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器材檢驗 可由民間認可

2011年12月06日台灣
【新唐人2011年12月6日訊】(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6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消防法第12條,有關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檢驗,將可由已向內政部登錄的民間機構進行認可,以精簡政府人事及開支,與扶植民間專業檢測機構。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吳育昇在提案中指出,原本消防法規定,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的檢驗工作,應該由內政部委託設有檢驗設備的機關、學校或團體辦理,但國內消防類產品種類繁多,市場卻很有限,政府及民間都沒有能力及意願興建完整的檢驗場所及設備,相關檢驗工作常要仰賴國外知名檢測機構。

吳育昇認為,為顯示政府重視公共安全的決心,有必要從消防器材的基礎設備進行加強,在精簡政府人事及開支的前提下,希望透過修法來扶植民間專業檢測機構,以登錄方式降低門檻,提高民間專業檢測機構建置檢驗設備及充實人才的意願。

內政部次長簡太郎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時表示,相關作法與美、日等先進國家承認第三公證機構試驗報告的作法相符,同意相關修法。

根據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修正的消防法第12條規定,未來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的檢驗,可以由已經向內政部登錄的民間機構進行認可,相關認可所需的費用,由申請人來支付,至於相關認可及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的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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