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補助研究案 不適用採購法

2012年04月06日財經
【新唐人2012年4月6日訊】(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6日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今天表示,接受國科會等政府機關補助辦理研究案,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4項,已訂有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工程會表示,日前有教授在媒體投書,指部分大學接受國科會等政府機關補助辦理研究案,鑽採購法漏洞,未管控研究品質。

工程會指出,依民國100年12月14日修正發布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4項規定,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的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科技研發採購,除締結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採購法規定,但應受補助、委託或主管機關監督。

工程會進一步指出,國科會已訂定「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其內容包括依法令核銷補助款、採購項目須與補助內容相符等。

工程會表示,對於不適用採購法的補助研究案,其研究品質的管控,補助機關及執行研究的學校均應負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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