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锡钰:贪官进入贪千万判“10年+”时代?

2015年04月10日评论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日上午10时,公开宣判贵州省委原常委、遵义市委原书记廖少华受贿、滥用职权案。廖少华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0万元。1月22日,西安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贵州省委原常委、遵义市委原书记廖少华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少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324万元。(中新社4月9日电)

原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长季建业受贿1132万元被判15年,人们普遍认为“太轻了!”媒体忙着请出专家解释:“不能光看数额来判断轻重”。官腔和民声尚未绝耳,又传来了廖少华受贿1324万被判16年的消息。相信这次网民们也不会消停,但媒体估计不会再请专家来解释了。一是解释了也没啥用,专家强词夺理的说辞难以服众,二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判例的增加,无奈的民众也就慢慢接受了。

且看近来对原省部级官员即“老虎”们的判例:从去年7月17日北京一中院判处受贿1073万的原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长王素毅无期徒刑之后,去年10月13日,吉林延边州中院宣判:原广西政协副主席李达球受贿1095万元,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今年2月28日,山东东营中院宣判:原安徽省副省长倪发科受贿1300万,被判17年;4月7日,烟台市中院宣判:原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市长季建业受贿1132万元被判15年。加上这个廖少华,王素毅之后的4只“老虎”,都是受贿1000万以上,刑期15到17年。套用时下时髦的表述方式,这些贪官都是贪贿“千万+”,刑期都是“10年+”。

这般贪腐“千万+”、刑期“10年+”的判例,给人以就低不就高,相沿成习的感觉。此风一开,恐怕贪官们在最后陈述时,都会悔罪,都不会上诉。因为,他们心里有底了。

对照刑法383条等相关规定,这样的判例明显“畸轻”,因为这些贪官个人虽然贪贿千馀万,但由于他们的滥权(受贿的付出)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无以复加。有网友说,小偷骗子作案的对象是个人,而贪官作案的对象却是国家整体,损失要大得多。这话不无道理。但是,眼下我们也不能不承认,贪官不是一个两个,往往是一个个利益集团。要铲除贪腐,打掉一个个团伙,节省办案成本,是不能不讲究策略的。

我们注意到,这些贪官往往都有“坦白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的情节。还有一些可能没有公开的检举揭发他人的情节,这都为深挖蛀虫,清扫腐败提供了线索。如果对他们赶尽杀绝,虽然痛快一时,也可能贻误战机。何况还有大量腐败分子在海外窥视国内动向,在自首和顽抗之间徘徊。刘青山、张子善的时代已经过去,再沿用当年的判例也没有可能。说到底,对贪官的“轻刑化”判处虽然可能带来纵容贪官“成长”的副作用,但考虑到反腐败斗争的大局,这也是无奈的选择了。(略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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