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亞洲電台記者方華報導)在北京發行的財經時報7月份因報導中國農業銀行違規貸款操作,9月8日遭內蒙當局命令停刊整頓三個月。該報負責人向本台表示,星期三已遺散大部份員工,涉及近百人,而撰寫該篇惹禍報導的記者崔帆已委託律師向法院控告內蒙古自治區新聞出版局處理違法,及導致個人名譽受損。
崔帆的代理律師周澤對本台說,崔帆星期三以「該違法具體化行政行為對事實的認定,損害她的名譽」為由,向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撤銷被告內蒙古自治區新聞出版局對財經時報所做的停刊決定,並要求被告道歉及賠償精神損失費1元。崔帆認為,內蒙古自治區新聞出版局對財經時報社的處罰是違法行為,並損害她的名譽權。
周澤說,根據中國的法例,儘管要做處罰,也應先成立調查小組,然後才做決定,不能一下子就下令報紙停刊三個月:
「我看到它處罰的理由是講違背新聞紀律,可是你做為一個行政機關來講,做行政處罰應該根據行政法規來處罰嘛,怎能引述一個新聞紀律來對媒體做處 罰呢?這顯然是不符合我們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的。」
周澤說,起訴狀已呈遞,可是法院還需要進一步審查,才能決定是否受理。此外,他說,目前報館已遺散所有記者:
「不允許印刷報紙後,報館內部把一百個記者全部都遺散了,崔帆也是在被遺散之列,與報社解除了合同。」
事件起因是,今年7月10日,崔帆發表了一篇涉及中國農業銀行常德市分行剝離不良資產存在違規的批評報導;9月8日,內蒙古新聞出版局以其違反了「媒體不得異地監督、新聞採訪需要履行正規採訪手續、重大及敏感新聞稿件刊登前需與被報導方進一步核實和交換意見」等新聞宣傳紀律,導致所刊登報導失當,造成不良影響為由,對財經時報作出「停業整頓三個月處罰」,時間從9月8日至12月8日。
記者星期四致電財經時報,電話已無人接聽。記者再到該報網站瀏覽,發現只報導到9月24日的新聞,之後再沒有任何報導。
財經時報負責人之一對本台說,報館至今已遣散七十多名員工,只保留部份編採及行政人員,而他個人對事件感到難過:
「第一我對這件事非常難過,第二我對這個處理我不同意行政機關做出的這些決定,我認為他們太草率,過份草率,不太尊重我們報紙和採編隊伍。」
前中國海洋報記者昝愛宗向本台說,財經時報屬內蒙古主管的報紙,由陽光集團企業以民營資本形式去承包一部份經營權,是兩者合作的報紙,這份報紙在北京辦,可是按照中宣部的規定,報紙不能在異地出版,財經時報就是屬於在異地出版的報紙,所以處罰由內蒙古自治區新聞局對它做出處罰。
他認為,假如報導真的出錯,可以要求改正或採取罰錢、停刊幾天的處罰措施。不過,由於大陸所有媒體都由官方掌控,這種現象也經常發生:
「中國大陸的媒體是由政府管治的,如果一旦政府把它停了,投資人就會撤資呀。河南商報曾因05年寫記者在礦難時拿紅包封口費,被停刊了一個月;北京工人日報辦了個報紙叫北京新報,曾登了一 篇叫「中國電視劇的七大噁心」這篇文章,導致北京新報停刊,這種現象也不是說少見,近幾年也有幾起被停刊的報紙。」
崔帆的代理律師周澤對本台說,崔帆星期三以「該違法具體化行政行為對事實的認定,損害她的名譽」為由,向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撤銷被告內蒙古自治區新聞出版局對財經時報所做的停刊決定,並要求被告道歉及賠償精神損失費1元。崔帆認為,內蒙古自治區新聞出版局對財經時報社的處罰是違法行為,並損害她的名譽權。
周澤說,根據中國的法例,儘管要做處罰,也應先成立調查小組,然後才做決定,不能一下子就下令報紙停刊三個月:
「我看到它處罰的理由是講違背新聞紀律,可是你做為一個行政機關來講,做行政處罰應該根據行政法規來處罰嘛,怎能引述一個新聞紀律來對媒體做處 罰呢?這顯然是不符合我們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的。」
周澤說,起訴狀已呈遞,可是法院還需要進一步審查,才能決定是否受理。此外,他說,目前報館已遺散所有記者:
「不允許印刷報紙後,報館內部把一百個記者全部都遺散了,崔帆也是在被遺散之列,與報社解除了合同。」
事件起因是,今年7月10日,崔帆發表了一篇涉及中國農業銀行常德市分行剝離不良資產存在違規的批評報導;9月8日,內蒙古新聞出版局以其違反了「媒體不得異地監督、新聞採訪需要履行正規採訪手續、重大及敏感新聞稿件刊登前需與被報導方進一步核實和交換意見」等新聞宣傳紀律,導致所刊登報導失當,造成不良影響為由,對財經時報作出「停業整頓三個月處罰」,時間從9月8日至12月8日。
記者星期四致電財經時報,電話已無人接聽。記者再到該報網站瀏覽,發現只報導到9月24日的新聞,之後再沒有任何報導。
財經時報負責人之一對本台說,報館至今已遣散七十多名員工,只保留部份編採及行政人員,而他個人對事件感到難過:
「第一我對這件事非常難過,第二我對這個處理我不同意行政機關做出的這些決定,我認為他們太草率,過份草率,不太尊重我們報紙和採編隊伍。」
前中國海洋報記者昝愛宗向本台說,財經時報屬內蒙古主管的報紙,由陽光集團企業以民營資本形式去承包一部份經營權,是兩者合作的報紙,這份報紙在北京辦,可是按照中宣部的規定,報紙不能在異地出版,財經時報就是屬於在異地出版的報紙,所以處罰由內蒙古自治區新聞局對它做出處罰。
他認為,假如報導真的出錯,可以要求改正或採取罰錢、停刊幾天的處罰措施。不過,由於大陸所有媒體都由官方掌控,這種現象也經常發生:
「中國大陸的媒體是由政府管治的,如果一旦政府把它停了,投資人就會撤資呀。河南商報曾因05年寫記者在礦難時拿紅包封口費,被停刊了一個月;北京工人日報辦了個報紙叫北京新報,曾登了一 篇叫「中國電視劇的七大噁心」這篇文章,導致北京新報停刊,這種現象也不是說少見,近幾年也有幾起被停刊的報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