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糾法初審 調解期限3個月

2013年01月09日台灣
【新唐人2013年01月09日訊】(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9日電)立法院社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醫療糾紛事件調解,應於受理日起3個月內完成。

行政院院會日前通過醫糾處理及補償法草案,由政府成立補償基金,對醫療事故屬於難以分明責任歸屬者為補償給付。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上午繼續逐條審查醫糾法草案,行政院版本加上朝野立委提案,總共有12個版本,且條文複雜,經一上午漫長討論,委員會對4條條文達共識。

達共識條文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醫療糾紛調解會(簡稱調解會),辦理醫療糾紛調解。當事人申請調解,可向住居地、醫療機構所在地或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的直轄市、縣(市)調解會申請。

條文也明定,醫療糾紛事件調解,應於受理日起3個月內完成。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或有必要時,得延長3個月,並以1次為限。

有關調解會組成,達共識條文明定,調解會應由具有醫學、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有信望的公正人士9至27人組成,其中醫學以外委員,不得少於1/3。調解會並得結合心理輔導、社工、志工等人員協助調解。