泠涛:通奸是羞辱贪官还是开脱其罪

2014年06月08日评论
中共纪委在通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春宁的一系列犯罪事实中,对戴春宁奸淫妇女的行为使用了“通奸”一词。人们不禁纳闷:中共在对贪官的整治中,从来就未将官员包养情妇、小三等罪恶行径视为罪行之一,而如今却用“通奸”一词来羞辱贪官,意欲何为?

德国哲学家亚斯贝尔斯曾提出“轴心时代”一说。这一说法认为人类本次文明期较为集中出现在前后相差不远的历史时期的伟人: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孔子等,而这些思想家们规范和界定了人的基本道德准则,并翻开传统文化最初的一页。而释迦牟尼则是来彻底救度众生摆脱轮回之苦的。更确切地说,世界文化特别是中国的文化是神传文化,而神传文化中的道德观念等核心价值观,是维系人类社会的根本。

中共在 1949年篡政以后,就开始在所谓的“马克思的基本原理”的指导下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进行灭绝。在将“三钢五常”等列入封建范畴而从根本否定之后,中共开始新一轮的造神运动,以无神无佛无天的“大无畏革命精神”铲除并取代“中国人对天的畏惧”即相信善恶有报的天理。

在这一时期,中共在制定其邪教的施政纲领,以及所谓的宪法和其派生的党法律中更是偷梁换柱,混淆或替换了传统道德与犯罪之间必然联系和认定。“通奸”这一词就是在炮制“刑法”中被悄然删除的一项罪名。

神规定了人的行为以及基本的准则,在过去几千年里没有统治者处于任何目的而改变。比如一夫一妻,这在大多数国家是认同的,《圣经》里面也多次告诫人们夫妻间的爱是一对一的,女人是男人的肉中肉,骨中骨。有婚姻的男人连多看一眼其他女人也被认为是有罪的。

被列入人类不可饶恕的罪行之一的通奸罪,在我国历朝历代都有处罚规定:因为这其实是牵扯到纲常礼教,扰乱社会风俗社会根本道德的罪行,而这个罪行并非个人行为,其危害性并不亚于其他刑事犯罪。所以,中国人历来都相信“万恶淫为首”,淫乱是导致社会道德标准彻底下滑的根本。

国民党退守台湾以后,不管是开放党禁报禁还是实现最终的民主,都保留和承袭了中国包养情妇,所以,通奸罪也仍然存在(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其实,在中国历史上,从西周的若连犯三次得不到赦免;秦代的“要加重刑罚”,汉代的“判处死刑”唐代的双方各判刑一年;宋代的杖刑都与“通奸”有关。而这一切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在道德规范的基础上正确运行。

但中共在刑法中却将“通奸”罪消隐,用“重婚罪”等罪名取而代之,这不仅仅是在变相否定这一大罪,更是为中共官员堂而皇之包养情妇小三减轻处罚。我们仅从到目前为止查处的贪官来看,中共的纪检及执法机构都只是以“生活糜烂”“作风问题”远离犯罪罪名来让贪官得不到应有的惩处。而中共自称“以重婚罪论处”却成为一句糊弄百姓的说辞,官员们包养情妇小三,五年或十年的,也没见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数罪并罚处置某一个贪官。

时至今日,“情妇反腐的后时代”降临中国,“淫为首”导致的道德沦丧已经积重难返。中共此时却仍旧以羞辱贪官的形式来拿出“通奸”一词为官员本应“承担法律责任”开脱,无疑是在企图安抚民心的同时给贪腐官员一个台阶,并因此为中共邪恶的一党专政的绝对权力导致的绝对腐败寻找替罪羊——言下之意就是:个人道德问题不是党中央的问题。

这一招也只是江郎才尽才会用的。穷途末路中,黔驴技穷之前多用此招,但已经很难再欺骗民众。


文章来源:《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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