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溯既往、设立前已持股 中研院:翁未违

2016年04月16日社会
【新唐人2016年04月17日讯】到底翁启惠女儿翁郁琇持浩鼎股票3000张,有没有违反中研院的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今天(4月15日)中研院正式提出说明,认为在这个规范设立之前,翁郁琇就已经持股,在不溯及既往原则下,没有违背利益冲突回避原则。而且中研院还解释说,翁启惠本身是这项学术成果的创作者,就算有持股,也没有违规。中研院的说法,等同让翁启惠父女一并解套。

中研院长翁启惠:“二等亲就是二等亲啊,这个没有甚么其他理由,还是要包括的,还是要包括的。”

中研院长翁启惠一下飞机,就被媒体问到女儿算不算在二等亲范围内,原来是中研院的《技术转移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中,漏列了子女,和民法相违悖。

中研院智财技转处处长杨富量:“期间需经层层的审核,却都未发现(漏列子女),实属行政疏失,有关二亲等范围之附注,一切回归民法的规定,那我先道歉。”

承认办法订的有疏漏,但这只是《技转利益冲突回避原则》的一小部分,外界最想知道的,还是翁启惠女儿大股东身份有没有违法?

中研院法律谘询专家郑哲民:“院长女儿持有股票,这件事情是不是利益冲突?我们的答案是“不是”,这不是个利益冲突,因为院长女儿第一个,她没有因为第二次的技转拿到任何好处,那么她女儿原来有的股票,本来就已经持有,所以不是一个新增的利益。”

原来,早在2000年,浩鼎母公司Optimer把OBI-822技术转给浩鼎之前,翁郁琇就已经是母公司的大股东之一﹔而2010年,中研院才首次将OBI-833免疫疗法技术转让给浩鼎,但《技转利益冲突回避原则》,2年后才正式施行,之前的利益回避不溯及既往。此外,身为母公司原始股东的翁郁琇,在同年的12月认购3000张,主要是因为Optimer放弃浩鼎持股才认购,和中研院移转的OBI-833是不同技术。

中研院智财技转处处长杨富量:“我们中央研究院《技转利益冲突回避原则》(的实施),正好在我们两个技转中间,按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所以我们只会针对第2个技转案。”

中研院法律谘询专家郑哲民:“创作人能不能去购买?这个技转对像的股票,这点我们很清楚知道说没有禁止,因为一个创作人(指翁启惠),在整个研究发展成果的处理技转的原则上面,我们按照现行的经济政策制度,是要愿意让他们能够得到好处。”

中研院的《利益冲突回避原则》说得仔细,也确定翁启惠父女通通没有违规,社会大众能否接受中研院的解释,就看舆论的反应。

新唐人亚太电视 综合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