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光春在臺被控 違犯殘害人群罪

2009年12月15日大陸
【新唐人2009年12月15日訊】中共中央委員徐光春才剛抵達台灣,隔天15日下午2點,台灣法輪大法佛學會及法輪功律師團,就前往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按鈴控告徐光春,違犯殘害人群罪及民權公約的規定,高等法院已受理這個案件。

台灣法輪大法佛學會張清溪表示,徐光春1995年到2005年任職中央宣傳部副部長兼機關黨委書記、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局長、黨組書記,在其職能範圍大面積污衊法輪功。所下達2004年國家廣電總局的檔案中,明確要求製作利用文宣批評法輪功,煽動仇恨思想。

台灣法輪大法佛學會理事長 張清溪:「包括2001年1月23日天安門自焚案的那個事件,他當總局長,這是一個他用來污衊法輪功的一個最重要的一個所謂證據。」「中共迫害法輪功十年以來,徐光春幾乎說幾乎每一次迫害的重大事情他都參與。」

美國人權法律協會亞洲區執行長朱婉琪律師表示,這次控告徐光春援用的法源基礎是民國42年制定的殘害人群治罪條例、以及兩公約具備國內法效力的包括鼓動、仇恨宗教的條款。

美國人權法律協會亞洲區執行長 朱婉琪律師:「這次可以說是兩公約,尤其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簽署之後,第一個對於這個中共來臺,卻違犯了非常嚴重的國際刑事罪行的中共官員的一個提告。也可以說是兩岸開放以來的一個首例。」

台灣法輪大法佛學會理事長張清溪強調,司法要獨立於政治,才能保障人權。朱婉琪律師也表示,希望台灣司法能夠站在國際人權公約上,適用「普遍管轄」原則,對訪臺的參與殘害人群、鼓動仇恨法輪功學員的中共官員,展開偵辦和調查。

新唐人亞太電視 阜東 唐梅 臺北採訪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