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5月6日訊】(中央社記者田裕斌台北 6日電)因應工業區內廠商面臨訂單減少或無訂單窘境,經濟部工業局提出「展延取得使用執照並開始營運期限」及「延長租金繳納期限」2 項措施,協助企業度過景氣寒冬。
依照規定,適用「006688措施」第2期及第3期承租廠商,必須在簽訂租賃契約日起 3年內,取得使用執照並開始營運。
考量廠商建廠需求,工業局表示,若主要建築物興建中且未欠繳租金,經工業局工業區服務中心初審並陳報核准後,可以展延取得使用執照並開始營運期限,但最多不超過 6個月;展延期間,承租人仍應逐期按時繳納租金,不得再申請緩繳租金。
如果承租廠商已取得使用執照並開始營運,但有繳納租金困難者,可於5月1日至12月31日,向工業局各工業區服務中心申請緩繳租金。經審查核准同意後,可在期間內繳納各期最低應繳租金金額(租金金額20%)。
工業局表示,獲准緩繳租金的承租人,可在明年 1月起繳納各期租金時,將未繳交的租金及緩繳期間的利息(利率以1.805%計列)併同租金一併繳清,但利息不得抵充租轉購應繳價款。
依照規定,適用「006688措施」第2期及第3期承租廠商,必須在簽訂租賃契約日起 3年內,取得使用執照並開始營運。
考量廠商建廠需求,工業局表示,若主要建築物興建中且未欠繳租金,經工業局工業區服務中心初審並陳報核准後,可以展延取得使用執照並開始營運期限,但最多不超過 6個月;展延期間,承租人仍應逐期按時繳納租金,不得再申請緩繳租金。
如果承租廠商已取得使用執照並開始營運,但有繳納租金困難者,可於5月1日至12月31日,向工業局各工業區服務中心申請緩繳租金。經審查核准同意後,可在期間內繳納各期最低應繳租金金額(租金金額20%)。
工業局表示,獲准緩繳租金的承租人,可在明年 1月起繳納各期租金時,將未繳交的租金及緩繳期間的利息(利率以1.805%計列)併同租金一併繳清,但利息不得抵充租轉購應繳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