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树庆:刘本琦的言行与“国家政权”何干?

2012年07月23日评论
【新唐人2012年7月23日讯】今天上网,发现我的好几个电子信箱收到朋友们发来消息说:刘本琦因在互联网上发帖,于7月18日被青海格尔木警方指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而刑拘。刘本琦何许人也?他竟然有这么大的能耐:说几句话,就能将国家政权颠覆?

我用google搜索引擎搜索了一下有关“刘本琦”的情况,例如民生观察工作室2012年7月20日消息:7月18日被带走的民主人士刘本琦被证实已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刘本琦的妻子刘英已收到他的刑事拘留通知书。该通知书是由青海格尔木市公安局18日签发的。通知书指刘本琦因“涉嫌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已于7月18日16时刑事拘留,现关押在格尔木市看守所。

那么刘本琦先生到底说了那些话能证明其有这么大的能耐足以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被颠覆呢?很遗憾!我仔细搜索网上有关他的言论,根本没有警方所指控的要“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那么刘本琦先生的其他言论是否有可能被牵强附会地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套呢?参与网上《因言获罪的刘本琦最新消息(多图)》http://www.canyu.org/n54363c6.aspx截图了《青海格尔木刘本琦网上(qq)言论“罪证”摘要,不妨援引并逐条分析一下。

“第一,被指发帖于湖北鄂州召开中国民主党第一次筹委会,由秦永敏主持”

实际上刘本琦在网上对此事已经声明“1.我没有发过这类帖子;2.我支持这类行动;三,这么重大的问题,我会一连几天反复在网上发;4.这么重大的事情,我必须先征询秦永敏先生,我不可能善做主张。”刘本琦铮铮铁汉,几句话实际上逻辑非常清爽:(一)他虽然支持这类行动,但(二)未先征询秦永敏先生,不可能擅做主张,(三)的确没有发过这类帖子,(四)如果是他发的话,根据他的一贯风格,岂会仅仅贴上一、两条就善罢甘休(“我会一连几天反复在网上发”)?

在笔者看来,嘿嘿!即使是刘本琦发了此帖子,若要将此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硬牵扯在一起,也是笑话,更何况他已经声明该帖子非他所发。中国民主党人认为:无论中国民主党还是中国共产党,都只不过是一个群众性政治团体而已,决不允许任何政党的特权(包括所谓的领导权)去颠覆人民主权、玩弄和践踏法律,将人民共和国实质上颠覆成一党专政国。或者说,任何政党的开会(包括代表大会),仅仅从形式上既不能代表国家政权也不能判定其“煽动或颠覆国家政权”,若从内容上判定,也只能从会议议题及决议内容上判定是否达成集体意志(法律对“意志”不单独追究责任,只有具有社会后果的行为才承担法律责任),只要未将会议内容实际付诸行动,仍应跟任何法律责任没有什么关系。基于法律之正义包括公民权利平等的原则,如果一个民主党人仅仅在网上发帖“召开中国民主党第一次筹委会”就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那么中共十八大再过几个月就要召开了,难道中共的行为还要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煽动”两字去掉不成。刘本琦案又是一个典范,有待于进一步展示:中国民主党与中国共产党,到底谁在真正捍卫共和国的民主法治?谁在以权谋私践踏法律?或者说到底是谁在真正捍卫应属于全体中国人民的“人民共和国政权”?谁在谎言加暴力颠覆“人民共和国政权”?

第二,呼吁“赶在中共十八大,去中南海游行示威去”

嘿嘿!游行示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该项权利的法律效力与任何一个政党包括中共产党开什么党的代表大会一点关系也没有。如果某某政党仅仅因为自己的党内事务比如开会,就要限制或禁止其他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对于该党的行为,刘本琦先生所说的“谁他娘的不让人民游行,谁就是人民的公敌”, “谁他娘的不让人民游行,谁就是叛国”也就的确没错,这可是任何一个神智正常之人都能理解的简单逻辑和法律常识!

第三,“恶攻”中共,刘本琦这样写着“文强走了,王立军走了,他们也曾梦想挥挥衣袖,无奈何雾都‘重庆’,却望不见云彩。这两个在重庆看家护院的鹰犬,先后走了,一个哀嚎中撒手人寰,一个在凄风苦雨里绝望的寻求庇护。这兄弟俩在其主子的内斗之中,光荣的卖身,如今说是青海公安厅长——何挺,临危受命,挺身而出。作为局外人刘本琦站在高原之巅,正想跟已经身处迷雾重重山城的何挺一句温馨喊话‘兄弟,多保重!’。耳边却隐约听见远方传来底层鹰犬的窃窃私语:跟中共当打手,太他妈的危险了,兄弟们,今后跟民主人士打交道,得给自己留条后路,小心以后清算。这比成天看他妈的反复无常的主子脸色行事,要安全吧。我对那人说:好自为之,多行不义必自毙。王立军的2012年的公开叛党,是2012年初丢给中共安全机关的‘震撼弹’,是中共众叛亲离的标志性事件,预示着中共政治信用在其内部同志和其治下的民众中彻底的破产!”。

嘿嘿!中共是中共,国家政权是国家政权,在人民共和国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主体或客体,试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找到那一条法律的条或款,明确规定说中共就是国家政权,将党和国混为一谈?没有!所以笔者认为,即使刘本琦上述言论真的是“恶攻”中共,中共觉得自己的名誉受到损害了,姑且不谈中共对于公民言论自由的理解程度如何,如果中共尊重现有法律的话,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名誉侵权”为案由的民事诉讼,通过举证述实、辨法析理来讨回“公道”。但如果国家公器如公、检、法沦为(无论主动还是被动)一党政治迫害其他异议公民的“私用”,那就明显超越职权了。需要提醒的是,“渎职行为”甚至“渎职罪”现有法律已经有所规定,希望那些行使公权力的人要仔细理解和掂量,自己所领的薪水及所享的福利到底源于国家财政(纳税人纳税)还是某一政党的党费?既然法律早有规定,要指望哪一天“法律不溯既往”是没有希望的!更何况人类社会对于严重反人类的罪行从来是不适用“法律不溯既往”原则的(例如二战结束后对于纳粹战犯的审判)。千万不要想疯了“升官发财”的梦儿去助纣为虐,忘了什么叫“脏抹布”或“嚼完了的口香糖”甚至“替罪羊”。

第四,参与为李旺阳伸冤

嘿嘿,在社会各界广泛存疑而未经充分检验、对比、释疑的情况下,就匆匆忙忙消尸灭迹,至今数十名湖南维权人士仍被控制。就此甘休,岂非教唆怂恿更多的“李旺阳自杀”事件“一了百了”?为公民生命财产损害的申冤昭雪,如果也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那么这个国家政权与公民的生命财产到底是什么关系?让人疑惑:难道人民共和国政权已被特权分子颠覆而站到了人民权利的对立面了呢?还是刘本琦要“煽动颠覆”的只是是一个“党国”而非“人民共和国”?

何为“社会主义制度”?何为“权贵资本主义制度”?若将中共政治局的头头们一个个分别站出来加以论述,保证答案五花八门,再对照中国现实,真假难辨。由于我无法从网上检索出刘本琦先生对于“社会主义”有过什么说法,格尔木警方刑拘刘本琦先生时所指控的所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显然属于无中生有的捏造,所以本文就没有必要多此一举地对虚假指控展开论述分析,不信,就等着他们公开(如果政治迫害者要一意孤行的话,可能要到法庭上)举证出来让大家质证、质疑再说。

综上,笔者认为,刘本琦的言行与“国家政权”没有任何直接的或必然的关系,如果一定要有关系,也是有人将自己未经全体人民自由公正选举程式授权的特权私利与国家政权“对号入住”,例如将“一党之权” 向国家公权力即“当属人民全体的共和国之政权” 参杂使假,“党主权”颠覆了“人民主权”,才是正真的颠覆国家政权!相信,现在某些人颠倒黑白将刘本琦制造成“党国敌人”的行为终将验证出与其初衷相反的历史或社会效果:正在塑造出一个对人民共和国政权循名质实的真正卫士——刘本琦!

唉,在真正实现“民有、民治”,并民享“表达的自由、信仰的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怖的自由”之国家,社会舆论随处可见对政府、执政党与当权政客的批评指责,民众可以自由结社并经常参加各种表达诉求的集会、游行示威,甚至人民可以合法拥有枪支,没有压倒一切的所谓“维稳”,即使所谓的“政权定期更替”,社会照样稳定繁荣,政府照样高效廉洁地运作,民众自由、安定而充满幸福。反观当今中国社会,网路发言“实名制”、甚至有些地方特定时候百姓买把菜刀都要“实名制”,每年耗费超过军费预算的维稳费开支,“国家政权”竟然脆弱到刘本琦先生说几句话,就会被“煽动”到“颠覆”,岂非笑话?

在主权在民的共和国,即民主法治国家,人民有权防范和反省自己的国家政权是否被统治势力所要胁甚至所颠覆?一个健康的团体,尤其是作为一个处于执政地位的政治团体,是否也应该反省反省是否被贪得无厌的特权腐败分子所绑架?现在有人一定要将公民刘本琦的言论与“国家政权”的“颠覆”联系在一起,也许又是一个引发更多人们反省的好契机!

2012年7月21日完稿于中国杭州

文章来源:《参与》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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