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衛‧麥塔斯:中國器官移植供體的來源(三)

【新唐人2011年12月2日訊】由於我們無法確切得知處決的人數,另一個作法是試著推算出能用以支持器官移植案件數量的處決人數,這個數據我們有。處基於眾多原因,處決人數必定是器官移植案件量的數倍之多。

第1個原因是,中國缺乏全國性的器官移植分配系統。每個醫療院所各自和監獄聯繫,自行安排取得供體。在中國存在相當程度的供體浪費的情形。

第2個原因是,從同一個供體同時移植數個器官,不符合受體(病患)所獲得的訊息。在全世界中國以外的地方,病人必須等待器官捐贈者。但在中國,供體等著病患上門。只要病患一準備好,供體就會被殺害以牟取其器官。

由於等待器官移植時間短,以及全國性移植器官分配系統付之闕如,從同一個供體取得多個器官,需要受體(病患)的協調。但在我們與受體進行的訪談中,並未發現這樣的協調存在。

第3個原因與中共當局聲稱供體自願捐贈器官有關。雖然沒有證據證明供體同意捐贈,讓我們暫且相信中共當局的說法,那些死刑犯確實同意捐出器官作為移植之用。然後再回頭考慮,全中國器官捐贈系統在成立1年後以失敗告終的事實。

如前所述,報紙報導11個城市1年內,只有37人自願捐贈器官。美國醫學會期刊上刊登的那篇評論也提到,到2011年5月為止約有200人同意捐贈器官。中國民眾自願捐贈器官的比例偏低,是因為傳統文化價值觀對捐贈器官有反感。然而,中國的死刑犯和其他一般民眾都來自相同的文化背景,同樣對捐贈器官抱持反感。沒有理由相信死刑犯若能自由決定是否捐贈器官,自願捐贈的比例會與監獄外一般民眾自願捐贈的比例有任何差別。

因此我們只剩下一個選擇。死刑犯同意捐贈器官的人數,與監獄外一般民眾自願捐贈的人數一樣少,在統計上不足為道。死刑犯自願捐贈器官供移植之用的說法是謊言,是中共又一項造假文宣。

監獄的環境和執行死刑前的情況,可能促使死刑犯同意捐贈器官,做出他在其他情況下不會做的決定。然而,死刑犯同意捐贈器官的比例高出非囚犯的民眾,是肇因於監獄高壓的環境因素而非死刑犯真正的意願。

同理,儘管監獄高壓強制性的環境,可能使死刑犯表面上同意捐贈器官的比例高於一般民眾,但若推斷這種表面同意的比例會達到100%,卻不可信,尤其是考量非囚犯的一般民眾幾乎完全不願意捐贈器官的前提。即使在監獄的氣氛下,依照中國文化傳統對捐贈器官的反感來判斷,還是有很高比例的囚犯,甚至不願給予表面同意。

處決人數必定是數倍於器官移植案例的第4個原因是,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罪犯在被判死刑後,在7日以內會交付執行。訴訟法規定死刑得以注射或槍決行刑。

喬高和我讚與病患進行的訪談時得知,如果器官供體是被判死刑而後處決的囚犯,7天期限的規定並沒有被確實遵守。因為若被確實遵守,病患最早在7天前會接到通知有可供移植的器官,而且也會被告知在某個明確的日期器官可備妥。

但沒有人告訴病患這些事。他們被告知,醫院網站的廣告上寫,隨時都有器官,只要病患方便的時候就行。

我們可以合理的推斷,7天之內要執行死刑的規定,即使沒有普遍被遵守,也應該常常被遵行。意思是許多被判死刑而後處決的囚犯,並非器官移植手術的供體。

即便像中國非法治、缺乏獨立的司法體系、沒有自由媒體,而且打壓人權自由鬥士的國家,還是存在某種有法律制度的推斷。然而,貪腐會削弱這種推斷,但也不至於完全取代。

就死刑犯而言,搞貪腐的人有可能想忽略7天期限的規定,因為器官移植手術能帶來金錢收益。然而,可以合理的推斷至少有一些中共官員並不搞貪腐敗。

處決人數必定是器官移植案例數好幾倍的第5個原因是,處決的形式。直到2006年,大多數死刑犯仍以槍決方式處決。2006年《今日美國報》一篇報導引述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及死刑專家劉仁文的話指出,「大多數死刑現今仍採槍決執行…但近年來採用注射死刑的案例已逐漸增加,可望達到40%。」

到了2008年1月,以槍決方式處決的情況還是很普遍。當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興長1月時向《中國日報》宣布,中共當局將擴大注射死刑的使用以代替槍決。

人一旦被射殺身亡,器官立刻開始敗壞。如果立刻取出器官,移植器官可從被射殺的供體取得。雖然注射的藥物會污染器官,但能讓醫生有充裕的時間摘取器官。除了中共當局開始施行移植手術那段期間之外,我們所知的軼事證據大部分都顯示,器官移植供體都是注射死亡而非槍決身亡。由於死亡後器官立即開始敗壞,而且醫院無法組織相關人員就地摘取器官,因此許多槍決的供體不是器官移植的供體來源。

第6個原因是,捐贈者與接受捐贈者之間的血型必須相容,最好組織型也符合。不是每位捐贈者都能成為每個病患的供體。在ABO血型系統中有4種血型——A型、B型、AB型和O型。在RH血型系統中有2種血型,即RH陽性和RH陰性。ABO血型系統在中國人口中的分布比例為A型占27%,B型26%,AB型12%和O型35%。RH血型系統在中國人口中的分布比例為RH陽性占99.67%,RH陰性占0.33%。

對中國國內的受體來說,病患血型分布與囚犯的血型要相合;對器官移植觀光客而言,血型分布取決於提供器官移植的業者。

不過,每個受體都需要一群囚犯,在統計上才可能出現合適的配對。如果接受器官移植者的血型是AB型RH陰性,則需要超過1,200位囚犯才可能配對成功。此外,由於是在當地取得器官,每個和當地醫院有關係的看守所必須自己有一批等待處決的死刑犯,自己的器官供體庫。中國境內所有主要的監獄任何時間都有數百位被判死刑等待處決的囚犯,這與我們觀察到的實際情況不符。

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專諾瓦克在2005年11月到中國進行調查時,發現一審被判死刑的囚犯在等待上訴,沒有任何被判死刑的囚犯在等待執刑。當他要求會見正等待執刑的死刑犯,他被告知沒有這種囚犯,因為所有獲判死刑確定的死刑犯都已立即處決。

處決人數必定是器官移植案例數好幾倍的第7個原因是,器官捐贈者患有血液疾病,不適合進行移植。這類血液疾病最普遍的是B型肝炎,這是中國的流行病。有研究估計50%至60%的中國人帶有B型肝炎標記。另一項針對4個中國城市進行的研究發現,B型肝炎感染率高達62.6%。

如果只看最後這個原因,每100位接受器官移植者就需要267位囚犯才能配對成功。如果加入其他因素綜合來看,兩者比例大約是10比1。也就是說,1年1萬件器官移植案例,若單從被判死刑而後處決的死刑犯身上取得器官,1年等於需要處決約10萬名死刑犯才足夠供應。

當然,我們必須考慮活體器官捐贈者有增加的情形。這個供需帳目的另一面是死刑的發展,目前處決人數已大幅減少。

追根究柢,要滿足當前中國器官移植業對器官的龐大需求所需處決的死刑犯人數,與所有估計中國死刑處決的總人數,以及中共當局死刑處決程序的規定,顯然都不一致,以至於移植所需的器官必須從死刑犯以外的來源取得。其他來源是甚麼?

伊森‧葛特曼和嘉亞‧吉布森指名其他來源包括西藏人、維吾爾人和東方閃電派基督徒,但這些受害族群加起來也不可能達到所需的數量。維吾爾人和西藏人被關押在中國境內特定的地理位置,並非遍布中國各地。東方閃電派基督徒所經受的,無論是遭到關押的人數比例或被無所不用其極誹謗誣衊的程度,遠遠不及法輪功學員所承受的。法輪功學員仍是中國境內器官移植所需大量供體的最可能的來源。

在這個脈絡下所有數據只是猜測。無論是否正確,我推估中國1年1萬例移植中,1千例供體來自死刑犯,500例是活體器官捐贈者捐給自己的親屬,500例來自西藏人、維吾爾人和東方閃電派基督徒,其餘8千例供體來自法輪功學員。

儘管我這樣猜測,證明這些數據的責任並不在我,而在中國政府,它必須提供統計數據。目前的情況是除了從處決的死刑犯身上取得器官外,可假定還存在其他罪行。

器官移植的來源取得的過程必須透明公開且,並得以追蹤。中國政府承認主要從囚犯身上取得移植所需的器官。那麼中共當局不公開數據是在試圖隱瞞甚麼呢?一個令人信服的答案是,它試圖隱瞞為了牟取法輪功學員的器官而殺害他們的罪行。(全篇完)

(譯者朱鼎詩、吳育璘)

大衛麥塔斯(DavidMatas)是加拿大馬尼托巴省(Manitoba)溫尼伯(Winnipeg)的知名的國際人權律師,「血腥的活摘器官」(BLOODY HARVEST)的作者之一,該書的中文版由博大國際文化於2011年5月出版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