物豪迈的话语“中国人从此站立起来了”,一击击得粉碎。这是一个客观事实:在中国历史上,历史人物说的话,有几句是能够当真的?都是假忽悠的货,不同的只是假的程度大小而已,被忽悠的人的多少罢了。
  
中国人活得苦,活得累,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之所以如此,最根本的原因是:中国人人权的无保障。中国人的人权,何以会无真切保障?原因无他,皆是由于法律的不公,造成了权利的缺失。
  
下面就看一下中国人生活的生与死两个方面,来体会一下这种法律的不公是如何吞噬百姓的权利,是如何吞噬百姓的快乐与幸福的。

【1】生。
  
中国人历来追求多子多孙,“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人丁兴旺”等等,说的都是这个意思。本来,生儿育女,添子添孙,是人生的一大乐事、幸事,在中国的习惯,都是要摆酒庆贺的。然而,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出台,给我们的百姓,人为地增添了不必要的大麻烦,大困难,大痛苦,大不幸!
  
我没有具体的统计过,不知道全国因违反计划生育国策,而有多少国人被我们的相关部门当牛当马地粗暴过。但从相关的报导中,我想这个数字一定不会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使多少百姓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这也许永远成为共和国的一大秘密,这秘密的存在,绝不会成为国人幸福的佐证。
  
我国计划生育之恶,我在之前写的博文《计划生育:看得见的歧视与不平等》中已经说过,大家可以去看看,在这里就不赘述了。
  
【2】死。
  
今天在这里,我要具体的说说死的话题。死,本来就是件令人痛苦之事,由于《殡葬管理条例》的出台,使得中国老百姓的死,是痛上加痛。叶落归根,入土为安,是中国人的老传统观念。《殡葬管理条例》,彻底地将这传统观念颠覆了。
  
《殡葬管理条例》,一开头就开宗明义地宣称:“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无独有偶,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总则的第一条里也是开宗明义地宣称:“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两者异曲而同工,都是以文明、幸福的名义,在干剥夺百姓合法权利的罪恶勾当!“推行计划生育”,进行一胎化政策的结果是,老百姓“生不起”了;“推进殡葬改革”,进行火葬的结果是,老百姓“死不起”了。
  
“母亲的棺木被亲生儿子从地里挖出来,母亲的尸体被干部们浇上汽油焚烧,亲生儿子敢怒而不敢言在一旁默默地流泪。而后,干部们从母亲尸体刚刚被焚烧的儿子手里要过罚款……”这不是记录德国或日本法西斯暴行的电影,而是发生在我故乡的真实的一幕。“家庭贫穷的人就开始想法偷偷地埋掉死去的亲人。这让火葬场遗漏了部分收入,政府当然不会坐视不管。于是,地方政府和公检法等部门被动用了,甚至一些地痞流氓也被动用了,他们四处布下耳目,发现偷偷把死人埋掉的,要命令你扒出尸体,要命令你浇上汽油,要命令你点燃起自己亲人的尸体……事情做到这里还不罢休,还要罚你钱,当然是重罚,要数倍于火葬的费用,否则,就抓起来。” “有的家庭死了亲人,不敢声张,不敢哭泣,无论你多么的悲痛,你都要强忍着。而且,埋人要等到后半夜,要找非常亲近、非常可靠的亲属帮忙,一防告密(告密者有提成),二防连累他人(参与的人同样受罚)。死者的亲属先是到地里,偷偷地挖坑,再悄悄地把尸体运出村子,这些环节,有一个疏漏,就可能被发现。而且,埋完人以后,要把埋过人的新土盖上草之类的,总之,要做到万无一失。”(时寒冰:《那天夜里发生了什么?》)
  
从时寒冰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殡葬管理条例》“标榜的为了‘节约土地’、树‘文明’之风的公益性却被残酷的现实无情的剥离,以至于扭曲成了渔利的工具。”难道这就是《殡葬管理条例》制定者所追求的法律实效吗?
  
可以说,《殡葬管理条例》,对死者的侮辱与蔑视已经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了。对之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是对死者及自己的不尊重,是一种极不负责的虚无态度。
  
“《殡葬管理条例》不尊重汉人的丧葬习俗表现在多个方面:第九条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和“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已经堵死了返乡土葬的可能性。根据第十条第二款,他们在耕地、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的祖坟已经被挖掉了。根据第二十条,他们即使已经土葬在自己家乡也会被挖出来重新火化。
  
此外,第十一条对墓穴使用年限的限制,第十五条对在非公墓的自留山上安葬的否定,第十七条对“迷信的丧葬用品”的禁止,均与农村出身汉族人的丧葬风俗相悖,涉嫌违反宪法第四条第四款。
  
总之,《殡葬管理条例》充满了对死者的蔑视、对汉民族丧葬风俗的蔑视和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蔑视,同时热衷于对墓地的垄断和高收费,热衷于拍“坐着车子转、隔着玻璃看”的领导干部的马屁,热衷于制造死亡面前的不平等。”(杨支柱:《炮轰》)
  
【3】苦。
  
事实再清楚不过了,是“热衷于制造死亡面前的不平等”的《殡葬管理条例》,与热衷于制造生育面前的不平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打破了中国人在生死面前的人人平等状态,剥夺了中国人在生死面前的合法权益。从而使中国人的生活雪上加霜,加倍的痛苦。
  
老百姓的生死两头,都被无情地推入了立法者设计的痛苦陷阱之中。再加上人生中间的新的三座大山(教育、医疗、住房),中国人的一生就全都包揽了,与痛苦结下了不解之缘。这与不久前联合国发布的“全球幸福指数”报告结果相一致,中国人太缺幸福感了。
  
据中国网报导,联合国首次发布“全球幸福指数”报告,比较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人民的幸福程度,丹麦成为全球最幸福国度,其它北欧国家亦高踞前列位置。美国排在第11名,台湾地区排名第46位,在亚洲地区居第3,仅次于新加坡(33)和日本(44),韩国排名第56,中国香港第67,中国内地则排名第 112。(《联合国全球幸福指数报告 香港排名67中国内地排名112》中国新闻网2012-04-06)
  
这真是:生,百姓苦;死,百姓苦!
  
有鉴于此,我强烈呼吁:尽快废止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与《殡葬管理条例》,进行重新立法,通过举行听证会或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殡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等社会参与的方式,制定切实可行且人性化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殡葬管理条例》,从而建立合乎民意、体现公正的生育、殡葬制度。
  
2012-4-9

于笑笑居速朽斋

文章来源:《天涯凯迪》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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